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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破坏作品表达方式的行为;篡改是指擅自增补、删除从而变更作品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将修改权内容包含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作品反映的是作者在一定时期、一定环境下的思想情感,是作者人格的体现。歪曲和篡改作品,表面上损坏的是作品,实质上损害的是注入作品中的作者的人格和声誉。
一、修改权的相对与绝对
我国著作权法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要抽象一些,没有对修改权做出类似的但书规定。只有《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这主要是考虑到报纸、期刊特殊的版面要求,除了对图书和报纸投稿做较为简单的规定外,我国著作权法缺乏面对复杂情况的原则性规定。
作品的改与不改并非绝对,而是相对。修改是出于某一行业传播的特殊需要,没有这种改变,作品的功能将无从发挥。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他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修改作品,“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然属于作者,因为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①法律在维护崇高的精神境界与传播市场的多样化之间会寻找一种妥协,在作者与传播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如果没有传播,没有市场的多样化,作品被修改的可能性就会变小。每家媒体都有自己的受众群、有自己的风格,作品往往被修改后才会更加适合媒体的整体风格,更加适合于传播。考虑版面的需要和媒体自身风格的需要,制版时对照片进行放大或缩小,就不能一概视为对作品完整权的破坏。如果编辑将一幅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只选取整幅照片中的一角,原照片与进行处理后的照片会给受众留下不同的印象,这种修改则应认为是改变原照片的实质内容,属于损害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
文字作品改动后的篇幅与原文相比,只是数量上占极小部分,损害作品完整权的可能性会小一些。如在尊重作者本意的情况下,只是稍加润色,对全文的结构与内容均未做任何改动,没有破坏原文的主旨,改变作品的精神,不会产生读者的误读,那么损害和侵权就不存在。当然少量的文字修改与内容修改并非绝对无关。如改动标题,将导语中关键的动词进行改动,使作品的原意无法准确传达,可能导致读者误读。这种修改尽管篇幅很小,但伤筋动骨。仍会导致对作品完整权的损害。
作为一项精神权利,由于编辑理解上的差异,作者与编辑沟通不够,有时双方会对修改后的作品产生争执。此外,不同媒体有着自己特定的受众群,对来自通讯社的通稿和其他媒体的稿件通常需要进行改写后才能够刊出,以便适合自己受众的口味,这样,改写后的稿子与原稿之间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编辑对作品的文字或图片进行修改有可能违背作者的初衷原意,双方对修改后作品的理解不一,容易产生分歧。我们主张对内容的修改如果有可能造成受众的误读,这时编辑应当与撰稿人多加沟通,以避免事后不快。
二、真实性与新闻图片的修改之矛盾
在摄影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如今的专业摄影软件代替了摄影后期的手工遮挡、涂红、修底、叠放、色调分离、特技制作等工作,这使得作者可以按照创作意图,按其所需地制作图片。著作权法是不禁止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修改的。在摄影技术不断改变的情况下,数码技术已使对摄影图片的修改变得非常容易。技术的进步给摄影者带来了方便,但技术本身也使摄影者在利用技术的同时,更容易侵犯他人的权利。
利用技术可以使拍摄效果更清晰,特别是摄影软件可以使我们在制作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修改,更符合摄影者理想的效果。如果不考虑新闻的真实性,这种修改本身并未违背创作理论,也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修改权属于作者个人,个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然而新闻根基在于所传达信息的真实,真实性使新闻工作者对自己作品修改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关于数码技术能否用于作品修改的问题,在国外新闻伦理学界已讨论了多年,它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问题的焦点在于:摄影者该不该对图片进行修改,如果能修改,有没有程度上的限制呢?
