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时间理论的休息权合法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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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休息权的合法性论证,是解释我国当前休息权机制失灵的一把钥匙。马克思的时间理论从劳动出发,以实践为导向,对雇佣劳动关系、社会时间结构、人的全面发展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阐释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尝试运用马克思时间理论对休息权展开剖析。首先,通过探讨自由时间的社会性与历史性,证明自由时间具备成为权利客体的潜质;进而,通过梳理自由时间的三种形态,证明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是其成为法律权利客体的必要条件;最后,提出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由时间具备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替代性四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休息权的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  休息权;马克思;时间理论;合法性;权利客体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30-0053-05
   休息何以是权利?不仅仅是休息权应当合乎道德性的问题,更为直接的问题则是:休息权的合法性从何而来①?休息权的合乎道德性与现实性学界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②。而针对休息权的合法性论证,却着墨不多。概言之,合法性论证在于证明休息成为法律权利的必然性,这是理解休息权实现机制的运作机理一把钥匙。因此,本文尝试延续之前的研究思路,进一步论证休息成为法律权利的必然性。
   一、问题缘起与分析思路
   在之前的研究中,笔者曾提出:制度化的时间分配方案形成于劳资双方的工时博弈③。这个判断来源于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的推演。进一步研究则发现,马克思在研究劳动的同时提出的与之对应的时间理论,这也为论证休息权的合法律性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证据。
   马克思将时间置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即生产劳动中。他从劳动出发,以实践为导向,对雇佣劳动关系、社会时间结构、人的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阐释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他的时间观不同于唯心主义的时间观,例如儒家时间观强调的是时间与人的道德、心理、情感的契合,而马克思的时间观反映的是生产劳动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④。它也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哲学中的“自然时间”,它是具有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色彩的“社会时间”。马克思在论述时间问题时,是以人生产劳动作为叙述的前提⑤。
   在谈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他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⑥。结合工人们的现实处境,他发现了雇佣劳动关系中时间分配所面临的紧张关系。他创造性地提出了用于构建社会时间框架的几个核心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工资等等。这些概念在解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也揭示了雇佣劳动中社会时间分配的基本原理。而休息成为一项法律权利的必然性,就蕴含于社会时间分配的规律之中。
   权利的客体是体现在权利对象上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在日常生活中,人的休息休闲总是由一定的行为构成——睡觉、钓鱼、下棋等等。“休闲总是伴随着游憩或令人振奋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总是发生于闲暇时间(free time)”⑦,因此,不論是何种类型的休息休闲行为,都是基于一个前提,即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因此,本文尝试运用马克思时间理论对休息权展开剖析。首先,通过探讨自由时间的社会性与历史性,证明自由时间具备成为权利客体的潜质;其次,通过梳理自由时间的三种形态,说明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是其成为法律权利客体的必要条件;最后,提出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由时间具备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替代性四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休息权的法律特征。
   二、自由时间相关概念界定
   不同学科对自由时间相关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不同学科的问题导向与研究范式决定的。在研究休息权的过程中出现的“自由时间”“闲暇时间”“休闲时间”等相似概念在使用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暂且只对上述概念做初步的分析,以明确我们将在何种意义上展开关于时间的规范性研究,并确定本文的概念规则⑧。
   哲学中的自由时间可以理解为人自由自觉活动的时间,其与自由自觉的劳动时间具有统一性。在政治经济学中劳动多是指雇佣劳动(异化劳动),而自由时间则是指雇佣劳动时间的对立面。⑨在休闲学中,一般将休闲分为三个纬度,即时间纬度、心态纬度和活动纬度。⑩一个完整的休闲状态是时间、心态和活动三个纬度的综合。所以休闲时间还包含休闲心理与休闲活动等内容。从内涵来说,它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时间同质。但从时间长度上来说,它小于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由时间。因为有上下班、家务等虽不属于工作但又不能自由安排的活动存在,人们几乎不可能做到一下班就进入所谓的休闲状态。因此,大多数休闲学的研究都将休闲时间定义得相对宽泛,即除了必要的工作、家庭等维持生计的时间外的非义务性或可自由支配的时间。{11}所以,休闲时间(或闲暇时间)是有特定价值取向的时间。在使用休闲时间(或闲暇时间)概念的时候,人们指的不仅仅是时间,还有其蕴含的特定的心理和活动等。
   在法学视角中,尽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法律在其中也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休息权中法律赋予了自由时间其他内容。劳动法意义上的自由时间仅仅是指社会时间中与工作时间相对的那部分时间。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那么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都可以称为法律上的自由时间,权利人如何度过这段时间,并不改变法律对这段时间的评价。
