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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为了拓展公民行动的范围和领域、深化民主的程度,民主研究发生了审议转向。审议民主欲将公民的“普遍同意”视为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并试图通过公共论证的途径来寻求公民的“普遍同意”。然而,随着公民个人权利的不断成长和丰富,有必要将民主实践的正当性基础置于公民的“普遍满意”之上。对承担着治理职能,扮演着治理角色的民主实践来说,寻求令公民感到“普遍满意”的方案比规划令公民感到“普遍同意”的公共论证更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