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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确立是庭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0至第4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第183条、第184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独创了属于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制度已在我国确定下来,但其缺陷与不足在所难免,为顺应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对庭前会议制度亟待反思与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