   三、自由时间的社会历史性    社会时间的实质是人类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目的和需要,赋予自然时间以社会意义而形成的时间类型。{12}在这一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正是劳动。社会学家诺伯特·爱里亚斯甚至认为,时间不过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基于经验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制度,它与语言、正义等一样,是“人类共同生活中的调节手段”,“当人在具有概念及其时间制度的社会中成长,人们所学到的不只是一个概念,也是一个从小就无法脱离开来的社会时间制度”。{13}
   人的实践活动将自然时间转变为社会时间,而劳动则将社会时间进一步划分为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马克思进一步分析指出,最初人们劳动是为了生存,所以几乎所有劳动都是必要劳动。而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们开始占有并积累财富,于是劳动时间逐渐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人们在必要劳动时间中生产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而在剩余劳动时间中积累财富。随着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加,他们可以缩短自己的劳动时间,从而拥有越来越多的自由时间。所以,正是因为有了剩余劳动,人类才逐步积累起一定的自由时间,可用于艺术、科学等的发展。当异化劳动出现时,这种积累开始加速,一部分人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使得另一部分人为其工作,从而占有他人更多的剩余劳动时间。这便是私有制社会中的雇佣劳动的本质。
   尽管马克思主义对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进行了批判,然而却客观上揭示了社会化的自由时间来源于工人们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社会化的自由时间只有在与劳动时间的辩证关系中才能被理解。
   诺伯特·爱里亚斯认为时间是一种随着社会发展情况而变化的“社会设施”{14}。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社会设施大致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嬗变。
   第一次是由于雇佣劳动的出现,导致自由时间的货币化。雇佣劳动的出现一方面加速了社会财富的增长,进而从整体上增加了社会中自由时间的总量;另一方面却造成了自由时间在不同人群中的不平等分配。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都转化为劳动时间”{15}。相比较奴隶制的强迫占有奴隶的劳动而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雇佣劳动以给付工人工资的形式掩盖了资本家占有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事实。这部分剩余劳动时间为资本家创造了更多的财富和自由时间,而工人在这种“自愿交换”中用本该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换得的仅仅是少于其付出的工资。自由时间的货币化看似公平,实际上掩盖了它不公平的一面。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工人运动可以被看作是一场争取自由时间的斗争。
   第二次是因为消费文化的兴起,导致自由时间的消费化。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在制度上确立了8小時工作制,甚至一些福利国家已经将每日工作时间减少到更短。这是工人运动取得的伟大进步,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现阶段工作日的缩短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自由时间的货币化问题,恰恰相反,消费文化的兴起正在将工人运动争取来的自由时间重新纳入生产环节。这种嬗变正是由消费文化引起。当经济学逐渐成为显学,一种以经济发展为向导的社会思潮也弥漫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任何与人有关的事物都可以用来消费和被消费,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就连曾经唾手可得的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都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消费品。在这一社会背景下的自由时间同样面临着被消费化的危险。旅行最早始于祭祀、朝拜等宗教仪式,随后逐渐演变为游山玩水、娱乐身心、增广见闻。而当旅游业发展至今,大多数人的旅游方式就是利用假期跟随旅游团参观景区,这正是自由时间消费化的一种体现。
   透过自由时间的货币化与消费化,不难看出,自由时间的发展史与生产力的发展史是同步的,具有显著的历史性。不同的生产力阶段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自由时间也呈现出不同的历史形态。
   四、自由时间的三种形态
   在探讨自由时间的社会性与历史性的过程中,涉及劳动时间、异化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一系列重要概念。从辩证的角度对自由时间与前述概念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根据不同的对立统一关系,可以发现自由时间具有三种形态:应然形态、实然形态、规范形态(如图所示)。
   (一)应然形态
   自由时间的应然形态是指在理想状态中,即在生产、娱乐、消费、休闲等活动占用的社会时间分配最为合理的状态中,自由时间所具有的形态。这将是最有利于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发展的时间形态。
   自由时间的应然形态将具备两个核心特征:首先,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本质上的统一性。其次,自由时间是社会财富,应当被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而非仅仅被某个阶级所垄断。
   第一个特征前文已经指出:哲学中自由时间是指人自由自觉活动的时间,其与劳动时间具有统一性。因为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生产活动中人的机械劳动将逐步减少,这意味着必要劳动时间会逐步降低到最低限度。此时人类只需要投入较少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能维持现有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人类也将从机械劳动中解放出来,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但此时的人并非消极地消磨时间,而是在自由时间中根据自身的兴趣与需求参与学习、劳动,从而实现自我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未来社会,自由时间异化现象消除,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融合在一起,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在未来社会消除社会强制力量,必要劳动时间降到最低限度,剩余劳动时间消失,有闲者也从事劳动”{16}。然而这样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原因在于:剩余劳动时间是社会进步与财富积累的关键,如果劳动仅限于必要劳动,那么人类最多只能维持现状。自由时间异化现象的消除关键是看剩余劳动时间被谁占有:如果被资本家占有,则说明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仍然存在被压榨的现象;如果被工人自己占有或被全社会共同占有时,则说明剩余劳动时间已经成为人与社会共同发展进步的基础。所以,剩余劳动时间并未消失,而是占有的主体与使用的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正是由应然形式第二个特征决定的。
