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落实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促进

来源 :中国房地产业·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wm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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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7 年实施《物权法》以来,我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有了法律支持,但仍然不是十分完善,登记责任不明确、管理分散等问题无时不刻的影响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完全实施。然而,今年3月以来,由国务院签署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在我国全面实施,半年来该项工作开展顺利,国家和省级层面机构的整合已经大致趋于完善,只有地级的完成进度稍显滞后。本文对我国《物权法》的落实情况和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梳理,从两者的发展进程和历史意义的角度进行详尽的阐述,并分析了物权法的落实和不动产登记的相互促进。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资源
  就当代的《物权法》来说,其作为一部具备公示和公信原则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是对群众呼声的充分响应,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做法。然而,在2007年所颁布的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中却没有就“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释和界定,而是将这个分歧留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执行。事隔近八年的时间,国家才在今年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中对登记责任不明确、管理分散等问题做出指向性的规范,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现。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制度的一项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国家专职部门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情况进行专项记载的事实。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实施的近八年时间,其第九条中及其第十条中关于不动产统一等级的相关规定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直到今年2月中旬,我国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涉及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相关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集中的讨论和研究,促进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出台。今年3月以来,由国务院签署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在我国大范围全面实施。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切合了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
  作为具备自然属性的财产而言,构建并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相当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也是和国际惯例的同步。因为作为不动产的建筑、林业甚至药材等自然资源都是依存于土地才得以存在,实在不适合进行单独的隔离考虑。除了这个原因之外,该项制度的推行也是对国际惯例的一种同步。因为21世纪以来,全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推行和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土地和不动产进行整体的登记,而不是将两者进行分隔处理,这种方式在世界上已经不占少数。
  (二)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
  从我国历史发展的轨迹而言,该项登记制度的构建是符合我国历史和传统的。因为我国自民国初期以来就施行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只是由于后来出现了多头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现象。因为早在1956年,土地所有权划归国有,从而不在财产权的管理范畴,因此,土地登记也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效用。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其他不动产的登记问题先后得以规范和整理,然而土地的问题由于牵扯范围较大一直难以整合。故而,土地登记制度一直处于一种进退维谷的困境当中。因此,才让不动产登记管理在这么多年里都乱象频生,手续繁复,相关资料的查询也十分苦难。
  (三)迎合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
  然而,就人民群众等相关者的切身利益而言,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顺应民心的。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体优势主要体现在登记申请、权利变更、资料查询等方面,这样可以让当事人在交易的时间和金钱上所耗费的成本得以降低,以交易过程的方便和快捷来带动市场的繁荣,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四)极大的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减少了费用支出
  以我国政府登记机构的视角而言,该项登记制度的统一化,极大的节约人力资源,减少登记所需的手续和时间,提升了办事效率,降低费用成本,而且对现存制度的弊端做出了较大程度的改进,避免了包括重复抵押、权属不清等各种纠纷的出现,实际上是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也是促进不动产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适合我国不动产行业管理要求。
  三、物权法的落实对土地登记制度的促进
  (一)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信息完善
  其实早在07年《物权法》中,就有明文对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做出规定和描述,然而,由于当时受限于我国在不动产登记体制上的多头管理局面,所以造就相当多的不便和困难。尤其是在交易中,由于当事人难以在单一登记部门查询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导致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因而增加了交易达成的难度。然而,在今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这一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解决,构建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促进不动产信息交流和查询,改善了交易困难的局面。
  (二)改善了我国因登记而产生纠纷的赔付困境
  在07年所颁布的《物权法》中,虽然对错误登记的问题做出权责情况的界定,然而该条规定的描述比较粗略,在赔付的许多方面都没有进行详细的描述和界定,例如:登记的机关性质、赔偿性质、赔付原则、适用范围、赔付标准、救济程序等。为此,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特地对不动产登记所产生的纠纷、错误、伪造等行为,就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限制,对登记错误产生的赔偿问题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结束语:
  在经由国务院签署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后,我国《物权法》中一些基本的原则性和框架性规章得以完善,对有关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有了明确的划分,对今后不动产登记活动的秩序和范围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界定,对社会公平、公正以及法制等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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