2004年7月14日,陕西部分地区连降暴雨,省会西安市部分街道受到水浸,美联社当日发出的一张有关西安水灾的新闻照片显示,一些市民在街头淹至腰部的湍急洪水中,艰辛地推着单车或三轮车前进。新华社当天拍摄的照片中,街头的水只淹至膝部以下,而且水流缓慢,人们可以轻松地推着自行车在街上前行。一名芬兰的读者在一张报纸上看到美联社的这条图片报道后,认为其中有误,随后向美联社通报了情况,美联社的编辑也对此进行了核对,后经证实,确认此图片经过电脑处理,显示的水位要比实际水位高出很多,人为造成“洪水肆虐”的景象。②
三、修改权不应损害新闻的真实性
西安事件发生后,美联社采取补救措施,美联社图片部主任尼昂表示,美联社的政策是不允许向外发布经电脑数字处理过的照片,除非在不可避免的条件下。随后,美联社向其图片使用签约者发出了一份通知,不得使用此张图片,并从自己的发图系统中删除了这张图片,但是这张图片在美联社发出通知前已经流通了二十四小时。对于提供此图片的当事人,美联社也采取了“不得再提供图片”的处理。尼昂说:“没有什么比新闻的真实性更为重要,而采用加工的照片却违背了这一原则。”新闻照片是否允许进行技术改动?运用摄影技术是为了更好地再现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不是破坏真实。尽管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布莱沃斯基改变了构图,没有改变照片的实质内容,但它破坏了事件原发地的场景。来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讲座的美国《新闻日报》摄影部主任詹姆斯·杜利举过一个例子:一位摄影师为净化照片背景,将原片中墙上的时钟、闪光灯的投影都修掉了。有同学提出,这样并没有改变照片内容。杜利说:“不!它改变了,它改变了新闻事件原发地的场景,它违背了新闻摄影的真实性。”③
新闻摄影作品不是画画,可以任意修改、添加,它要传播的是真实的世界。因此当数码摄影技术出现后,这一道德底线变得十分脆弱。在技术面前,人容易变成技术的奴隶。数字化技术的出现为图片的修改提供了方便,对新闻更易造成潜在的损害。技术本应为新闻的真实服务。纽约《每日新闻报》的图片编辑拉瑞谈道:“数字影像的使用在图片编辑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道德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新的,答案却依然来自于我们从前的价值观。”《每日新闻报》从来不对新闻图片进行修改——如果我们愚弄了读者,我们就毁坏了自己的信誉。为此,1.只有那些已经被我们接受,在传统图片制作过程中采用的一些改进方法是被允许的:局部加光减光、调整反差对比度、剪裁。2.对照片进行的涂改应该仅仅限于除去照片上的灰尘或是划痕。3.对照片的色彩进行调整时必须非常慎重,不能与原来场景的色彩差别太大。若必须加工,一定要在图片说明中明确指出。④
法律应更好地对新闻摄影活动进行规范,而不是破坏长期奉行的基本准则——新闻的真实性。尽管从著作权的角度来对数字技术的运用进行限制存在着理论上的困难,但法律不应对破坏新闻真实性的行为给予支持。面对这一技术问题,著作权法的规范力度是有限的。媒介自律尤为重要。各媒体一旦发现类似的情况出现,应对当事人进行伦理谴责。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千万不要歪曲新闻照片或录像的内容。允许运用技术加强影像的清晰度。对剪接过的影像和照片需加以说明。
总之,对图片的修改应以尊重新闻的真实性为前提。因此关于著作权中修改权不能将它视为完全开放的無限的权利,这个权利应尊重每个行业的独特之处,符合行业运行的一般规则。新闻照片是通过光线对世界的真实记录,与一般个人的摄影不同,个人摄影可以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数字修改,将人的身材进行理想化的改变,这种改变后的照片并不会公之于众,也不会误导公众,公众也不可能对该照片用新闻真实性的标准去加以衡量。而新闻图片则不同,它本应以真实为前提。因此仅仅从伦理方面要求新闻工作者恪守真实的信条是不够的,著作权法应当关注数字技术对社会造成的新影响,对新闻真实性造成的新危害,对新闻领域修改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新闻作品修改权的运用也不应以牺牲新闻的真实性为代价。
注释:
①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②《美联社记者给西安水灾“人工降雨”》,《新京报》,2004年7月19日。
③④《被改造的照片》,《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19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编校:施宇
