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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路级机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安抚司均具有维持一路社会治安的职能。宋朝政府对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的治安职责和权限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其履责情况进行奖惩。由于实行多元化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治安职能重叠、权责不一、管理效率低下等弊端。但其设立确保了宋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有其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