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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386~557年)是由鲜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北魏长公主是北魏孝文帝次女,宣武帝的姐姐、孝明帝的姑姑,宣武帝时被封兰陵长公主。成年后嫁给刘辉,刘辉出身彭城刘氏,也就是南朝宋的皇族,血统高贵。因此,长公主嫁给刘辉也算是门当户对。无奈两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刘辉还偷偷和一名婢女私通并使其怀孕。心高气傲的长公主发现后,哪里忍得下这口恶气?竟派人残忍地将这个婢女的肚皮剖开,取出孩子,填上泥草,又将胎儿肢解,命令刘辉观看。刘辉目睹此惨景,大受刺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刘辉非常厌恶,与长公主发生冷战,并经常跑到外面鬼混,与两位民妇通奸。
当时长公主已经有孕在身,听说这件事后非常生气,在屋里与刘辉争吵起来。盛怒之下,刘辉把长公主推倒在地并用脚在长公主肚子上踹了几下,导致长公主流产,刘辉吓得躲了起来。
这是古代皇室里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都是皇室成员,这样的案件在当时怎么判决呢?
父权与皇权的对抗
北魏时期,法律案件的最高处理机构原本应该是尚书省,可是,对此案的判决是由门下省作出的,门下省是为皇权服务类似秘书处的一个机构,而皇帝又年幼无知,所以此次判决是由摄政的灵太后势力所主导,主要反映了灵太后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刘辉杀死了长公主的孩子,即谋杀皇室成员,犯了谋反大逆罪被判处死刑;与刘辉通奸的两位民妇要剪掉头发,送到宫中做奴婢;两位民妇的哥哥也被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兵役。
但是由于北魏王朝实行汉化政策近百年,一批以推行儒教伦理为志的汉人和汉化官僚产生了,其中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篡为代表,他们对此案提出异议。崔篡认为,刘辉没有谋反行为,不能判他谋反罪。刘辉杀死的不仅是长公主的孩子,而且还是刘辉自己的孩子。根据儒家父权伦理,孩子以父亲血统进行归属,孩子应属于刘氏家族成员,他不属于皇室成员,所以刘辉杀死的不是皇室成员,而是自己的孩子。根据儒家父权伦理,父亲杀死自己的孩子,要从轻处罚。如果父亲是由于过失杀死自己的孩子,只需要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父亲故意杀死自己的孩子,为了维护父亲的权威,父亲也罪不至死。崔篡还认为,对两位民妇的通奸行为处理过重。在当时,一般的通奸行为处理并不重,司法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两位民妇和驸马通奸就加重她们的处罚。
另外,崔篡认为对两位民妇的兄长更是处理不当。根据儒家父权伦理,女人小时从父,结婚后从夫,丈夫死后从子,所以女人结婚后就属于丈夫家族的一员,不再属于兄长家族。两位民妇与驸马爷通奸,她们的过错行为应该追究她们丈夫的责任,而不应该追究她们兄长的责任。再说,儒家父权伦理认为,近亲之间有相容隐的义务。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就是兄妹间的关系最近了。即使兄长知道他们妹妹的事,他们也有容隐的义务。由此可见,这次判决是完全不符合儒家父权伦理的。
案件的背后
可是,崔篡等人的异议还是被驳回了,灵太后并没有理睬他们的滔滔宏论,仍然维持原判。人们不禁要思考,以崔篡为代表的汉人和汉化官僚为什么会失败呢?
他们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此案触犯了皇权的尊严。在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北魏王朝实行汉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权伦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而不是削弱皇权。儒家父权伦理的核心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子女服从父母、妻子服从丈夫都是要以臣子服从君王为前提的,所以“君为臣纲”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这三条之间相互冲突的话,必须服从“君为臣纲”这一条。不仅北魏王朝如此,即使明清也是如此。我国古代法律中有十恶,也就是说有十种最不可饶恕的罪行,其中大部分内容是维护父权,但十恶之首却是谋反罪,可见其核心还是维护皇权的。驸马爷刘辉伤害的是长公主,长公主是皇室成员,代表的是皇权。如果皇室成员任由老百姓欺负,皇权的尊严何在;如果皇权没有尊严,它又如何来治理百姓呢?
其次,我们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北魏王朝实行汉化的时间不长,鲜卑族是一个游牧民族,它需要一些智勇双全的年轻人做决断,因而这个民族有贵少不贵老的传统,而我们汉族正好相反,贵老不贵少。而且鲜卑族还残留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传统,女性在鲜卑族的地位较高,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国事中,女性往往处于决断地位。男性结婚后,往往要到女性家里生活一两年,然后独立出来,所以女性和娘家人的关系比较密切,和男性家族比较疏远。而我们汉族正好与此相反,女性地位比较低,结婚后属于丈夫家族,而与娘家人比较疏远。从这里,我们可以理解本案中为什么处理两位民妇的兄长而不是她们的丈夫。
此外,儒家伦理入法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儒家伦理从汉武帝开始才逐渐走上历史的前台,直到唐朝才完全确立了儒家伦理在法律中的指导地位。而北魏王朝正处于汉唐之间,那一时期,儒家伦理即使在我们汉人中也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另外,我们还必须考虑灵太后的性别因素。灵太后作为女人,她对于儒家父权伦理抬高男人的地位贬低女人的地位肯定是很抵触的。
这个刑事案件的判决,表面看起来似乎是皇室在私心自用,其实从更大的历史背景来看,这是汉族儒家伦理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次碰撞。这个案例生动再现了那个转型期不同的法律伦理大碰撞的过程。
当时长公主已经有孕在身,听说这件事后非常生气,在屋里与刘辉争吵起来。盛怒之下,刘辉把长公主推倒在地并用脚在长公主肚子上踹了几下,导致长公主流产,刘辉吓得躲了起来。
这是古代皇室里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都是皇室成员,这样的案件在当时怎么判决呢?
