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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其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用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买来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来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996年12月3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海户西里的公民彭某收到了东城区工商局建国门工商所送达的听证告知书,上面赫然写着“拟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7.5万元;2强制收购暂扣香烟434箱零98条”。1996年12月19日上午,听证会在东城区工商局如期举行。在听证会上,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