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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培育支持符合宏观制度环境和金融市场结构的信贷模式,包括农村合作制互助金融和产业链金融等。
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战略,国务院颁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在总体目标中就提到要“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
央行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底,农村信贷需求十分旺盛,但农村家庭的正规信贷可得性约为27.6%。在未能获得银行信贷服务的72.4%的家庭中,有62.7%有信贷需求但没有到银行申请,有9.8%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但是被拒绝。另有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有34.7%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而农村民间借贷参与率高达43.8%。
这些数据说明,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服务覆盖率较低,农户借款难借款贵的现象是明显存在的。近年来,在有关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下,农村金融服务在总量上一直有所发展,但是农户融资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总结来看,造成这个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金融服务模式和技术等微观层面的障碍。
双二元金融市场结构
农户融资难的宏观背景是中国的双二元金融市场结构。
第一个二元金融结构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体系的并存,且民间金融是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个二元金融结构是指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巨大的金融服务鸿沟,而造成城乡金融服务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
农村土地所有权有着复杂的三权分离结构: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通过确权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可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其实只是租赁权。
这种产权结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使用,对农村金融服务造成障碍。一方面,小农生产效率低下,回报远低于城市工商业,难以吸引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银行必须考虑租赁权的实际变现能力。
实际情况是,如果租地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收回的只是土地租赁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旧在农户手中。如果银行不支付租金,农户有权收回经营权。银行必须将土地租赁权拍卖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或转租给他人。转租土地者需要对土地和环境进行评估,非常复杂和耗时。
可见,农地经营权是一种流动性较差的劣等资产,不足以成为银行愿意接受的合格抵押物。因此,依靠经营权抵押的信贷模式并非是解决农村信贷难的有效途径。
小额信用贷款之困
如果农地经营权抵押靠不住,是否可以用小额信用贷款的模式来开展农村信贷服务呢?
我国在199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最初是通过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引入了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教授和他创办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小组信贷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后,在农信社及商业银行领域得到运用和推广。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这种模式在中国农村地区变得水土不服,失去效力。在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由于农户居住分散,且越来越多的农户外出打工,已经没有孟加拉那样集中连片且人口密集的客户群体,难以有效组织定期的小组中心会议,格莱珉模式也自然就失去了效力。
目前,中国农村农户个人信用贷款的主流模式是乡村代理制,其表面形式是评定信用村和信用户。深入观察可以发现,金融机构往往是挑选经济实力或管理能力强的村社作为信用村,然后依靠在这些村社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干部或能人来参与评定信用户,这些人也就成为银行的代理。
农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要经过这些代理人的背书。银行与代理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利益关系:代理或直接获得银行补贴或奖励,或通过向农户收取好处获利,或以为农户代办名义从银行套取大量贷款自用或转手批发给农户。
这种利益关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但一方面代理人也有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因为代理人不是银行的雇员,他们也是农户利益的代表,当代理人与农户及信贷员勾结起来的时候,反而会产生极大的系统风险。
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非制度化,即这种委托代理机制不是由严格的、公开透明的制度确定并约束的,而是由灰色的不成文的约定维系着。凡是缺少制度保障的商业模式都是不可持续的。
探寻新模式
在国际小额信贷领域,除了小组信贷和个人信贷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叫“村银行”的模式,也就是国内的农民合作社的互助资金业务,或农村资金互助社。
这是一种合作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其基本原则包括:社员是有共同关系的群体,比如同一个机构的雇员或同一个社区的居民。社员以入股方式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是“人合”而不是“资合”,因此采用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合作社以满足会员需求为宗旨,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
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信贷组织的优势包括:在有限范围内相互了解的人群中,信息是对称的,信息成本低;熟人社会中有其信用关系,且通过民主管理形成参与式监督机制,可以降低风险和管理成本;合作社没有对超额利润的追求,可以用成本价格为社员提供最优惠的储蓄和信贷服务;民主管理形成了严格明确的委托代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在农村土地对外流转困难但村内流转有效的现实下,农村合作社可以有效管理社员内部的信贷风险。
但目前我国在这个领域存在极大混乱,因为没有法律和监管制度,很多人打着资金互助的旗号非法集资甚至诈骗,扰乱了真正的合作制互助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个人信用贷款只能针对农户的日常生活及小本经营需要,无法满足产业化的农场和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需要另一种信贷模式存在,即产业链或供应链金融模式。
这种模式以产业上下游及周边企业的交易关系及资金往来信息为基础,评估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信用,然后进行授信。虽然往往还要辅之以动产抵押、应收账款抵押等方式管理风险,但信息依旧是最基本的条件。
在这个领域,依托电商平台和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技术的互联网信贷就有了大显身手的空间。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所开展的互联网信贷业务就是典型的供应链金融。
