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新创设了购买价款担保权,以切实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债权,是为购买价款抵押权。购买价款担保权有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类型的担保权,其交易形态存在差别。从担保权人(出卖人、贷款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出发,法律赋予购买价款担保权以超级优先效力具有正当性。购买价款担保权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超级优先效力,而该超级优先效力如何适用须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