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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一直以来都是重点学科,对我国司法机构的建立和一系列工作开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本文针对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详细分析,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监察法学;研究方法
我国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脱离了过去比较简单的状态和方式。在经过时代变迁,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在逐渐朝着更加精细化的趋势发展。这种发展模式在提出和落实过程中,不仅意味着法学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的自主性特征可以得到有效发挥,而且还能够将其作为基础,构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相互之间的分立格局。与此同时,法学学科虽然自身的应用性特征比较强,但是无论是在学习或者是日常使用过程中,都必须要将对应的理论作为基础。还要与相关法律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才能够促使法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出来。
一、监察法党规学
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可以得出,在当前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可以应用在监察法学中的方法和措施其实有很多。但是要想将这些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就必须要结合实际情況,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这些方法可以有效落实到实处。其中,监察党规学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实际分析和研究过程中,与当前我国已经颁发的国际监察法进行结合,发现在实践中要利用综合立法、简明立法的基本模式,同时还要与传统立法路径进行结合,这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的有效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从根本上可以促使立法的难点得到有效规避,通常情况下,都会结合实际情况,从中选择立法的最大公约数。国家监察法在制定和具体落实过程中,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为了保证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一般都会选择利用宜粗不宜细的思路。但是在利用这种思路的时候,很容易导致的一种现象就是有很多监察行为无法落实到实处,同时也很多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其形成良好的控制[1]。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发生,势必会导致很多监察行为一直都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空缺状态。在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处理的时候,国家监察委并没有被赋予制定和落实“监察法规”等权力。所以国家监察机关在日常运作和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党规党法来进行合理的利用,这样才能够对一系列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察。
二、监察法政治学
众所周知,法律与经济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是以一种相辅相成的状态存在。在这种背景下,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促使国家监察制度可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完善和优化,而且还能够针对政治学、法律学等各个不同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发现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一般情况下,国家监察制度在经过改革和创新之后,会与一些其他的机构进行有效结合,比如监察监督与企业经营自由等。但是这些法律与政治相互之间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单纯局限在一些规范主义方面,同时也局限在针对一些制度主义的基本研究方面。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时候,由于缺乏经验层面的观察和分析,这样就会导致最终的研究结果很容易出现偏差。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发现在实践中有很多理论论证的提出,都只是被局限在一些宏观层面方面。在理论论证和分析过程中,严重的缺乏对某一个具体监察主体行为的描述和分析,由于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并没有能够形成专业有效的监察规范措施,同时监察规范与事实相互之间的互动也无法落实到实处[2]。在这种背景下,要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对法律与政治相互之间联系的深入分析。在具体研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监察法、立法权等这些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还要对这些机关进行依法独立的研究,对各个职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合理的判断。这样不仅可以在实践中构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且还能够促使监察机关的职权作用可以得到有效落实。
三、监察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可以通过对经济学的合理利用,构建出符合实际要求的分析架构,这样可以在其中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如果从本质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那么这也可以被看作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一种有效措施。法经济学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其主要的目标就是要保证财富可以实现最大化,或者将其作为出发点,这样可以通过法律方式对现存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在法经济学的具体应用过程中,要学会如何将制度在其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将所有的法律活动等全部都与该分析方法进行有效结合,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还能够提高资源的整体利用率。法律经济学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并不是只是单纯对效率的最大化给予关注和重视,而是要在实践中对法本身的公平、正义等要求进行有效落实。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促使法律的经济分析要求可以得到实现,而且在针对相关制度进行制定和具体落实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促使经济与法律相互之间的平衡点可以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在利用该方法实现监察法研究时,具有非常良好的适用性空间。国家监察法在经过改革和创新优化时,正在经历着一段前所未有的改革和创新发展,由于受到改革的影响,所以不仅会导致机关组织体系会呈现出非常大的变化,而且还会导致各种不同类型的政治利益与政府关系之间会经历重大的调整。
四、结束语
在针对监察法学进行研究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为监察法在改革和创新发展过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依据和支持。这样不仅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和优化,而且还能够促使法律与其他环节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强化,促使监察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法治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洪浩,朱良.论监察委留置权:权力属性、运行原则及程序衔接[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02):1-10.
[2]张威.论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能力适用的三个层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02):11-23.
