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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存在三种出罪模式,即实体法出罪模式、庭前程序出罪模式和审判程序出罪模式。其中,实体法出罪模式主要通过“但书”实现,适用过程中存在误用、混用和滥用现象;庭前程序出罪模式因裹挟办案机关的利益而适用率较低;审判程序出罪模式则更是几乎处于休眠状态。为改变此种现状,宜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构建阶层化的出罪体系:通过完善立法规定实现第一层级的出罪;通过谦抑追诉实现第二层级的出罪;通过激活无罪裁判实现第三层级的出罪;通过强化理论供给实现第四层级的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