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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搜索信息的工具,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社会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其不当行使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从人肉搜索的功能性分析着手,深入剖析人肉搜索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并对此提出了法律规制的视点。
关键词 人肉搜索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Goole、百度等传统的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一)人肉搜索:维护正义的卫士
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还不完善,权利冲突还未理顺,公众要及时获知真实信息,履行公众监督之责,依然存在困难。而人肉搜索作为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可以让腐败行为和不法行为无处遁形。同时,人肉搜索的出现使相当一部分的人,通过网络行为实现了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实现的正义。而倍受社会生活压力和不公正待遇的人,也十分期待并渴望通过人肉搜索的这种方式,来发泄内心的不满和维护社会道德准则。
(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帮凶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如果人们一味的期待用互联网上人肉搜索的道德力量,来干预、维护并实现对社会不公的“正义讨伐”,将难摆脱被人诱导后,失去中立的立场而偏听、偏信、偏为。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在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拘束,面对社会的不公正待遇,网民往往表现的过于激进,甚至实施网上围攻、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而人肉搜索恰恰为这场讨伐提供了信息渠道。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游走于法律和道德之间,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但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一)公民的隐私权可能受到侵害
从已发生的热门事件中可以看到,人肉搜索通过各种途径采集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都会在短时间内被公之于众。而通过网友之间的转帖,这些信息又在很短的时间内散播到各个角落。被传播的信息中除了一些公开信息之外,也存在诸如恋爱史、是否患有传感疾病等隐私性很强的个人信息,从而在客观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公民的名誉权可能受到侵害
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事件进行搜索并汇集联系到一起供大家评论,无论评价是善是恶,均会对该公民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也不乏有些网民利用人肉搜索,歪曲所获得的二手信息,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甚至从信息源头就发布虚假事实,引起网民的关注和评论。因网络道德审判造成其社会评价度的降低,从而使名誉权受到损害。
(三)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可能受到侵害
现实社会生活中,针对一些特定的负面事件,网民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出极度的愤怒与不满情绪。甚至在当事人个人信息被公开后,某些极端分子则采取上门的形式滋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借“正义”之名对当事人实施人身和财产上的不法侵害,以暴制暴。
三、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的引导和法律约束,它必将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舆论监督利器。但若继续放任,则将对公民乃至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为此,人肉搜索不能继续游走于道德的边缘,必须进行法律规制。
(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1、事前防御—确立个人信息权
只有将宪法中的基本人权细化为民法中的具体权利,才能规范社会合理使用和流通个人信息。确立个人信息权首先就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披露此类信息的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时,可能就构成侵权;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对于公众人物或政府官员来说,那些属于一般人隐私范畴的个人信息,未必也是隐私。因为他们的地位与职责使得其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要,接受舆论监督和言论评价。
2、事后救济—明确民事责任
当前,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救济方式为单一的侵权责任,且由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审判中难以界定侵权主体,如何裁判承担责任成为难点。为此,有必要明确侵犯个人信息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此外,针对个人信息自由处分流转问题,有必要引入违约责任,当权利人与受让人形成合同关系时,在合同中可以对许可使用进行约定,明确规定信息收集的目的、使用的用途,范围,时间、许可再转让的限制并赋予受让人妥善保管信息的义务,若转让人存在违约,即可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使权利人得到救济。
(二)建立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建立相应的条款,监督管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索戴上紧箍咒。此外,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发现网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管理员要及时过滤,如未及时发现,在接到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马上核实并作出相应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赵丹丹.人肉搜索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J].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2013(11):193.
[2]丁相丽,朱国良.人肉搜索引致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
[3]李杰.试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青年与社会,2010(10):50.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关键词 人肉搜索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Goole、百度等传统的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一)人肉搜索:维护正义的卫士
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还不完善,权利冲突还未理顺,公众要及时获知真实信息,履行公众监督之责,依然存在困难。而人肉搜索作为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可以让腐败行为和不法行为无处遁形。同时,人肉搜索的出现使相当一部分的人,通过网络行为实现了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实现的正义。而倍受社会生活压力和不公正待遇的人,也十分期待并渴望通过人肉搜索的这种方式,来发泄内心的不满和维护社会道德准则。
(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帮凶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如果人们一味的期待用互联网上人肉搜索的道德力量,来干预、维护并实现对社会不公的“正义讨伐”,将难摆脱被人诱导后,失去中立的立场而偏听、偏信、偏为。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在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拘束,面对社会的不公正待遇,网民往往表现的过于激进,甚至实施网上围攻、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而人肉搜索恰恰为这场讨伐提供了信息渠道。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游走于法律和道德之间,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但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一)公民的隐私权可能受到侵害
从已发生的热门事件中可以看到,人肉搜索通过各种途径采集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都会在短时间内被公之于众。而通过网友之间的转帖,这些信息又在很短的时间内散播到各个角落。被传播的信息中除了一些公开信息之外,也存在诸如恋爱史、是否患有传感疾病等隐私性很强的个人信息,从而在客观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公民的名誉权可能受到侵害
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事件进行搜索并汇集联系到一起供大家评论,无论评价是善是恶,均会对该公民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也不乏有些网民利用人肉搜索,歪曲所获得的二手信息,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甚至从信息源头就发布虚假事实,引起网民的关注和评论。因网络道德审判造成其社会评价度的降低,从而使名誉权受到损害。
(三)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可能受到侵害
现实社会生活中,针对一些特定的负面事件,网民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出极度的愤怒与不满情绪。甚至在当事人个人信息被公开后,某些极端分子则采取上门的形式滋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借“正义”之名对当事人实施人身和财产上的不法侵害,以暴制暴。
三、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的引导和法律约束,它必将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舆论监督利器。但若继续放任,则将对公民乃至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为此,人肉搜索不能继续游走于道德的边缘,必须进行法律规制。
(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1、事前防御—确立个人信息权
只有将宪法中的基本人权细化为民法中的具体权利,才能规范社会合理使用和流通个人信息。确立个人信息权首先就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披露此类信息的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时,可能就构成侵权;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对于公众人物或政府官员来说,那些属于一般人隐私范畴的个人信息,未必也是隐私。因为他们的地位与职责使得其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要,接受舆论监督和言论评价。
2、事后救济—明确民事责任
当前,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救济方式为单一的侵权责任,且由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审判中难以界定侵权主体,如何裁判承担责任成为难点。为此,有必要明确侵犯个人信息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此外,针对个人信息自由处分流转问题,有必要引入违约责任,当权利人与受让人形成合同关系时,在合同中可以对许可使用进行约定,明确规定信息收集的目的、使用的用途,范围,时间、许可再转让的限制并赋予受让人妥善保管信息的义务,若转让人存在违约,即可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使权利人得到救济。
(二)建立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建立相应的条款,监督管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索戴上紧箍咒。此外,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发现网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管理员要及时过滤,如未及时发现,在接到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马上核实并作出相应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赵丹丹.人肉搜索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J].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2013(11):193.
[2]丁相丽,朱国良.人肉搜索引致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
[3]李杰.试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青年与社会,2010(10):50.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