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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保法》修改的困局,凸显辨析《环保法》特殊功能的必要。笔者主张改造现行《环保法》,使其具备并发挥以下三项特殊功能:(一)为环保事业奠定法律基础和组织保障;(二)规范和约束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三)规定一般性环境监管制度。这三项功能都服务于环境法"为环保主体良性有效互动提供法律保障"这一总任务。经过这样的改造和提升,《环保法》将成为一部以为环保事业奠定基础和规范及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为主要功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