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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五年来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对司法公正认识不断深化。一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但是程序的随意变动,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继而又引起了对法院甚至对法律的怀疑。比如,有的法官在庭审中不交待权利;不说明上诉期间;变动合议庭人员不通知当事人。因此导致有的当事人没完没了地申诉、反反复复地上访。随着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问题集中到程序方面。现实让法官在认识上逐步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并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