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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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诉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法律上对强制医疗制度加以明确并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对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健全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要保证强制医疗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切实发挥其制度价值,必须完善和健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强制医疗;检察机关;机制
  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门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规范了刑事强制医疗的申请、审查、决定、解除和监督环节。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是填补了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空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相关人员的权利,为刑法第18 条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为刑事强制医疗的实施奠定制度基础。二是为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据,对于保障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实现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社会防卫、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发现和纠正强制医疗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从而促进强制医疗活动的依法、规范、有效进行,保障强制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建立健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机制,发现违法机制是关键,纠正违法机制是重点,监督保障机制是保证,监督问责和绩效考评机制是动力。完善和健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机制,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发现违法机制
  人民检察院发现违法活动,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强制医疗各项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信息,这些发现违法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的总称就是发现违法机制。完善发现违法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严格的审查起诉制度。强制医疗工作法律不是很完善,强制医疗工作人员权力自由操作的空间仍然很大,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某些严重的犯罪“合法”逃避监禁的处罚,出现“被精神病”、“假精神病”和“替精神病”的问题,最终给社会司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因此,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职监督职能,要把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实施强制医疗监督有机结合,确保被强制医疗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强制医疗被滥用为权利寻租的工具,避免强制医疗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2.建立健全检察官的谈话制度。谈话调查是获取监督信息,发现违法情况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群众路线在检察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因此,具体承担强制医疗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与强制医疗工作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亲属及其他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执法情况,从中发现违法线索和信息。
  3、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医疗效果评估机制,即设立由卫生行政人员、医学专家、监所检察人员组成的医疗效果评估小组,就医疗机构定期对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进行再评估。定期评估检察具有时间的确定性、对象的普遍性、力量的集中性等特点,其对象和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时间、人员、精力集中,有利于实现监督目的,取得监督实效。定期检察的内容应全面、细致,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适用强制医疗入院、治疗、管理、出院等环节的司法、执法活动是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检察监督。
  二、完善纠正违法机制
  1.完善纠正意见制度。提出纠正意见,是目前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定手段之一,是检察机关发现违法情况后可采取的主要监督手段,也是在发现有关单位违法情形后应当履行的一项职责。完善纠正意见制度,一是规范书面纠正和口头纠正两种形式的适用范围。发现收治机构轻微违法情况,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完善提出纠正意见的场合。对于口头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在发现和确认执法不当或违法事实后,可以当场向被监督单位提出,在检察机关与被监督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会议、情况通报会议的场合也可以当场提出;对于书面纠正意见,应当在调查核实违法情况后,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向被监督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规范和完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内容。《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应当包括被监督单位,检察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涉及的相关罪犯、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证人情况,被监督单位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依据,要求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回复意见的要求等。
  2.完善督促纠正与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并不意味着监督活动的结束。如果被监督单位不落实、不予纠正的,可以建立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向被监督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抄送和通报制度。对于被监督单位既不纠正也不提出复议复核,或者经复议复核检察机关维持原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仍然不予以纠正和落实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抄送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和通报被监督单位拒不纠正的情况。
  3.注意查办强制医疗活动中出现的职务犯罪。在强制医疗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把强制医疗活动中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纳入侦查视线,通过依法对强制医疗中职务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可以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预防一段时间内职务违法犯罪现象再发的积极效果。查办职务犯罪,实质上是对强制医疗违法情况最有力的纠正和监督。
  三、建立强制医疗救济机制
  对救济程序的监督,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监督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进而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等合法权利,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公正。具体包括:第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或法院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程序跟踪监督。第二,被强制医疗的人或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中有关人员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等行为,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不被受理后,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核,并申请重新评估。
  四、建立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推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工作依法、顺利、有效进行,应当建立对检察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样既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工作动力,也增强了其必要的工作压力,以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法律监督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与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与能力。
  1.建立监督不作为问责制。强制医疗法律监督是检察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检察人员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工作中,如果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依据情节和后果,对其进行问责,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2.建立监督绩效考评机制。绩效考评是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就是要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检察人员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中工作成绩优秀的,应当给予奖励。工作不合格的,要给予一定的批评甚至处分。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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