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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陕北油田投资者冯秉先有期徒刑三年,冯孝元、王世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1月5日上午,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陕北油田投资者冯秉先有期徒刑三年,冯孝元、王世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十天前,即2005年12月26日,此案在靖边县法院二楼审判大厅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八点半开始,中间有两次十多分钟的休庭。下午四点半庭审结束。
此案源于靖边县政府强行收回陕北油田开发者的“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后,油井投资者于2005年4月和5月两次上访并引发纠纷。
十年前,陕北油田属“井井有油、井井不流”的低效油田。鉴于其开采难度和开发风险,同时也为支持陕北建设,中央有关部门于20世纪90年代初批准陕北对民间招商引资,鼓励民企开采石油。
1994年4月13日,中石油和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委托地方各县开采”。陕北地方政府遂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寻求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石油资源。内蒙古、浙江、广东等地的投资者纷至沓来。不到十年,陕北石油年产量由1990年的40万吨增长到600万吨,增长了15倍。随着油价不断上涨,投资者亦获益良多。
在此过程中,民间采油存在诸如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引起关注。1999年12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出台整顿陕北小油井的“1239号文件”。2003年,陕北延安、榆林两市15县政府着手将民营投资者开发的油田收归国有,触发6万多名民营投资者的不满和抗争。
从2004年开始,民营投资者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2005年4月,民营投资者状告陕西省、市、县三级政府违法行政的准备工作进入尾声。一些投资人要求诉前与政府对话,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005年4月12日,民营投资者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榆林市长王登记等政府官员与民企代表座谈,承认“收油井是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表示马上组成工作组下到各县解决问题。此后,民企屡次催促未果。
5月11日,约200名民营投资者到陕西省委要求对话。九名民企代表与陕西省委30多名官员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座谈。会后,榆林市政府官员曾与民企代表共进午餐。
次日,榆林警方即开始抓捕民企代表及律师。5月26日,靖边县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刑拘陕北民营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朱久虎。之后,诉讼代表冯孝元、仝宗瑞、任光明、王志军、马成功、马启明、刘廷发、张万兴、袁培相、王世军等相继被拘;8月初,逃身在外的诉讼代表冯秉先在武汉被捕,宋子金、贾治宏、王世清、孔玉明则投案自首。
其后,代理律师朱久虎和十几位诉讼代表陆续被取保候审。截至本案开庭,只余冯秉先一人羁押在监。
2005年10月20日,靖边县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从10月21日至11月21日,仝宗瑞、朱久虎、任光明、王志军、刘廷发、张万兴等先后收到靖边县检察院寄达的不起诉通知书。
此次开庭,冯秉先、冯孝元、王世军到庭。据靖边县法院2005年12月22日下达的刑事裁定书称,孔玉明因患肾衰竭中止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12日和5月11日,冯秉先等人为要回油井,聚众围堵市政府、省委,致使进出的人员、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市政府机关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王世军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
来自北京的律师莫少平当庭为冯秉先作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但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冯秉先等人在2005年4月12日和5月12日两次诉前对话中具有上述行为。据悉,律师的意见未被采纳。
此案宣判后,冯秉先当庭表示要上诉,冯孝元、王世军表示放弃上诉。
庭审当天,靖边县戒备森严,通往法院的三个路口均有警察警戒;法院周围停放着八九辆警车,有30多名警察驻守。
庭审结束后,靖边县有关部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2006年1月5日上午,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陕北油田投资者冯秉先有期徒刑三年,冯孝元、王世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十天前,即2005年12月26日,此案在靖边县法院二楼审判大厅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八点半开始,中间有两次十多分钟的休庭。下午四点半庭审结束。
此案源于靖边县政府强行收回陕北油田开发者的“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后,油井投资者于2005年4月和5月两次上访并引发纠纷。
十年前,陕北油田属“井井有油、井井不流”的低效油田。鉴于其开采难度和开发风险,同时也为支持陕北建设,中央有关部门于20世纪90年代初批准陕北对民间招商引资,鼓励民企开采石油。
1994年4月13日,中石油和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委托地方各县开采”。陕北地方政府遂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寻求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石油资源。内蒙古、浙江、广东等地的投资者纷至沓来。不到十年,陕北石油年产量由1990年的40万吨增长到600万吨,增长了15倍。随着油价不断上涨,投资者亦获益良多。
在此过程中,民间采油存在诸如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引起关注。1999年12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出台整顿陕北小油井的“1239号文件”。2003年,陕北延安、榆林两市15县政府着手将民营投资者开发的油田收归国有,触发6万多名民营投资者的不满和抗争。
从2004年开始,民营投资者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2005年4月,民营投资者状告陕西省、市、县三级政府违法行政的准备工作进入尾声。一些投资人要求诉前与政府对话,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005年4月12日,民营投资者到榆林市政府要求对话。榆林市长王登记等政府官员与民企代表座谈,承认“收油井是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表示马上组成工作组下到各县解决问题。此后,民企屡次催促未果。
5月11日,约200名民营投资者到陕西省委要求对话。九名民企代表与陕西省委30多名官员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座谈。会后,榆林市政府官员曾与民企代表共进午餐。
次日,榆林警方即开始抓捕民企代表及律师。5月26日,靖边县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刑拘陕北民营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朱久虎。之后,诉讼代表冯孝元、仝宗瑞、任光明、王志军、马成功、马启明、刘廷发、张万兴、袁培相、王世军等相继被拘;8月初,逃身在外的诉讼代表冯秉先在武汉被捕,宋子金、贾治宏、王世清、孔玉明则投案自首。
其后,代理律师朱久虎和十几位诉讼代表陆续被取保候审。截至本案开庭,只余冯秉先一人羁押在监。
2005年10月20日,靖边县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冯秉先、冯孝元、孔玉明、王世军。从10月21日至11月21日,仝宗瑞、朱久虎、任光明、王志军、刘廷发、张万兴等先后收到靖边县检察院寄达的不起诉通知书。
此次开庭,冯秉先、冯孝元、王世军到庭。据靖边县法院2005年12月22日下达的刑事裁定书称,孔玉明因患肾衰竭中止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12日和5月11日,冯秉先等人为要回油井,聚众围堵市政府、省委,致使进出的人员、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市政府机关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冯秉先系两次事件的组织、策划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冯孝元、王世军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
来自北京的律师莫少平当庭为冯秉先作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但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冯秉先等人在2005年4月12日和5月12日两次诉前对话中具有上述行为。据悉,律师的意见未被采纳。
此案宣判后,冯秉先当庭表示要上诉,冯孝元、王世军表示放弃上诉。
庭审当天,靖边县戒备森严,通往法院的三个路口均有警察警戒;法院周围停放着八九辆警车,有30多名警察驻守。
庭审结束后,靖边县有关部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