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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典型国家的住房保障模式比较后发现,在成熟的发达国家中,国家规模越大的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也越低,更主要用间接的经济手段提供住房保障,原因在于国家规模越大,政府直接提供的效率越低下。所以,我国在继续巩固住房市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应该运用经济手段保障中低收入者居住水平的改善,并着重扩大公共廉租房建设和廉租补贴的范围,优先保障低收入者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