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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完善基层民主,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已成为共识,只是在修改方案上存在分歧(小改、中改、大改)。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农村集体组织包括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组织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已经对基层民主的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产生障碍。因此,如何定性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成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面临的前瞻性问题。本文以两者应该合而为一为出发点,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