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人们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望通过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来降低犯罪率,使得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刑法修正案中已将危险犯列入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同时对刑法作出了具体与抽象的分类。随着社会人口的增多,危险犯的数量屡增不减,这种局势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辨别与应对危险犯。在本文中,笔者在刑法修正的角度下浅析了危险犯辨别与应对。
关键词:刑法修正;危险犯;辨别;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22-01
作者简介:姚敏娜(1988-),女,汉族,杭州余杭人,任职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方向:行政执法、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向。
社会实践的变革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推動,刑法实践的变革需要刑法理论的推动。到目前为止,刑法已经走过了九次修订的历程,在刑法制度和刑法犯罪名等领域实施了全面调整,与此同时对不同罪状描述的界定也进行了调整。其中对司法实践影响最深刻的修订是将危险犯体系的应对与辨别形成新的指引,并将其确定为调整的重点内容。下面就刑法修正视角下的危险犯的辨别与应对进行浅析。
一、危险犯的分类
危险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刑法理论中,对它的概念的界定外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1]。他们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危险犯,主要包括处罚依据、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等。站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部分危险犯的行为没有在确定之前不能盲目的认定罪行。如一些危险犯单单从行为上判断是犯罪既遂,但是经过实际过程的证明,对危险犯的阐释却并不仅仅是已产生是极危险的行为。同时,司法理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达成实际危害将危险犯划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其中具体危险犯具有现实危害性,司法人员辨别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表述,而抽象危险犯的判决是以立法推定为依据,并不需要达成实际的危害。
二、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
(一)危险犯范围内部的调整
在我国原有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之上,刑法修正案在罪状的表述方面一直不停的修正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将刑法中的部分具体危险犯调整成抽象危险犯。比如之前众所周知的三鹿奶粉案件,根据原有的刑法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但是刑法修订案调整以后取消了这个条件,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再不进行考虑,因此三鹿奶粉案件有具体的危险犯变成了抽象危险犯。
(二)危险犯范围内部的扩张
在刑法修正案内添加了危险犯的罪行,实质上是对危险犯范围的对外扩展。例如在修正案中增加的对追逐驾车、酒驾行为的刑法制约[2],二者都会对行车安全带来危险,都容易引起交通安全事故,对道路管理造成困难,所以都属于危险犯。则追逐驾车和酒驾在犯罪情节上必须存在一定的差距,追逐驾车以发生的实际危害行为的危险度进行辨别,不能根据犯罪的结果确定,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辨别类型具备具体的犯罪特征,方可辨别为具体危险犯。而酒驾除了对司机本身行为进行描述外,没有对其他行为进行描述和规定,所以可以辨别为抽象危险犯。
三、危险犯立法范围变化的司法应对
(一)危险犯的行为界定性更加关注行为本身
对造成现实危害的说,如果能够量化危害造成的数量和损坏程度,那么这种相对来说也能够容易获取,也就能被司法容易的应对,对这种行为实质性的危害也能快速准确的揭示。而危险犯和结果犯则有所不同,它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或许存在,或许不存在,对此的裁决也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行為属于一种拟制性危害,对犯罪证据的提取更存在着困难,为了更好地对危险犯的裁决,采取关注本身体现的危害程度的方法。
(二)要综合判断危险犯的裁量
司法应对危险犯危害行为可以从具体的时间、地点、工具、行为手段、行为动机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当对危险犯行为定性的判决结束后,将会进入司法自由裁决阶段,而逮捕、起诉是具体检查工作的体现。但是,自由裁决阶段并不是那么的简单,自由裁量权一般包括法律、相关的政策、民意等因素,过程也较复杂。因此,对于危险犯的自由裁量权不仅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对大多数犯罪行为可以用限制解释的犯罪圈限缩,还可以以形势政策对部分犯罪行为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非犯处理或者从轻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是非犯处理或者从轻处理。制定刑法的就是对对风险犯罪的约束和防范,对于这一点在逮捕或者起诉时也要综合处理,同时要从行为人是否会再次犯罪,或者是否将抽象危险犯转化成具体危险犯等分析。
四、结语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各种矛盾不断浮出水面,随之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危险犯也探出了头,在刑法修正案中将危险犯的解释一直都被调整为重点内容。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对危险犯的辨别与应对提出来新的要求,要求全面考虑对危险犯的应对措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负责公民合法权益,客观处理危险犯,维护刑法的尊严,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全面的向前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李科.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J].法制博览,2015,05:159-160.