一、修改权的相对与绝对
我国著作权法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要抽象一些,没有对修改权做出类似的但书规定。只有《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这主要是考虑到报纸、期刊特殊的版面要求,除了对图书和报纸投稿做较为简单的规定外,我国著作权法缺乏面对复杂情况的原则性规定。
作品的改与不改并非绝对,而是相对。修改是出于某一行业传播的特殊需要,没有这种改变,作品的功能将无从发挥。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他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修改作品,“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然属于作者,因为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①法律在维护崇高的精神境界与传播市场的多样化之间会寻找一种妥协,在作者与传播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如果没有传播,没有市场的多样化,作品被修改的可能性就会变小。每家媒体都有自己的受众群、有自己的风格,作品往往被修改后才会更加适合媒体的整体风格,更加适合于传播。考虑版面的需要和媒体自身风格的需要,制版时对照片进行放大或缩小,就不能一概视为对作品完整权的破坏。如果编辑将一幅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只选取整幅照片中的一角,原照片与进行处理后的照片会给受众留下不同的印象,这种修改则应认为是改变原照片的实质内容,属于损害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
文字作品改动后的篇幅与原文相比,只是数量上占极小部分,损害作品完整权的可能性会小一些。如在尊重作者本意的情况下,只是稍加润色,对全文的结构与内容均未做任何改动,没有破坏原文的主旨,改变作品的精神,不会产生读者的误读,那么损害和侵权就不存在。当然少量的文字修改与内容修改并非绝对无关。如改动标题,将导语中关键的动词进行改动,使作品的原意无法准确传达,可能导致读者误读。这种修改尽管篇幅很小,但伤筋动骨。仍会导致对作品完整权的损害。
作为一项精神权利,由于编辑理解上的差异,作者与编辑沟通不够,有时双方会对修改后的作品产生争执。此外,不同媒体有着自己特定的受众群,对来自通讯社的通稿和其他媒体的稿件通常需要进行改写后才能够刊出,以便适合自己受众的口味,这样,改写后的稿子与原稿之间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编辑对作品的文字或图片进行修改有可能违背作者的初衷原意,双方对修改后作品的理解不一,容易产生分歧。我们主张对内容的修改如果有可能造成受众的误读,这时编辑应当与撰稿人多加沟通,以避免事后不快。
二、真实性与新闻图片的修改之矛盾
在摄影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如今的专业摄影软件代替了摄影后期的手工遮挡、涂红、修底、叠放、色调分离、特技制作等工作,这使得作者可以按照创作意图,按其所需地制作图片。著作权法是不禁止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修改的。在摄影技术不断改变的情况下,数码技术已使对摄影图片的修改变得非常容易。技术的进步给摄影者带来了方便,但技术本身也使摄影者在利用技术的同时,更容易侵犯他人的权利。
利用技术可以使拍摄效果更清晰,特别是摄影软件可以使我们在制作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修改,更符合摄影者理想的效果。如果不考虑新闻的真实性,这种修改本身并未违背创作理论,也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修改权属于作者个人,个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然而新闻根基在于所传达信息的真实,真实性使新闻工作者对自己作品修改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关于数码技术能否用于作品修改的问题,在国外新闻伦理学界已讨论了多年,它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问题的焦点在于:摄影者该不该对图片进行修改,如果能修改,有没有程度上的限制呢?
