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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法治新闻报道是司法活动与大众沟通并进行普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的途经。在通常情况下,司法活动和法治新闻报道是相互促进。但伴随着传媒行业的不断发展,法治新闻报道司法活动的磨合中产生了很多的冲突。在本文中,结合我国大众传媒新形势,对互联网时代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的平衡机制进行阐述,并提出作者对于如何实现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平衡的观点。
关键词:大众传媒新形势;互联网;法治新闻报道;司法;独立;平衡
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司法活动中要更加注重普法和守法,追求司法独立与公正。作为普法重要途径的法治新闻报道,需要与司法活动进行更加有效紧密的合作与衔接,但仍然存在着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冲突。同时部分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为了追求社会效应,进行的不公正客观的新闻报道,一定程度阻碍和限制了司法公正和普法活动。
法治新闻报道对于司法活动的影响是双面的。在很多案件报道中,媒体的报道未进行充分事实调查过,为迎合大众,导致大量失实报道涌现,导致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认识有偏差。在事件真相被曝光后媒体的形象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报道的内容不真实,与案情实际情况不一致原因包括媒体人法律素养不足、缺乏法律知识;新闻报道者的专业素养以及从业道德观有待提高等。
一、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平衡机制建设
(一)大众传媒性新形势下法治新闻报道对司法的合理监督机制
法治新闻报道作为沟通司法活动和民众的重要方式有着重要的作用。法治新闻报道一方面是法治新闻的信息发散点,同时又是民众了解国家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的主要途径,因此,在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的平衡这一问题上,需要综合措施来促进法治新闻报道的良性进步,从而推进司法和新闻的平衡。
1.新闻工作者自身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的提升
作为新闻工作者,为了保证法治新闻报道的水平,新闻工作者应当从自身做起,加强职业素养,做到真实、客观、理性的进行新闻报道,不能过分的迎合市场和受众,不应当受到社会过激言论的影响而进行片面和失实的新闻报道。法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的学习,积极主动的学习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法律;在对某一事件进行报道前,同司法工作者和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后再进行法律方面的写作和针对大众传媒新形势下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受众反应速度的提高,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的制作中,应当更加严谨和客观,防止出现因为自身新闻制作方面的缺陷导致负面舆论产生。
2.新闻媒体应当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传播和弘扬者
作为司法活动的主要报道方式和重要的监督途径,法治新闻报道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法律权威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法治新闻报道时,要认识到社会舆论引导者这一身份的意义,在进行法治新闻报道中,除了要注意进行专业客观理智的报道外,还要在进行法治新闻报道的时候,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传播者和弘扬者。
3.法治新闻报道应当努力提升司法和受众沟通度提升
在大众传媒新形势下,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民众对于新闻事件的参与度不断提升,法治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传播时,应当充分注意和重视作为司法和民主沟通纽带的作用。
(二)大众传媒性新形势下司法的完善
为实现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的平衡,需要司法自身的改变和提高,从而做到二者的良性互动,保障司法的权威。
1.完善关于新闻的立法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一部专门新闻法。对于法治新闻报道媒体的约束和其权利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法律的授权在很多地方依旧呈现空白。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新闻领域立法的关注,尽早在新闻行业形成专门性法律。
2.防止诉讼程序受到干扰
针对目前新闻报道过早介入司法活动和过分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针对性应急机制。通过制定新闻法明确新闻工作者介入司法活动的时间,针对不同类型的司法活动建立不同的报道机制和惩罚机制,防止新闻工作者为制造舆论热点和对首发消息的竞争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
在因传媒的过度介入已对待审判的案件埋下舆论争议点的时候,可以通过延期审理和异地审理的方式,防止法律因为舆论的影響而产生偏差。此外,应当注意当事人与新闻工作者的接触和交流的边界,防止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司法制裁联合媒体制造有利于其自身的舆论环境。
3.司法机关自觉接受民众和媒体监督
大众传媒新形势下,相较于传统的传媒环境中,受众的知情权扩张,通过媒体和其他社交平台充分表达民意的渠道也不断拓展,民众面向司法实践的参加度和互动性不断提高。司法机关需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将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商业隐私的案件审理情况借助法治新闻报道向受众发布案情进展。此外,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微博账户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传达信息并接受监督。
二、研究结论与建议
综上,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处理司法和新闻报道关系的经验,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并考虑到我国传媒新形势,实现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活动的平衡。首先,要完善新闻法,认识到新闻和司法中存在的相互间的影响,从二者的关系的实质中着手去进行立法,法律要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又要让司法权威的以保障。其次,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应该认识到在当今的传媒新时代,需要从司法机关本身来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众舆论和媒介审判的干扰,实现二者平衡。
三、结束语
