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缓,这意味着被控贪污受贿6460万元的刘志军保住了性命。有人感叹,巨贪免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死缓—无期—减刑—保外就医”,随后网友便开始“预言”刘志军是可能要走这一条路。
郑筱萸后,“大老虎”都不死
刘志军是否“论罪当诛”?网络上掀起了一轮口水战,在一片“杀声”之中,和讯网还专门做了一个盘点——“看看都是哪些人主张刘志军不死”。主张刘志军不该死的理由五花八门,如体现“慎杀”“少杀”原则,推动废除死刑;刘志军没那么罪大恶极,对高铁有贡献;留着刘志军,可以顺藤摸瓜揪出更多贪腐官员……
回归到法律层面,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照检方指控刘志军的犯罪事实:刘志军长期“卖官”,受贿财物达6460万余元;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帮助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
如此情形,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主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的确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指控的罪名成立,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大棒高高举起,可为何轻轻落下了呢?
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向新华社记者表示,“从轻处罚”主要基于三点: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听起来合理合法,但网友们似乎并不买账,因为“交待罪行、追回赃款、认罪悔罪”基本属于贪官落马后的“标配”,被判处死刑的成克杰、曾锦春等人都符合这三点。
再回顾此案的审判背景,十八大以来,截至7月中旬,以平均一个月一个的速度,已经有8位省部级高官落马,但他们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刘志军是首个进入审判程序的“大老虎”,因此外界期待着刘志军被从严判处,处以死刑,以显反腐力度。所以,此次法院“死缓”的判决一出,才会舆论哗然,民众难免失望。
不过,民众的失望并非放大主观感受,而是事实如此。绝大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学者和律师都认可“贪腐金额越来越大,但适用死刑的个案却越来越少”的客观事实。自2004年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除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涉嫌严重贪腐的省部级高官基本都保住了性命。2009年,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受贿金额高达2亿元,也只是被判处死缓。
数据更有说服力。据新华社在2009年末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法治周末》记者在2011年的统计发现,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部级以上高官虽已超过100人,但因贪腐犯罪被执行死刑的只有5人,即至少95%的贪腐官员获“生刑”。“死缓”成为“大老虎”的免死金牌,似也成为不可否认的“明规则”。
一步一脚印的减刑
相比网友们的“不高兴”,媒体记者似乎已司空见惯,某知名财经媒体甚至开始帮刘志军算起了“合法出狱”的时间。
根据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50条关于“死缓变更”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据监狱系统内人士透露,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贪官的案例出现。如无意外,刘志军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乃是顺理成章之事,但他完全有更好的选择。
这款规定中的“重大立功”在司法规定中有6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就是其中一种。刘志军在铁路系统内“浸淫”多年,身居高位,想必检举线索是不会少的。根据公开报道,庭审结束后,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记者表示,“在这次案件中,刘志军并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的检举揭发”。不知他是否刻意有所保留,为直接从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埋下伏笔。
变为有期徒刑后,减刑就相对更容易了。据统计,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减刑的具体操作流程是,监狱根据犯人改造实际情况,向法院报送建议名单和表现材料。最后,由法院来裁定是否减刑,减刑多少。不过,现实情况中,很少有监狱报过去的名单,法院不批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并没有次数限制,即便没有立功表现,满足“确有悔罪表现”,也可以减刑。
例如“五毒书记”张二江就是多次减刑的成功案例,原本应到2017年才能出狱的他,2010年底就提前获得了自由。张二江是原湖北天门市市委书记,因贪污、受贿罪于2002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琴断口监狱服刑。他在狱中利用自己武汉大学历史系毕业生的知识优势,读书写作,积极改造,以笔名“元江”所著《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一书,还被军事科学院孙子兵法研究会评价“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这些表现可能符合“立功表现”中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两条。琴断口监狱方曾于 2005年11月对其减刑一年。2006年,他获得重大立功奖励,2007年6月,再次被减刑两年六个月,张二江成为琴断口监狱历史上一次性减刑最长的对象。 目前,中国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基本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但对死缓犯而言,还有一道“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的门槛。因此,如果刘志军在监狱内能屡次立功,那么最早也能17年后出狱。
“这就使得死缓执行的结果实际等同于有期徒刑,其严重性很容易被低估。判处死缓往往不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死刑,而是宽大处理的结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大贪官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忧心忡忡。
死缓,这意味着被控贪污受贿6460万元的刘志军保住了性命。有人感叹,巨贪免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死缓—无期—减刑—保外就医”,随后网友便开始“预言”刘志军是可能要走这一条路。
郑筱萸后,“大老虎”都不死
刘志军是否“论罪当诛”?网络上掀起了一轮口水战,在一片“杀声”之中,和讯网还专门做了一个盘点——“看看都是哪些人主张刘志军不死”。主张刘志军不该死的理由五花八门,如体现“慎杀”“少杀”原则,推动废除死刑;刘志军没那么罪大恶极,对高铁有贡献;留着刘志军,可以顺藤摸瓜揪出更多贪腐官员……
回归到法律层面,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照检方指控刘志军的犯罪事实:刘志军长期“卖官”,受贿财物达6460万余元;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帮助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
如此情形,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主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的确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指控的罪名成立,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大棒高高举起,可为何轻轻落下了呢?
