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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8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计量收费的目地在于通过行为节能降低能耗,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使用户室内系统、供热设施、热源厂的设施均具备较大幅度调节的能力和手段。不结合实际情况,盲目推行计量收费,不仅收不到节能的效果,还会影响生产安全。实施建筑节能则是降低供热能耗的根本。
一、热计量收费应具备的条件
1、用户室内系统为分户控制的系統,建筑物为节能建筑(非节能建筑不同位置的用户,热耗相差大),用户必须要有温控装置;
2、户用供热计量系统(热表、温控装置、远传系统)已完善。
3、热源、热力站、热网能力充足,并能实现与用户的用热量变化同步自动调节;
4、有成熟的热计量收费体制
二、供热计量收费后的特点
1、为降低费用一大部分用户大幅度调节室温,外出关小回来开大后希望较快(例如一个小时)升到18℃以上,其热负荷的最大值可达计算负荷的1.3倍。
2、用热不均。有些用户为降低费用只部分房间用热,室温设定较低;有些用户对舒适度要求高,室温设定25℃ 以上,户间传热加剧,实际热负荷大于设计热负荷
3、热源及热网应满足最大用热量的需求,余量充足,设施投资加大;
4、对热力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要求高,设施调节幅度大,设备闲置率提高。
5、由于热表是结算的依据,多数用户会高度关注,热力企业必须管到户用表,与用户的纠纷会加大,供热成本增加,包括热表的折旧在内,约增加4元/㎡。
6、养成热用户按需取热的意识,促使热力企业精细化管理,促进人们的消费取向,推动开发商的建筑节能。
三、供热计量的方式及热价的制定
1、 供热计量的方式有两大类:一类为户用热量表直接计量,另一类为楼栋总计量按户分摊:包括户用热量表分摊、热分配表分摊、流温法分摊、通断时间面积法分摊。目前山东各地政府只给出户用热量表直接计量的收费热价,其它方式还在探讨之中。
2、 热价的制定:供热计量收费为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规定基本热价为30-50%,用于调节用户位置差产生的损益,也含有对供热企业增加成本的补偿(由于总用热趋势是降低)。为推广计量收费,政府暂时推行 “多退少不补”方式。
四、供热计量收费存在的问题
1、户用计量表的数量多、故障率高、管理难度大,维护检修费用高。按规定每三年检验一次,若发生争议应随时鉴定,每次的检验费为50元/块,还需另加拆装费,并且热表电池寿命短,更换电池的费用较高
2、供热费用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造成大面积的退费现象,试用中的退费约2-3元/㎡;不考虑节能的用户敞开用热,多耗的热量由供热企业承担,这大大增加了供热成本。
3、对应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改造费用高,热力企业只进行了局部改造,某一用户节约的热量又转到了另外用户家,造成用户节能,供热企业热耗几乎不变。
4、供热设施是按规划热负荷建设的,计量收费后,热负荷波动较大,用热量小时,设施闲置,用热高峰期,无法满足舒适度要求高的用户要求,加剧了供需矛盾。
5、循环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计量收费,因为如果用户大面积关闭阀门,会导致回水温度大幅升高。波动幅度过大,增加了汽轮机的调节难度,危机汽轮发电机的安全运行。
6、对于热电联产系统,热电厂的系统调节需与热网一致,对热电厂的设备运行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协调难度较大。
五、分户计量对用户存在的不合理性:
1、运用分户热计量后,不同房间、不同用户的用热量不同,各室的温度产生差异,这将引起不同用户不同房间的温差传热,对于室内温度低的用户或者房间,这部分损失热量的费用算在该用户就不十分合理了。分户计量实行不交费用不能用热,当某用户停止用热时,其他用户还在用,此时两用户之间的温差更大,相当于有一部分热量是消耗在不用热的房间,这对不被停用的用户是不公平的。
2、通过维护结构散失的热量,如果算在用户是不合理的。住在楼体结构四周的用户一般是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买房子就买了便宜一点的,结果实现计量收费后,耗热量反而比楼体中间的用户多,这对这部分用户来说更是不合理。我认为,政府在设计计量收费体系的时候一定要为这部分用户考虑周全,不能有失社会公平。但是很遗憾,现在的计量收费体系几乎没有考虑到这部分用户。
六、供热单位面临更大的压力:
1、安全运行技术设备改造方面投入加大:一是热源需要加大投入,增加储备热源,以满足分户计量模式下用户的集中用热负荷。二是分户计量模式下需要加大对整个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投入,以便满足用户的负荷需求变化。
2、生产经营结构需要调整:实行分户计量后,供热单位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收费到户,改变过去对用热单位或物业公司的收费模式。这就需要供热单位大幅增加收费人员的数量并加大收费力度。改变原有生产经营结构,这对供热企业的管理模式也是一个挑战。