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的平衡是一个理想化的状态,在我国目前的媒体和法律环境之中,强调二者的平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技术支撑下发展的大众传媒新形势,作为催化剂,将原本就存在的媒体和司法之间关于公平正义、自由尺度的矛盾凸显出来。不可避免的二者的冲突矛盾、相互合作和竞争,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事业道路上的一次挑战,二者的一步步磨合会带动国家法治事业的进步,推动新闻与法治的进步和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白楚玄(1994—),女,山西朔州人,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治新闻。
关键词:大众传媒新形势;互联网;法治新闻报道;司法;独立;平衡
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司法活动中要更加注重普法和守法,追求司法独立与公正。作为普法重要途径的法治新闻报道,需要与司法活动进行更加有效紧密的合作与衔接,但仍然存在着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冲突。同时部分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为了追求社会效应,进行的不公正客观的新闻报道,一定程度阻碍和限制了司法公正和普法活动。
法治新闻报道对于司法活动的影响是双面的。在很多案件报道中,媒体的报道未进行充分事实调查过,为迎合大众,导致大量失实报道涌现,导致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认识有偏差。在事件真相被曝光后媒体的形象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报道的内容不真实,与案情实际情况不一致原因包括媒体人法律素养不足、缺乏法律知识;新闻报道者的专业素养以及从业道德观有待提高等。
一、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平衡机制建设
(一)大众传媒性新形势下法治新闻报道对司法的合理监督机制
法治新闻报道作为沟通司法活动和民众的重要方式有着重要的作用。法治新闻报道一方面是法治新闻的信息发散点,同时又是民众了解国家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的主要途径,因此,在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的平衡这一问题上,需要综合措施来促进法治新闻报道的良性进步,从而推进司法和新闻的平衡。
1.新闻工作者自身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的提升
作为新闻工作者,为了保证法治新闻报道的水平,新闻工作者应当从自身做起,加强职业素养,做到真实、客观、理性的进行新闻报道,不能过分的迎合市场和受众,不应当受到社会过激言论的影响而进行片面和失实的新闻报道。法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的学习,积极主动的学习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法律;在对某一事件进行报道前,同司法工作者和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后再进行法律方面的写作和针对大众传媒新形势下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受众反应速度的提高,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的制作中,应当更加严谨和客观,防止出现因为自身新闻制作方面的缺陷导致负面舆论产生。
2.新闻媒体应当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传播和弘扬者
作为司法活动的主要报道方式和重要的监督途径,法治新闻报道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法律权威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法治新闻报道时,要认识到社会舆论引导者这一身份的意义,在进行法治新闻报道中,除了要注意进行专业客观理智的报道外,还要在进行法治新闻报道的时候,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传播者和弘扬者。
3.法治新闻报道应当努力提升司法和受众沟通度提升
在大众传媒新形势下,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民众对于新闻事件的参与度不断提升,法治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传播时,应当充分注意和重视作为司法和民主沟通纽带的作用。
(二)大众传媒性新形势下司法的完善
为实现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的平衡,需要司法自身的改变和提高,从而做到二者的良性互动,保障司法的权威。
1.完善关于新闻的立法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一部专门新闻法。对于法治新闻报道媒体的约束和其权利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法律的授权在很多地方依旧呈现空白。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新闻领域立法的关注,尽早在新闻行业形成专门性法律。
2.防止诉讼程序受到干扰
针对目前新闻报道过早介入司法活动和过分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针对性应急机制。通过制定新闻法明确新闻工作者介入司法活动的时间,针对不同类型的司法活动建立不同的报道机制和惩罚机制,防止新闻工作者为制造舆论热点和对首发消息的竞争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
在因传媒的过度介入已对待审判的案件埋下舆论争议点的时候,可以通过延期审理和异地审理的方式,防止法律因为舆论的影響而产生偏差。此外,应当注意当事人与新闻工作者的接触和交流的边界,防止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司法制裁联合媒体制造有利于其自身的舆论环境。
3.司法机关自觉接受民众和媒体监督
大众传媒新形势下,相较于传统的传媒环境中,受众的知情权扩张,通过媒体和其他社交平台充分表达民意的渠道也不断拓展,民众面向司法实践的参加度和互动性不断提高。司法机关需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将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商业隐私的案件审理情况借助法治新闻报道向受众发布案情进展。此外,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微博账户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传达信息并接受监督。
二、研究结论与建议
综上,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处理司法和新闻报道关系的经验,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并考虑到我国传媒新形势,实现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活动的平衡。首先,要完善新闻法,认识到新闻和司法中存在的相互间的影响,从二者的关系的实质中着手去进行立法,法律要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又要让司法权威的以保障。其次,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应该认识到在当今的传媒新时代,需要从司法机关本身来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众舆论和媒介审判的干扰,实现二者平衡。
三、结束语
法治新闻报道和司法的平衡是一个理想化的状态,在我国目前的媒体和法律环境之中,强调二者的平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技术支撑下发展的大众传媒新形势,作为催化剂,将原本就存在的媒体和司法之间关于公平正义、自由尺度的矛盾凸显出来。不可避免的二者的冲突矛盾、相互合作和竞争,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事业道路上的一次挑战,二者的一步步磨合会带动国家法治事业的进步,推动新闻与法治的进步和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白楚玄(1994—),女,山西朔州人,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