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系私权,给予其专有权保护具有合理性;知识产权"外部性"问题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得以理性设计。知识产权易滥用性导致反垄断法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过于抽象、原则,不足以胜任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责。我国应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做法,另行制订专门的、确定性比较高的行政指南或规章。明确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白色、黑色及灰色条款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