计量收费的目地在于通过行为节能降低能耗,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使用户室内系统、供热设施、热源厂的设施均具备较大幅度调节的能力和手段。不结合实际情况,盲目推行计量收费,不仅收不到节能的效果,还会影响生产安全。实施建筑节能则是降低供热能耗的根本。
一、热计量收费应具备的条件
1、用户室内系统为分户控制的系統,建筑物为节能建筑(非节能建筑不同位置的用户,热耗相差大),用户必须要有温控装置;
2、户用供热计量系统(热表、温控装置、远传系统)已完善。
3、热源、热力站、热网能力充足,并能实现与用户的用热量变化同步自动调节;
4、有成熟的热计量收费体制
二、供热计量收费后的特点
1、为降低费用一大部分用户大幅度调节室温,外出关小回来开大后希望较快(例如一个小时)升到18℃以上,其热负荷的最大值可达计算负荷的1.3倍。
2、用热不均。有些用户为降低费用只部分房间用热,室温设定较低;有些用户对舒适度要求高,室温设定25℃ 以上,户间传热加剧,实际热负荷大于设计热负荷
3、热源及热网应满足最大用热量的需求,余量充足,设施投资加大;
4、对热力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要求高,设施调节幅度大,设备闲置率提高。
5、由于热表是结算的依据,多数用户会高度关注,热力企业必须管到户用表,与用户的纠纷会加大,供热成本增加,包括热表的折旧在内,约增加4元/㎡。
6、养成热用户按需取热的意识,促使热力企业精细化管理,促进人们的消费取向,推动开发商的建筑节能。
三、供热计量的方式及热价的制定
1、 供热计量的方式有两大类:一类为户用热量表直接计量,另一类为楼栋总计量按户分摊:包括户用热量表分摊、热分配表分摊、流温法分摊、通断时间面积法分摊。目前山东各地政府只给出户用热量表直接计量的收费热价,其它方式还在探讨之中。
2、 热价的制定:供热计量收费为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规定基本热价为30-50%,用于调节用户位置差产生的损益,也含有对供热企业增加成本的补偿(由于总用热趋势是降低)。为推广计量收费,政府暂时推行 “多退少不补”方式。
四、供热计量收费存在的问题
1、户用计量表的数量多、故障率高、管理难度大,维护检修费用高。按规定每三年检验一次,若发生争议应随时鉴定,每次的检验费为50元/块,还需另加拆装费,并且热表电池寿命短,更换电池的费用较高
2、供热费用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造成大面积的退费现象,试用中的退费约2-3元/㎡;不考虑节能的用户敞开用热,多耗的热量由供热企业承担,这大大增加了供热成本。
3、对应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改造费用高,热力企业只进行了局部改造,某一用户节约的热量又转到了另外用户家,造成用户节能,供热企业热耗几乎不变。
4、供热设施是按规划热负荷建设的,计量收费后,热负荷波动较大,用热量小时,设施闲置,用热高峰期,无法满足舒适度要求高的用户要求,加剧了供需矛盾。
5、循环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计量收费,因为如果用户大面积关闭阀门,会导致回水温度大幅升高。波动幅度过大,增加了汽轮机的调节难度,危机汽轮发电机的安全运行。
6、对于热电联产系统,热电厂的系统调节需与热网一致,对热电厂的设备运行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协调难度较大。
五、分户计量对用户存在的不合理性:
1、运用分户热计量后,不同房间、不同用户的用热量不同,各室的温度产生差异,这将引起不同用户不同房间的温差传热,对于室内温度低的用户或者房间,这部分损失热量的费用算在该用户就不十分合理了。分户计量实行不交费用不能用热,当某用户停止用热时,其他用户还在用,此时两用户之间的温差更大,相当于有一部分热量是消耗在不用热的房间,这对不被停用的用户是不公平的。
2、通过维护结构散失的热量,如果算在用户是不合理的。住在楼体结构四周的用户一般是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买房子就买了便宜一点的,结果实现计量收费后,耗热量反而比楼体中间的用户多,这对这部分用户来说更是不合理。我认为,政府在设计计量收费体系的时候一定要为这部分用户考虑周全,不能有失社会公平。但是很遗憾,现在的计量收费体系几乎没有考虑到这部分用户。
六、供热单位面临更大的压力:
1、安全运行技术设备改造方面投入加大:一是热源需要加大投入,增加储备热源,以满足分户计量模式下用户的集中用热负荷。二是分户计量模式下需要加大对整个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投入,以便满足用户的负荷需求变化。
2、生产经营结构需要调整:实行分户计量后,供热单位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收费到户,改变过去对用热单位或物业公司的收费模式。这就需要供热单位大幅增加收费人员的数量并加大收费力度。改变原有生产经营结构,这对供热企业的管理模式也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