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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原法的内容作出了重大修改。呈现出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分工更加明确、更加强调对海洋的生态保护、管理措施更具可操作性、与国际条约更加衔接等特点。并确立了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环境标准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和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一些新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