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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更加平衡的控辩关系,让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更加平等、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受到了很大限制,特别是审前程序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需要得到实质性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效辩护。侦诉部门的工作机制也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