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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我县发生一起乡镇食品站收购无标生猪案件,接群众举报后,兽医卫生监督所随即派员调查处理,经现场勘验,生猪加工待宰问确存4头无标生猪,但其单位负责人拒绝接受调查人员询问,其它在场职工围攻、漫骂执法人员,正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办案人员对4头生猪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向建湖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取得《公证书》后,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最终圆满结案。笔者参与案件办理全程,并试图通过该案例探讨在动物卫生监督活动中,使用公证手段的一般方法,以供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