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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作为"大调解"中的一极,在理论研究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混乱,有必要"正本清源"。行政调解是具有行政指导性质的,解决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自治原则、弱合法性与善良风俗相平衡原则以及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原则;为了保证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对调解协议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途径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