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房叔”“表哥”等事件的发生以及自发的民间网络反腐行为,折射出人民群众某种程度上对部分官员的不信任,人民群众对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愈来愈高。如果不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可能加剧这种不信任,从而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因此,顺应民意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有利于稳固政府的群众基础,推进服务型政府及合法性政府的构建。
【关键词】官员;财产公开;合法性政府
当前,官员财产不透明、不公开所引起的官员腐败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同时,人民群众对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网上一项调查显示,对于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90%的人认为有必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2008年 5月有媒体曾就“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由此可见,官员腐败问题是政府合法性危机之一,进行反腐是党和国家政府提高合法性必经之路,而进行官员财产公开一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源头预防腐败的举措。
一、政府合法性的定义
何谓合法性?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和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从这句话可以看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首先来自被统治者的服从和愿望,其次还包括在这种服从关系中得到利益。
美国政治学者李普塞特对政治合法性做出了界定,他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政治合法性涉及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首先,统治者的权力要取得被统治者的认同。其次,统治者权力的行使运用要以维护被统治者的权利为最终目的并不得侵犯被统治者的权利,否则将视为政治不合法。再次,统治者权力产生、行使、运用要受到被统治者的监督。当然,其前提是统治者权力的产生、行使、运用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否则,对统治者的监督就是一句空话。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除了统治者权力的取得、运行、监督等要得到被统治者的首肯外,统治者还要得到别的统治者发自内心的对于其价值观的认同。
二、官员财产公开之意涵
(一) 官员财产公开:民心所向
国家的权利、政府的权利都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因此,人民有权知悉政府的一切行为,包括政府官员的私人财产,只有知悉才能更好的监督,更客观的评价政府的作为,从而判断政府是否值得委托。但是封建制度的神秘主义却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的知情权,不仅如此,它还麻痹了人民的思想,使相当多的民众对政府行为采取了冷漠的态度,这对民主的建立和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我们要建立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自治善治的国家,就要唤醒人民的维权意识。而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对于建立民主政治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 官员财产公开:反腐利器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政府对社会资源具有最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会很容易让一些官员管不住自己的私欲,让“经济人”的身份超过“公共人”的身份,从而做出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但是良好的制度可是惩恶扬善,进行官员财产公开将官员所得及时全面的公开,倘若不公开,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如此,便没有官员敢以身试法,也就从源头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公正廉洁,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提高了政府行为的效率,也就会符合民众对政府的心理预期,从而增强民众对政府行为及形象的认同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
(三) 官员财产公开:政治民主必然结果
在社会转型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面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越来越多。部分掌握社会资源分配的公职人员拥有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是普通群众无法估量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会动荡发生的概率。消除这些矛盾要依托政治改革,制度透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权利。官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如实地进行财产申报和公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因此,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
三、官员财产公开对政府合法性的意义
政治合法性让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政权的产生是由民意授予的,是由公民的权利授予的。政治权力的运用,行使要以维护公民的最根本利益为唯一和最终目的,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高级官员贪污受贿腐败事件报道层出不穷。这一现象使公民对于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产生了极度不满和怀疑。如果长此以往,党和国家政权就处于极度的不稳定状态。研究政治合法性问题可以让掌权者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有权授予也有权收回。如果要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稳定。就必须意识到,只有该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认可,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福祉,才是合法的。
从政治学上说,政治腐败是官员通过公共权力实现私人利益获得。而财产公开是官员通过公开其财产状况、收入来源以及与岗位匹配程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一定程度能够威慑或遏制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而达到监督官员和预防腐败的目的,因而官员财产公开被视为反腐败的“重要武器”,是增强政府合法性法宝,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秘诀。
在实际情况中,因为行政权力的运用直接涉及到公共财产的使用与经济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各种商业活动的管理,直接与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因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权和裁量权,所以假若不能施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公共财产将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灾区。另外,在内心认知上,部分官员对于公共财产的性质仍然存在着错误的理解,未能将其视为全体纳税人的财产,更未将妥善管理、精心用度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职责,而是视之为“公家的财产”,竞相从中“分一杯羹”,对于这样的投机行为,虽然大部分民众已经觉察到,但是纳税人意识和权力监督意识尚未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因此要想在源头上遏制官员腐败,增强政府合法性,就要进行财产公开。 四、官员财产公开与政府合法性构建的对策思考
公共财产公开不能仅靠某种单一制度,而是一个综合系统的长期工程,要让公共财政公开成为制度反腐的一项常态化举措。
(一) 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加大腐败惩处力度
我国的反腐法律也不少,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构建,也相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明确的法规政策,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约束行为、道德方面的准则较多,而实体性的法规还有待完善,这说明我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不够“专”、不够“精”,刚性不足、弹性空间大,其严谨细化性还有待加强。