   马克思曾经赞赏过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国家只有在劳动6小时而不是劳动12小时的时候,才是真正富裕的,财富就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7}。这意味着在理想社会中,自由时间将成为社会财富的标志。而这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生产力提高减少人们的必要劳动时间;二是自由时间的占有与支配掌握在每个人自己手中。这便是自由时间的应然形态。    (二)实然形态
   自由时间的实然形态是相对于其应然形态而言的,即自由时间在现实社会中所表现出的特定样态,也即私有制社会中自由时间作为资本所表现出的样态。它具有以下特点: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时间与异化劳动时间相对;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时间仍受制于资本增值逻辑的制约,成为一部分人压榨另一部分人的手段和工具;因年龄、职业、行业等因素的不同,自由时间的实然形式在不同人群中表现出较大差异。
   首先,与异化劳动时间相对。在私有制社会中,自由时间与异化劳动时间是对立而相互依存的关系。自由时间是在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必要劳动时间相对缩短,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增加而产生。因此,在社会范围内自由时间的产生依赖于异化劳动时间的存在。然而,通过劳动者投入的剩余劳动所积累的自由时间本应被劳动者享有,却在私有制社会中被资本家所占有,资本家享有更多的自由时间用于发展自身,而作为自由时间创造者的劳动者却鲜有闲暇。因此,在私有制社会中,资本家的自由时间是靠无偿占有劳动者的非自由时间(剩余劳动时间)获得的。由此可见,自由时间的应然形式与实然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其与劳动时间的关系,应然状态的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是统一的,而实然状态的自由时间则是与劳动时间处于对立状态,后者原因在于在私有制社会中劳动发生了异化。
   其次,受制于资本增值逻辑。自由时间与异化劳动时间的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达到了人类社会的顶峰,这是由资本增值的逻辑决定的。资本最伟大的创造便是剩余劳动,这不仅加速了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多的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为人类社会积累了可供创新与发展的自由时间。资本的目的在于通过占有剩余劳动时间来增加财富,它将采用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在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不断缩减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剩余劳动时间。然而,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必然导致社会整体范围内的自由时间增多。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科学技术进步会增加剩余劳动时间,从而增加社会中自由时间的总量。但在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剩余劳动时间仍是被资本家所占有。所以增加的是有闲阶级的自由时间,而无闲阶级的自由时间并未因此而增加。另外,资本为社会整体创造了更多的自由时间,但用消费来将这部分时间重新纳入生产环节,使人的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都为同一个目标服务——资本增值。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自由时间始终受资本逻辑的制约。
   最后,不可避免的个体差异。自由时间的实然形态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们的年龄、职业、行业、地位、身份甚至个性等差异,造成了自由时间在这个人身上表现出与那个人截然不同的形态。在应然形态中,人的自由时间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时间。而在实然形态中,人的自由时间可能表现为发展智力、爱好,或者社交、陪伴家人等等。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闲暇时间与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正是将自由时间从绝对自由的应然形态(自由自觉的)扩展到相对自由的实然形态(可以支配的),从而将更多的、因人而异的时间形态纳入自由时间的范畴。
   自由时间的实然形态与应然形态相比,尽管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但是却具备更容易把握的形式特征。所以区分自由时间的应然形态与实然形态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
   (三)规范形态
   规范形态自由时间的对立面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体现出其与应然形态和实然形态之间的区别。首先,它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对立面,区别于应然形态的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的统一关系,这体现的是规范形态以现实生活为出发点。其次,区别于实然形态以异化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为自由时间的对立面,这体现的是规范形态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
   通过前文分析自由时间的应然形态与实然形态,我们发现应然的自由时间常常使用“自由”“自由的活动”“自主的活动”“完整的人”等范畴,这表现出鲜明的哲学化特点,寓意也比较宽泛,更多指向终极关怀。{18}而实然的自由时间则更多与“工作”“假期”“可支配时间”“工资”等范畴有关,这体现出经济性、务实性的特点,所以它的关注点主要在经济活动。而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则是指:当人们意识到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别,为了防止自由时间丧失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而在经济活动中彻底沦为资本增值的工具,人们就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自由时间所形成的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行为规范。
