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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刑法都规定了对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但是,对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成立条件做了一些限制以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应如何理解,仍有值得讨论的地方。为此,讨论了以下问题:未成年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否按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成立毒品再犯是否必须以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为前提?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又犯相关的毒品犯罪是否构成毒品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