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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购并业务中,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时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等相关会计处理方面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由于所采用的方法不同,不仅不同持股比例下投资价差的确认与计量、投资价差的摊销期存在着差异,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将以母公司(上市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购并在不同持股比例时出现的相关会计问题为基点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