我们要加强培育支持符合宏观制度环境和金融市场结构的信贷模式,包括农村合作制互助金融和产业链金融等。
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战略,国务院颁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在总体目标中就提到要“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
央行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底,农村信贷需求十分旺盛,但农村家庭的正规信贷可得性约为27.6%。在未能获得银行信贷服务的72.4%的家庭中,有62.7%有信贷需求但没有到银行申请,有9.8%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但是被拒绝。另有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有34.7%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而农村民间借贷参与率高达43.8%。
这些数据说明,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服务覆盖率较低,农户借款难借款贵的现象是明显存在的。近年来,在有关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下,农村金融服务在总量上一直有所发展,但是农户融资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总结来看,造成这个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金融服务模式和技术等微观层面的障碍。
双二元金融市场结构
农户融资难的宏观背景是中国的双二元金融市场结构。
第一个二元金融结构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体系的并存,且民间金融是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个二元金融结构是指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巨大的金融服务鸿沟,而造成城乡金融服务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
农村土地所有权有着复杂的三权分离结构: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通过确权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可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其实只是租赁权。
这种产权结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使用,对农村金融服务造成障碍。一方面,小农生产效率低下,回报远低于城市工商业,难以吸引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银行必须考虑租赁权的实际变现能力。
实际情况是,如果租地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收回的只是土地租赁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旧在农户手中。如果银行不支付租金,农户有权收回经营权。银行必须将土地租赁权拍卖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或转租给他人。转租土地者需要对土地和环境进行评估,非常复杂和耗时。
可见,农地经营权是一种流动性较差的劣等资产,不足以成为银行愿意接受的合格抵押物。因此,依靠经营权抵押的信贷模式并非是解决农村信贷难的有效途径。
小额信用贷款之困
如果农地经营权抵押靠不住,是否可以用小额信用贷款的模式来开展农村信贷服务呢?
我国在199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最初是通过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引入了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教授和他创办的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小组信贷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后,在农信社及商业银行领域得到运用和推广。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这种模式在中国农村地区变得水土不服,失去效力。在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由于农户居住分散,且越来越多的农户外出打工,已经没有孟加拉那样集中连片且人口密集的客户群体,难以有效组织定期的小组中心会议,格莱珉模式也自然就失去了效力。
目前,中国农村农户个人信用贷款的主流模式是乡村代理制,其表面形式是评定信用村和信用户。深入观察可以发现,金融机构往往是挑选经济实力或管理能力强的村社作为信用村,然后依靠在这些村社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干部或能人来参与评定信用户,这些人也就成为银行的代理。
农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要经过这些代理人的背书。银行与代理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利益关系:代理或直接获得银行补贴或奖励,或通过向农户收取好处获利,或以为农户代办名义从银行套取大量贷款自用或转手批发给农户。
这种利益关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但一方面代理人也有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因为代理人不是银行的雇员,他们也是农户利益的代表,当代理人与农户及信贷员勾结起来的时候,反而会产生极大的系统风险。
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非制度化,即这种委托代理机制不是由严格的、公开透明的制度确定并约束的,而是由灰色的不成文的约定维系着。凡是缺少制度保障的商业模式都是不可持续的。
探寻新模式
在国际小额信贷领域,除了小组信贷和个人信贷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叫“村银行”的模式,也就是国内的农民合作社的互助资金业务,或农村资金互助社。
这是一种合作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其基本原则包括:社员是有共同关系的群体,比如同一个机构的雇员或同一个社区的居民。社员以入股方式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是“人合”而不是“资合”,因此采用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合作社以满足会员需求为宗旨,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
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信贷组织的优势包括:在有限范围内相互了解的人群中,信息是对称的,信息成本低;熟人社会中有其信用关系,且通过民主管理形成参与式监督机制,可以降低风险和管理成本;合作社没有对超额利润的追求,可以用成本价格为社员提供最优惠的储蓄和信贷服务;民主管理形成了严格明确的委托代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在农村土地对外流转困难但村内流转有效的现实下,农村合作社可以有效管理社员内部的信贷风险。
但目前我国在这个领域存在极大混乱,因为没有法律和监管制度,很多人打着资金互助的旗号非法集资甚至诈骗,扰乱了真正的合作制互助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个人信用贷款只能针对农户的日常生活及小本经营需要,无法满足产业化的农场和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需要另一种信贷模式存在,即产业链或供应链金融模式。
这种模式以产业上下游及周边企业的交易关系及资金往来信息为基础,评估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信用,然后进行授信。虽然往往还要辅之以动产抵押、应收账款抵押等方式管理风险,但信息依旧是最基本的条件。
在这个领域,依托电商平台和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技术的互联网信贷就有了大显身手的空间。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所开展的互联网信贷业务就是典型的供应链金融。
我们要加强培育支持符合宏观制度环境和金融市场结构的信贷模式,包括农村合作制互助金融和产业链金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