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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精神内涵在于形成判决基础的信息应当有机会得到反驳性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必然以有效辩护为最终落脚点。有效辩护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有效辩护对狭义上的有效辩护具有基础性意义,目前应当成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完善有效辩护制度,应当从一"反"一"正"两个方面着力,即一方面确立并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另一方面落实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