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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道德法律化的限度问题,需要以思辨视角,从德与法的辩证关系入手,考察其下限与上限两个维度。行政道德法律化的下限存于抑恶扬善、提高强制性,凸显从行政道德转为行政法律的必要性;行政道德法律化的上限存于德与法的辩证联系中,须考察法律之缺陷、道德之特性,强调社会的多样性。德法共治才是合理的治国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