   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是从应然到实然的过渡形态,它体现着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和主观能动性。从人类思想史的发展来看,人们先是认识到休闲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认识到生产力的提高会缩短工作时间,从而为休闲提供更多的可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生产力的提高缩短了生产单个产品的时间,但人自身却并未因此而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流水线上的工人仿佛是机器中的一个部件,超长的工作时间与机械的工作方式让他们失去了作为一个健全人所应该拥有的发展机会。于是,19世纪初的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第一次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试图通过限制劳动时间的方式缓解工人阶级的生存危机。在随后的一个世纪里,国际工人运动将8小时工作制从倡议逐步提升为现实的工作制度,工时制度也从自由契约逐步转变为政治运动中的焦点。马克思曾對工作时间做出如下判断,“……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19}在这句话里隐藏一个判断,即必然王国的充分发展为自由王国提供了繁荣的基础,而真正的自由王国却并非由必然王国独自构成,自由王国中最根本的要素是自由时间,而这必须依靠缩短工作时间来取得。所以,当人们认识到自由时间的意义以及产业工人悲惨的境地,并试图去改变不公平的社会时间分配制度时,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便应运而生。
   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的首要目的便是缩短工作时间。针对如何缩短工作时间,不同的学者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劳动的普遍化”可以有效缩短工作时间。{20}然而,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劳动的片面理解和平均主义的基础上。劳动有不同的形式,脑力的、体力的、创造性的、机械性的等等,如果认为穿着工装的工人是在劳动,而穿着西装的企业主就没有参加劳动,这是一种傲慢的偏见。关于有钱(有闲)人如何参与社会劳动的问题可以部分参考制度经济学家凡伯伦的观点,他认为有闲阶级的炫耀性消费对社会整体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有积极的作用。{21}此外,“劳动的普遍化”还存在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即普遍的劳动本身就违背了“自由自觉”的初衷。如果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是要求每个人都参与特定的劳动,尽管它看起来可以将有限的工作平均分给每一个人,从而缩短每个人的劳动时间,但实际上,它更像是集中营或者劳教所的规定——限制而非促进自由。    那么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究竟如何才能缩短工作时间?这便要结合前文对自由时间的社会性、历史性的研究。不同的社会文化、不同的经济结构等都会对自由时间产生影响,甚至是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年龄等对自由时间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也一定随着不同的社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年龄等等因素而具备不同的内容。它并不像自由时间的应然形态那样具备高度的抽象性,相比之下,它应该是具体的——每个人都能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与自己相匹配的规范,从而促进自身自由时间的实现。所以,自由时间的规范形态必须依赖经济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通过人们之间的相互约定来不断改变社会时间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方式。这种改变是潜移默化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因为它是通过每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时间的争取来实现整体的分配公平。这是自由时间规范形态的本质要求,任何脱离现实利益博弈的自由时间规范都将沦为一纸空文。
   五、自由时间作为休息权客体的法律特征
   从自由时间的三种形态不难看出,法学视阈中的自由时间是规范形态的自由时间。换句话说,休息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自由時间的分配应当如何规范。在这个前提之下,休息何以是权利?实际上指的是自由时间是否具备法律权利客体的特征。综合前文的研究,本文认为自由时间作为休息权的客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具体的。与哲学或者经济学视角下抽象的自由时间相比,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关注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所具体拥有的、由“工作日”“节假日”等制度规定的可以量化的时间。因此,它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合同契约等方式予以确定。
   其次,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客观的。休闲学关于自由时间的理解包含着时间维度、心理维度、行为维度等。也就是说,休闲学意义上的自由时间是时间、心理、行为等因素的综合,它包含着研究者特定的价值取向。因此在不同学者那里,对自由时间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异。而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却不因人的心理状态、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即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的自由时间由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确,不会因为相关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但这不意味着相关人的主观因素不会影响权利的实现)。
   再次,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相对的。以某种特定的价值取向作为衡量自由时间的标准,在个案中可能有效,但作为普遍的衡量标准,在现实法律制度中应用起来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例如,休闲学认为人的必要生理时间与做家务的时间不属于自由时间,因为人在此时不能被看作是自由自主的。但在法学视野中,这些时间是与工作相对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时间。法律只在工作时间与自由时间划了一道界限,至于个人如何支配自由时间则并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所以,哲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个人绝对的自由,而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个人相对于劳动时间的自由。{22}