父权与皇权的对抗
北魏时期,法律案件的最高处理机构原本应该是尚书省,可是,对此案的判决是由门下省作出的,门下省是为皇权服务类似秘书处的一个机构,而皇帝又年幼无知,所以此次判决是由摄政的灵太后势力所主导,主要反映了灵太后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刘辉杀死了长公主的孩子,即谋杀皇室成员,犯了谋反大逆罪被判处死刑;与刘辉通奸的两位民妇要剪掉头发,送到宫中做奴婢;两位民妇的哥哥也被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兵役。
但是由于北魏王朝实行汉化政策近百年,一批以推行儒教伦理为志的汉人和汉化官僚产生了,其中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篡为代表,他们对此案提出异议。崔篡认为,刘辉没有谋反行为,不能判他谋反罪。刘辉杀死的不仅是长公主的孩子,而且还是刘辉自己的孩子。根据儒家父权伦理,孩子以父亲血统进行归属,孩子应属于刘氏家族成员,他不属于皇室成员,所以刘辉杀死的不是皇室成员,而是自己的孩子。根据儒家父权伦理,父亲杀死自己的孩子,要从轻处罚。如果父亲是由于过失杀死自己的孩子,只需要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父亲故意杀死自己的孩子,为了维护父亲的权威,父亲也罪不至死。崔篡还认为,对两位民妇的通奸行为处理过重。在当时,一般的通奸行为处理并不重,司法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两位民妇和驸马通奸就加重她们的处罚。
另外,崔篡认为对两位民妇的兄长更是处理不当。根据儒家父权伦理,女人小时从父,结婚后从夫,丈夫死后从子,所以女人结婚后就属于丈夫家族的一员,不再属于兄长家族。两位民妇与驸马爷通奸,她们的过错行为应该追究她们丈夫的责任,而不应该追究她们兄长的责任。再说,儒家父权伦理认为,近亲之间有相容隐的义务。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就是兄妹间的关系最近了。即使兄长知道他们妹妹的事,他们也有容隐的义务。由此可见,这次判决是完全不符合儒家父权伦理的。
案件的背后
可是,崔篡等人的异议还是被驳回了,灵太后并没有理睬他们的滔滔宏论,仍然维持原判。人们不禁要思考,以崔篡为代表的汉人和汉化官僚为什么会失败呢?
他们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此案触犯了皇权的尊严。在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北魏王朝实行汉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权伦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而不是削弱皇权。儒家父权伦理的核心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子女服从父母、妻子服从丈夫都是要以臣子服从君王为前提的,所以“君为臣纲”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这三条之间相互冲突的话,必须服从“君为臣纲”这一条。不仅北魏王朝如此,即使明清也是如此。我国古代法律中有十恶,也就是说有十种最不可饶恕的罪行,其中大部分内容是维护父权,但十恶之首却是谋反罪,可见其核心还是维护皇权的。驸马爷刘辉伤害的是长公主,长公主是皇室成员,代表的是皇权。如果皇室成员任由老百姓欺负,皇权的尊严何在;如果皇权没有尊严,它又如何来治理百姓呢?
其次,我们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北魏王朝实行汉化的时间不长,鲜卑族是一个游牧民族,它需要一些智勇双全的年轻人做决断,因而这个民族有贵少不贵老的传统,而我们汉族正好相反,贵老不贵少。而且鲜卑族还残留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传统,女性在鲜卑族的地位较高,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国事中,女性往往处于决断地位。男性结婚后,往往要到女性家里生活一两年,然后独立出来,所以女性和娘家人的关系比较密切,和男性家族比较疏远。而我们汉族正好与此相反,女性地位比较低,结婚后属于丈夫家族,而与娘家人比较疏远。从这里,我们可以理解本案中为什么处理两位民妇的兄长而不是她们的丈夫。
此外,儒家伦理入法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儒家伦理从汉武帝开始才逐渐走上历史的前台,直到唐朝才完全确立了儒家伦理在法律中的指导地位。而北魏王朝正处于汉唐之间,那一时期,儒家伦理即使在我们汉人中也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另外,我们还必须考虑灵太后的性别因素。灵太后作为女人,她对于儒家父权伦理抬高男人的地位贬低女人的地位肯定是很抵触的。
这个刑事案件的判决,表面看起来似乎是皇室在私心自用,其实从更大的历史背景来看,这是汉族儒家伦理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次碰撞。这个案例生动再现了那个转型期不同的法律伦理大碰撞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