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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12世纪的西欧开始形成孕育自然权利话语的语境。结果,在教会法学者对《教会法汇编》所作的注释之中,iusnaturale一词开始具有个人的一种官能、能力、权、人身、婚姻和同意四种自然权利。它们充分证明:至迟到12世纪,自然权利话语已经出现。力或自由行动的范围等含义;与此同时,世俗的法律文件也涉及或提出了自然权利问题,《大宪章》就集中提出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