作者简介:
曹航浦(2000~ ),男,河南鲁山人,就读于郑州大学2018级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安全工程3班。
关键词:监察法学;研究方法
我国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脱离了过去比较简单的状态和方式。在经过时代变迁,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在逐渐朝着更加精细化的趋势发展。这种发展模式在提出和落实过程中,不仅意味着法学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的自主性特征可以得到有效发挥,而且还能够将其作为基础,构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相互之间的分立格局。与此同时,法学学科虽然自身的应用性特征比较强,但是无论是在学习或者是日常使用过程中,都必须要将对应的理论作为基础。还要与相关法律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才能够促使法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发挥出来。
一、监察法党规学
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可以得出,在当前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可以应用在监察法学中的方法和措施其实有很多。但是要想将这些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就必须要结合实际情況,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这些方法可以有效落实到实处。其中,监察党规学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实际分析和研究过程中,与当前我国已经颁发的国际监察法进行结合,发现在实践中要利用综合立法、简明立法的基本模式,同时还要与传统立法路径进行结合,这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的有效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从根本上可以促使立法的难点得到有效规避,通常情况下,都会结合实际情况,从中选择立法的最大公约数。国家监察法在制定和具体落实过程中,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为了保证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一般都会选择利用宜粗不宜细的思路。但是在利用这种思路的时候,很容易导致的一种现象就是有很多监察行为无法落实到实处,同时也很多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其形成良好的控制[1]。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发生,势必会导致很多监察行为一直都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空缺状态。在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处理的时候,国家监察委并没有被赋予制定和落实“监察法规”等权力。所以国家监察机关在日常运作和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党规党法来进行合理的利用,这样才能够对一系列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察。
二、监察法政治学
众所周知,法律与经济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是以一种相辅相成的状态存在。在这种背景下,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促使国家监察制度可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完善和优化,而且还能够针对政治学、法律学等各个不同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发现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一般情况下,国家监察制度在经过改革和创新之后,会与一些其他的机构进行有效结合,比如监察监督与企业经营自由等。但是这些法律与政治相互之间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单纯局限在一些规范主义方面,同时也局限在针对一些制度主义的基本研究方面。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时候,由于缺乏经验层面的观察和分析,这样就会导致最终的研究结果很容易出现偏差。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发现在实践中有很多理论论证的提出,都只是被局限在一些宏观层面方面。在理论论证和分析过程中,严重的缺乏对某一个具体监察主体行为的描述和分析,由于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并没有能够形成专业有效的监察规范措施,同时监察规范与事实相互之间的互动也无法落实到实处[2]。在这种背景下,要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对法律与政治相互之间联系的深入分析。在具体研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监察法、立法权等这些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还要对这些机关进行依法独立的研究,对各个职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合理的判断。这样不仅可以在实践中构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且还能够促使监察机关的职权作用可以得到有效落实。
三、监察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可以通过对经济学的合理利用,构建出符合实际要求的分析架构,这样可以在其中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如果从本质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那么这也可以被看作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一种有效措施。法经济学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其主要的目标就是要保证财富可以实现最大化,或者将其作为出发点,这样可以通过法律方式对现存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在法经济学的具体应用过程中,要学会如何将制度在其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将所有的法律活动等全部都与该分析方法进行有效结合,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还能够提高资源的整体利用率。法律经济学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并不是只是单纯对效率的最大化给予关注和重视,而是要在实践中对法本身的公平、正义等要求进行有效落实。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促使法律的经济分析要求可以得到实现,而且在针对相关制度进行制定和具体落实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促使经济与法律相互之间的平衡点可以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在利用该方法实现监察法研究时,具有非常良好的适用性空间。国家监察法在经过改革和创新优化时,正在经历着一段前所未有的改革和创新发展,由于受到改革的影响,所以不仅会导致机关组织体系会呈现出非常大的变化,而且还会导致各种不同类型的政治利益与政府关系之间会经历重大的调整。
四、结束语
在针对监察法学进行研究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为监察法在改革和创新发展过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依据和支持。这样不仅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和优化,而且还能够促使法律与其他环节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强化,促使监察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法治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洪浩,朱良.论监察委留置权:权力属性、运行原则及程序衔接[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02):1-10.
[2]张威.论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能力适用的三个层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02):11-23.
作者简介:
曹航浦(2000~ ),男,河南鲁山人,就读于郑州大学2018级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安全工程3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