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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税局于2003年元月15日,对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度的地方各税进行检查,查出该公司在2002年11月18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建安发票偷缴地方各税26440元。地税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限其于元月21日前缴纳。该公司老总于元月20日来地税局解释说:”公司现在生意不景气.资金非常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