该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向新华社记者表示,“从轻处罚”主要基于三点: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听起来合理合法,但网友们似乎并不买账,因为“交待罪行、追回赃款、认罪悔罪”基本属于贪官落马后的“标配”,被判处死刑的成克杰、曾锦春等人都符合这三点。
再回顾此案的审判背景,十八大以来,截至7月中旬,以平均一个月一个的速度,已经有8位省部级高官落马,但他们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刘志军是首个进入审判程序的“大老虎”,因此外界期待着刘志军被从严判处,处以死刑,以显反腐力度。所以,此次法院“死缓”的判决一出,才会舆论哗然,民众难免失望。
不过,民众的失望并非放大主观感受,而是事实如此。绝大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学者和律师都认可“贪腐金额越来越大,但适用死刑的个案却越来越少”的客观事实。自2004年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除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涉嫌严重贪腐的省部级高官基本都保住了性命。2009年,中石化前董事长陈同海受贿金额高达2亿元,也只是被判处死缓。
数据更有说服力。据新华社在2009年末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法治周末》记者在2011年的统计发现,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部级以上高官虽已超过100人,但因贪腐犯罪被执行死刑的只有5人,即至少95%的贪腐官员获“生刑”。“死缓”成为“大老虎”的免死金牌,似也成为不可否认的“明规则”。
一步一脚印的减刑
相比网友们的“不高兴”,媒体记者似乎已司空见惯,某知名财经媒体甚至开始帮刘志军算起了“合法出狱”的时间。
根据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50条关于“死缓变更”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据监狱系统内人士透露,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贪官的案例出现。如无意外,刘志军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乃是顺理成章之事,但他完全有更好的选择。
这款规定中的“重大立功”在司法规定中有6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就是其中一种。刘志军在铁路系统内“浸淫”多年,身居高位,想必检举线索是不会少的。根据公开报道,庭审结束后,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记者表示,“在这次案件中,刘志军并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的检举揭发”。不知他是否刻意有所保留,为直接从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埋下伏笔。
变为有期徒刑后,减刑就相对更容易了。据统计,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减刑的具体操作流程是,监狱根据犯人改造实际情况,向法院报送建议名单和表现材料。最后,由法院来裁定是否减刑,减刑多少。不过,现实情况中,很少有监狱报过去的名单,法院不批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减刑并没有次数限制,即便没有立功表现,满足“确有悔罪表现”,也可以减刑。
例如“五毒书记”张二江就是多次减刑的成功案例,原本应到2017年才能出狱的他,2010年底就提前获得了自由。张二江是原湖北天门市市委书记,因贪污、受贿罪于2002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琴断口监狱服刑。他在狱中利用自己武汉大学历史系毕业生的知识优势,读书写作,积极改造,以笔名“元江”所著《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一书,还被军事科学院孙子兵法研究会评价“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这些表现可能符合“立功表现”中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两条。琴断口监狱方曾于 2005年11月对其减刑一年。2006年,他获得重大立功奖励,2007年6月,再次被减刑两年六个月,张二江成为琴断口监狱历史上一次性减刑最长的对象。 目前,中国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基本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但对死缓犯而言,还有一道“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的门槛。因此,如果刘志军在监狱内能屡次立功,那么最早也能17年后出狱。
“这就使得死缓执行的结果实际等同于有期徒刑,其严重性很容易被低估。判处死缓往往不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死刑,而是宽大处理的结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大贪官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忧心忡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