   最后,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可替代的。有学者根据自然时间单向性、不可逆的特性从而得出休息权不可替代、不能转让的结论。{23}然而,工人运动真实的情况以及各国法律法规的实际规定却并非如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中,均允许通过调休或提高报酬等方式,对加班等侵害休息权的情形进行替代或补偿。因此,休息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休息权的可替代性(或可补偿性)。{24}
   综上所述,法学视角下的自由时间是具体的、客观的、相对的、可替代的,它以私有制社会中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二分为前提。所以,从内容上看,法学中的自由时间以哲学上的自由时间作为指导,但又不等同于哲学上的自由时间。而从历史的角度看,哲学上的自由时间又以法学中的自由时间得以良好的实现为前提条件。
   注释:
   ①③{24}黄镇:《休息何以是权利——兼与蓝寿荣教授商榷》,《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128-133,164页。
   ②{23}蓝寿荣:《休息何以成为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与价值探析》,《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第84-96页。
   ④朱人求、王玲莉:《自由时间与辨证时间——马克思时间观与儒家时间观之比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5期,第34-40页。
   ⑤俞吾金:《物、价值、时间和自由——马克思哲学体系核心概念探析》,《哲学研究》2004年第11期,第3-10,95页。
   ⑥[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32页。
   ⑦[美]Patricia A. Stokowski:《休闲社会学》,吴英伟、陈慧玲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湾),2006年版,第4页。
   ⑧这种概念的使用规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概念之间做绝对的划分,为了便于将社会时间作为一个可规范分析的客体,我们只在本文中使用。其他学科或其他课题如果涉及这几个概念,还须具体分析。
   ⑨俞吾金:《马克思时空观新论》,《哲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9页。
   ⑩[美]Patricia A. Stokowski:《休闲社会学》,吴英伟、陈慧玲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12页。
   {11}See Brightbill C. K. The Challenge of Leisure,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 1960. And Clawson M. and Knetsch J.L. Economics of Outdoor Recreation,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66. And Brockman C. F. and Merriam L. C. Jr. Recreational Use of Wild Lands,New York:McGraw-Hill.中文学术界关于休闲时间的研究可参见宁泽群等:《休闲研究中的时间:几个相关概念的辨析及逻辑关系》,《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2}文海鸿:《马克思视野中的自由时间与空闲时间》,《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31-34页。
   {13}[德]诺伯特·爱里亚斯:《论时间》,李中文译,郑作彧校订,台北:群学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5、34、74页。
   {14}[德]诺伯特·爱里亚斯:《论时间》,李中文译,郑作彧校订,台北:群学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37页。
   {1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606页。
   {16}李金霞:《马克思视阈中的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关系及其当代启示》,《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51-54页。
   {1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页。
   {18}刘晨晔:《解读马克思休闲思想的几个问题》,《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年第6期,第88-91页。
   {19}[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29页。
   {20}于俊文、张忠任:《马克思的自由时间理论》,《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期,第14-19,73页。
   {21}[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李华夏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
   {22}这并非意味着做家务的时间、上下班路上的时间不可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事实上,已经有学者指出,这些时间看似由劳动者自由支配,但实际上依附于工作,所以这类时间也被称之为“广义劳动时间”。如果法律将这类时间视为广义的劳动时间,并对其进行调整,那么它们也将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这同样体现了法学视角下自由时间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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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基地,迫切需要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努力构建实践育人共同体。分析了目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索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培养方案,提出完善课程体系构建、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共建校企合作实习基地等策略。以此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就业率。  [关键词]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目的:探讨情景模拟联合标准化病人教学模式在药物学基础教学中的效果。方法:选择2019级60名中职护理学生,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各30人,实验组应用情景模拟联合标准化病人教学模式,对照组应用常规教学模式,课程结束后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结果:实验组学生考核成绩、学习能力、教学效果满意度等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药物学基础教学中引入情景模拟联合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