[2]单地灵.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J].法制博览,2016,12:163.
关键词:刑法修正;危险犯;辨别;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22-01
作者简介:姚敏娜(1988-),女,汉族,杭州余杭人,任职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方向:行政执法、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向。
社会实践的变革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推動,刑法实践的变革需要刑法理论的推动。到目前为止,刑法已经走过了九次修订的历程,在刑法制度和刑法犯罪名等领域实施了全面调整,与此同时对不同罪状描述的界定也进行了调整。其中对司法实践影响最深刻的修订是将危险犯体系的应对与辨别形成新的指引,并将其确定为调整的重点内容。下面就刑法修正视角下的危险犯的辨别与应对进行浅析。
一、危险犯的分类
危险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刑法理论中,对它的概念的界定外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1]。他们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危险犯,主要包括处罚依据、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等。站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部分危险犯的行为没有在确定之前不能盲目的认定罪行。如一些危险犯单单从行为上判断是犯罪既遂,但是经过实际过程的证明,对危险犯的阐释却并不仅仅是已产生是极危险的行为。同时,司法理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达成实际危害将危险犯划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其中具体危险犯具有现实危害性,司法人员辨别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表述,而抽象危险犯的判决是以立法推定为依据,并不需要达成实际的危害。
二、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
(一)危险犯范围内部的调整
在我国原有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之上,刑法修正案在罪状的表述方面一直不停的修正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将刑法中的部分具体危险犯调整成抽象危险犯。比如之前众所周知的三鹿奶粉案件,根据原有的刑法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但是刑法修订案调整以后取消了这个条件,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再不进行考虑,因此三鹿奶粉案件有具体的危险犯变成了抽象危险犯。
(二)危险犯范围内部的扩张
在刑法修正案内添加了危险犯的罪行,实质上是对危险犯范围的对外扩展。例如在修正案中增加的对追逐驾车、酒驾行为的刑法制约[2],二者都会对行车安全带来危险,都容易引起交通安全事故,对道路管理造成困难,所以都属于危险犯。则追逐驾车和酒驾在犯罪情节上必须存在一定的差距,追逐驾车以发生的实际危害行为的危险度进行辨别,不能根据犯罪的结果确定,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辨别类型具备具体的犯罪特征,方可辨别为具体危险犯。而酒驾除了对司机本身行为进行描述外,没有对其他行为进行描述和规定,所以可以辨别为抽象危险犯。
三、危险犯立法范围变化的司法应对
(一)危险犯的行为界定性更加关注行为本身
对造成现实危害的说,如果能够量化危害造成的数量和损坏程度,那么这种相对来说也能够容易获取,也就能被司法容易的应对,对这种行为实质性的危害也能快速准确的揭示。而危险犯和结果犯则有所不同,它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或许存在,或许不存在,对此的裁决也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行為属于一种拟制性危害,对犯罪证据的提取更存在着困难,为了更好地对危险犯的裁决,采取关注本身体现的危害程度的方法。
(二)要综合判断危险犯的裁量
司法应对危险犯危害行为可以从具体的时间、地点、工具、行为手段、行为动机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当对危险犯行为定性的判决结束后,将会进入司法自由裁决阶段,而逮捕、起诉是具体检查工作的体现。但是,自由裁决阶段并不是那么的简单,自由裁量权一般包括法律、相关的政策、民意等因素,过程也较复杂。因此,对于危险犯的自由裁量权不仅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对大多数犯罪行为可以用限制解释的犯罪圈限缩,还可以以形势政策对部分犯罪行为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非犯处理或者从轻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是非犯处理或者从轻处理。制定刑法的就是对对风险犯罪的约束和防范,对于这一点在逮捕或者起诉时也要综合处理,同时要从行为人是否会再次犯罪,或者是否将抽象危险犯转化成具体危险犯等分析。
四、结语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各种矛盾不断浮出水面,随之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危险犯也探出了头,在刑法修正案中将危险犯的解释一直都被调整为重点内容。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对危险犯的辨别与应对提出来新的要求,要求全面考虑对危险犯的应对措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负责公民合法权益,客观处理危险犯,维护刑法的尊严,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全面的向前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李科.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J].法制博览,2015,05:159-160.
[2]单地灵.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J].法制博览,2016,1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