2004年7月14日,陕西部分地区连降暴雨,省会西安市部分街道受到水浸,美联社当日发出的一张有关西安水灾的新闻照片显示,一些市民在街头淹至腰部的湍急洪水中,艰辛地推着单车或三轮车前进。新华社当天拍摄的照片中,街头的水只淹至膝部以下,而且水流缓慢,人们可以轻松地推着自行车在街上前行。一名芬兰的读者在一张报纸上看到美联社的这条图片报道后,认为其中有误,随后向美联社通报了情况,美联社的编辑也对此进行了核对,后经证实,确认此图片经过电脑处理,显示的水位要比实际水位高出很多,人为造成“洪水肆虐”的景象。②
三、修改权不应损害新闻的真实性
西安事件发生后,美联社采取补救措施,美联社图片部主任尼昂表示,美联社的政策是不允许向外发布经电脑数字处理过的照片,除非在不可避免的条件下。随后,美联社向其图片使用签约者发出了一份通知,不得使用此张图片,并从自己的发图系统中删除了这张图片,但是这张图片在美联社发出通知前已经流通了二十四小时。对于提供此图片的当事人,美联社也采取了“不得再提供图片”的处理。尼昂说:“没有什么比新闻的真实性更为重要,而采用加工的照片却违背了这一原则。”新闻照片是否允许进行技术改动?运用摄影技术是为了更好地再现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不是破坏真实。尽管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布莱沃斯基改变了构图,没有改变照片的实质内容,但它破坏了事件原发地的场景。来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讲座的美国《新闻日报》摄影部主任詹姆斯·杜利举过一个例子:一位摄影师为净化照片背景,将原片中墙上的时钟、闪光灯的投影都修掉了。有同学提出,这样并没有改变照片内容。杜利说:“不!它改变了,它改变了新闻事件原发地的场景,它违背了新闻摄影的真实性。”③
新闻摄影作品不是画画,可以任意修改、添加,它要传播的是真实的世界。因此当数码摄影技术出现后,这一道德底线变得十分脆弱。在技术面前,人容易变成技术的奴隶。数字化技术的出现为图片的修改提供了方便,对新闻更易造成潜在的损害。技术本应为新闻的真实服务。纽约《每日新闻报》的图片编辑拉瑞谈道:“数字影像的使用在图片编辑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道德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新的,答案却依然来自于我们从前的价值观。”《每日新闻报》从来不对新闻图片进行修改——如果我们愚弄了读者,我们就毁坏了自己的信誉。为此,1.只有那些已经被我们接受,在传统图片制作过程中采用的一些改进方法是被允许的:局部加光减光、调整反差对比度、剪裁。2.对照片进行的涂改应该仅仅限于除去照片上的灰尘或是划痕。3.对照片的色彩进行调整时必须非常慎重,不能与原来场景的色彩差别太大。若必须加工,一定要在图片说明中明确指出。④
法律应更好地对新闻摄影活动进行规范,而不是破坏长期奉行的基本准则——新闻的真实性。尽管从著作权的角度来对数字技术的运用进行限制存在着理论上的困难,但法律不应对破坏新闻真实性的行为给予支持。面对这一技术问题,著作权法的规范力度是有限的。媒介自律尤为重要。各媒体一旦发现类似的情况出现,应对当事人进行伦理谴责。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千万不要歪曲新闻照片或录像的内容。允许运用技术加强影像的清晰度。对剪接过的影像和照片需加以说明。
总之,对图片的修改应以尊重新闻的真实性为前提。因此关于著作权中修改权不能将它视为完全开放的無限的权利,这个权利应尊重每个行业的独特之处,符合行业运行的一般规则。新闻照片是通过光线对世界的真实记录,与一般个人的摄影不同,个人摄影可以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数字修改,将人的身材进行理想化的改变,这种改变后的照片并不会公之于众,也不会误导公众,公众也不可能对该照片用新闻真实性的标准去加以衡量。而新闻图片则不同,它本应以真实为前提。因此仅仅从伦理方面要求新闻工作者恪守真实的信条是不够的,著作权法应当关注数字技术对社会造成的新影响,对新闻真实性造成的新危害,对新闻领域修改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新闻作品修改权的运用也不应以牺牲新闻的真实性为代价。
注释:
①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②《美联社记者给西安水灾“人工降雨”》,《新京报》,2004年7月19日。
③④《被改造的照片》,《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19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编校: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