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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平衡意思自治、保护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国外民法对意思表示错误的研究比较深入,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采用错误这一概念,而是以重大误解取而代之,且规定粗陋。本文从与重大误解制度比较的视角,以历史发展路径、法理基础、结构效力差异、立法完善构想等四个部分论意思表示错误,以求为我国意思表示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