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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信,原系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收款员,“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任该公司支部书记和经理。她主要靠工业用煤的双轨价格截取货款,靠疏漏的财经制度私立秘密黑金库,贪污人民币50余万元。1979年9月28日,该案由黑龙江省检察院松花江分院提起公诉。1980年2月8日王守信被松花江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原检察长高杉1979年11月进入黑龙江省检察院松花江分院工作,他至今仍清楚地记得当年出庭公诉王守信贪污案的公诉人:“王真是我的老科长。那张著名的出庭黑白照片中,宣读起诉书的站立者是分院副检察长高政。检察员还有李凤、赵国忠、袁树纯。他们都已经去世了,四十年了,唯有那震耳的枪声还鸣响在人们耳畔。”
电话里,他向《方圆》记者讲述当年的情景,并提醒记者,袁树纯的儿子袁明是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也许他能知道些许情况。我拨通袁明副检察长的电话,得知他83岁的老母亲还健在,不敢打扰老人,就请他回忆1979年冬天发生的事情。
袁明沉吟着,在我的“诱导”下慢慢回忆。那一年他11岁,有一天爸爸突然回家一言不发,袁明知道爸爸单位有“大事”了。之后的几天,爸爸都没有回家,他不敢问,问了爸爸也什么都不会说的。直到有一天,爸爸高兴地回家了。转了年听同学说,公安局枪毙了一个人。
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档案室里,科长曹轶伟指着两大纸壳箱子告诉记者,这就是王守信案当年的卷宗。轻轻拭去四十年的灰尘,一场法与理、善与恶的较量又映现眼前。
王守信,原系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收款员,“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任该公司支部书记和经理。她主要靠工业用煤的双轨价格截取货款,靠疏漏的财经制度私立秘密黑金库,贪污人民币50余万元。
据黑龙江省检察院松花江分院【79】松检诉字第1号起诉书记载:
王守信贪污案件,经我院依法侦查,现查明王守信等八名被告人已构成犯罪,特向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守信,女,五十八岁,汉族,三年文化,捕前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系宾县燃料公司经理。
被告马占清……
......
上述被告人均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守信,窃取了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的职权。在职期间,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指使马占清、孙锡印等人以小煤窑加运杂费的合法名义,将市场用煤五万七千五百五十九点六吨非法加价。最低每吨加三元,最高每吨加十七元四角等二十种价格,致使二十四元八角一吨的市场用煤,最高价达四十二元二角。自一九七一年末至一九七八年八月,先后非法加价金额共达七十万零七千一百八十七元九角八分。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价格政策,败坏了社会主义国营商业的信誉。
上述款项,除部分上缴外,均不入账、不上缴,分别存入白石、新甸、县公司三处“小金库”。从一九七一年末至一九七八年五月,王守信先后以给公家买汽车、锅炉和给省燃料公司送款等名义,提取现金进行大量贪污。……
王守信用赃款为自己和亲友购置房产、挥霍和拉拢腐蚀干部。王守信一案是群众张贴大字报揭发检举的。她一面订立攻守同盟,一面转移赃款。
在当年物资并不发达的时代,他们如何消费这些不义之财呢?在列举被告人刘志忠罪行一段,起诉书这样表述:购买鸭绒被、电风扇、录音机、照相机、气枪,随同王守信去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挥霍。
还有一个被告,是构成渎职罪的省燃料公司副经理高玉斌,他当年犯罪行为是:索要和接受王守信贿赂钱款七笔共一千八百元,以及鱼、肉、蛋、酒等折款一百八十三元一角九分。
起诉书共九页,在第九页最后这样写着: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精神,对上述被告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检察长 高政
检察员
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原检察长高杉1979年11月进入黑龙江省检察院松花江分院工作,他至今仍清楚地记得当年出庭公诉王守信贪污案的公诉人:“王真是我的老科长。那张著名的出庭黑白照片中,宣读起诉书的站立者是分院副检察长高政。检察员还有李凤、赵国忠、袁树纯。他们都已经去世了,四十年了,唯有那震耳的枪声还鸣响在人们耳畔。”
电话里,他向《方圆》记者讲述当年的情景,并提醒记者,袁树纯的儿子袁明是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也许他能知道些许情况。我拨通袁明副检察长的电话,得知他83岁的老母亲还健在,不敢打扰老人,就请他回忆1979年冬天发生的事情。
袁明沉吟着,在我的“诱导”下慢慢回忆。那一年他11岁,有一天爸爸突然回家一言不发,袁明知道爸爸单位有“大事”了。之后的几天,爸爸都没有回家,他不敢问,问了爸爸也什么都不会说的。直到有一天,爸爸高兴地回家了。转了年听同学说,公安局枪毙了一个人。
1979年9月28日的起诉书
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档案室里,科长曹轶伟指着两大纸壳箱子告诉记者,这就是王守信案当年的卷宗。轻轻拭去四十年的灰尘,一场法与理、善与恶的较量又映现眼前。

王守信,原系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收款员,“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任该公司支部书记和经理。她主要靠工业用煤的双轨价格截取货款,靠疏漏的财经制度私立秘密黑金库,贪污人民币50余万元。
据黑龙江省检察院松花江分院【79】松检诉字第1号起诉书记载:
王守信贪污案件,经我院依法侦查,现查明王守信等八名被告人已构成犯罪,特向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守信,女,五十八岁,汉族,三年文化,捕前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系宾县燃料公司经理。
被告马占清……
......
上述被告人均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守信,窃取了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的职权。在职期间,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指使马占清、孙锡印等人以小煤窑加运杂费的合法名义,将市场用煤五万七千五百五十九点六吨非法加价。最低每吨加三元,最高每吨加十七元四角等二十种价格,致使二十四元八角一吨的市场用煤,最高价达四十二元二角。自一九七一年末至一九七八年八月,先后非法加价金额共达七十万零七千一百八十七元九角八分。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价格政策,败坏了社会主义国营商业的信誉。
上述款项,除部分上缴外,均不入账、不上缴,分别存入白石、新甸、县公司三处“小金库”。从一九七一年末至一九七八年五月,王守信先后以给公家买汽车、锅炉和给省燃料公司送款等名义,提取现金进行大量贪污。……
王守信用赃款为自己和亲友购置房产、挥霍和拉拢腐蚀干部。王守信一案是群众张贴大字报揭发检举的。她一面订立攻守同盟,一面转移赃款。
在当年物资并不发达的时代,他们如何消费这些不义之财呢?在列举被告人刘志忠罪行一段,起诉书这样表述:购买鸭绒被、电风扇、录音机、照相机、气枪,随同王守信去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挥霍。
还有一个被告,是构成渎职罪的省燃料公司副经理高玉斌,他当年犯罪行为是:索要和接受王守信贿赂钱款七笔共一千八百元,以及鱼、肉、蛋、酒等折款一百八十三元一角九分。
起诉书共九页,在第九页最后这样写着: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精神,对上述被告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检察长 高政
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