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一个社会的腐败程度与其制定的反腐法律的周密、严厉程度成反比,随着惩治腐败的法律力度加大,该社会的腐败程度就会随之降低。我国现有的有关惩腐的法律条款中有些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对行贿罪的定罪标准过宽、过轻;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制得过于狭窄,这些都是我国现有的反腐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总之,必须出台专业、全面、精准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
在官员财产公示和申报制度上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这也能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比如,“电子政府”的出现使得原来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人与人接触”的模式变为“网络接触”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官员贿赂贪腐的犯罪机会。同时利用网络系统公布涉嫌贪腐的官员名字,也会使腐败者“名声大噪”、身败名裂,既给贪腐者以严厉惩戒,以平民愤;也会给有腐败思想倾向的公职人员敲响警钟。同时,要加大反腐责任连带追究力度,对负有连带责任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最后还要加大社会舆论谴责力度,使反腐大案要案的查处威力能够真正威慑、惩治贪腐分子,让某些有“思想问题”的官员即使有腐败的欲望和动机,也会因存在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和防范措施而难以将有害的动机上升为有害的行为。
(二) 加强顶层设计
公共财产公开需要顶层设计再逐级落实到位才能够真正实现,也才能使因官员灰色财产引发的官员腐败问题得到权威的治理。反腐败呼唤决策者将国家建设和顶层治理的魄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使“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为了改变府单方面公开预算的动力匮乏、监督不足的局面,应当将公共财产公开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顶层的法律设置,长效机制,进行内外监督,对公共财产公开施加更大的压力和激励,以保证该制度规范、长效地发挥反腐作用。在政府管理运作在各种关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只有确保在顶层设计上宏观把控,并将权力逐级监督与审查才能够更好的防微杜渐,将官员“经济人”欲望与官权牢牢关进笼子里。
(三) 推动公众参与
在完善自上而下的顶层治理之外,我们还要积极推动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当前的反腐败局面呈现出主体错位的现象,党内的廉政风暴来势汹汹,但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真正主体——人民却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通过广泛的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既能产生,倒逼、反腐的效果,又能增进公民对政府财政行为乃至行政能力的认同和信任,建立一个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相互交融的开放国度。对于腐败防治问题上的公民个体参与,为社会公众的声音提供便捷的表达通道,让每个人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在当下政府向外输出了财政信息,但缺少一个反方向的、向内收集公众意见的机制,公民在以个体为单位零零散散地各抒己见之后,这些体现民意、贴近民情、富含民智的建议并未得到信息公开机关有意识的收集和整理,长久以往,可能会挫伤民众的参与热情,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结语
我国官员财产公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政府形象的关注度逐渐提高,这对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越来越来高。一个更加公开、民主的社会,才能规范公共财产的使用、治愈腐败的顽疾,以公共财产公开为一把可以操作的利刃,由此先行切入,培养公民的监督意识和官员的自律自觉,产生强大又不失灵活的力量;并寻求适当妥协的方式和策略,将官员私人财产公示与之有机结合,共同形成反腐的权力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甄明荣.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研究[D].湖北大学,2013.
[2]郝涛.官员财产公开:难题与破解[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1):58-59+63.
[3]陈剩勇,孙仕祺.官员财产公开的困境与出路[J].浙江人大,2012(9):38-39.
作者简介
何爱芬(1991-),女,壮族,广西崇左,硕士研究生,广西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
【关键词】官员;财产公开;合法性政府
当前,官员财产不透明、不公开所引起的官员腐败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同时,人民群众对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网上一项调查显示,对于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90%的人认为有必要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2008年 5月有媒体曾就“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有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由此可见,官员腐败问题是政府合法性危机之一,进行反腐是党和国家政府提高合法性必经之路,而进行官员财产公开一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源头预防腐败的举措。
一、政府合法性的定义
何谓合法性?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和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从这句话可以看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首先来自被统治者的服从和愿望,其次还包括在这种服从关系中得到利益。
美国政治学者李普塞特对政治合法性做出了界定,他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政治合法性涉及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首先,统治者的权力要取得被统治者的认同。其次,统治者权力的行使运用要以维护被统治者的权利为最终目的并不得侵犯被统治者的权利,否则将视为政治不合法。再次,统治者权力产生、行使、运用要受到被统治者的监督。当然,其前提是统治者权力的产生、行使、运用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否则,对统治者的监督就是一句空话。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除了统治者权力的取得、运行、监督等要得到被统治者的首肯外,统治者还要得到别的统治者发自内心的对于其价值观的认同。
二、官员财产公开之意涵
(一) 官员财产公开:民心所向
国家的权利、政府的权利都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因此,人民有权知悉政府的一切行为,包括政府官员的私人财产,只有知悉才能更好的监督,更客观的评价政府的作为,从而判断政府是否值得委托。但是封建制度的神秘主义却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的知情权,不仅如此,它还麻痹了人民的思想,使相当多的民众对政府行为采取了冷漠的态度,这对民主的建立和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我们要建立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自治善治的国家,就要唤醒人民的维权意识。而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对于建立民主政治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 官员财产公开:反腐利器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政府对社会资源具有最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会很容易让一些官员管不住自己的私欲,让“经济人”的身份超过“公共人”的身份,从而做出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但是良好的制度可是惩恶扬善,进行官员财产公开将官员所得及时全面的公开,倘若不公开,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如此,便没有官员敢以身试法,也就从源头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公正廉洁,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提高了政府行为的效率,也就会符合民众对政府的心理预期,从而增强民众对政府行为及形象的认同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
(三) 官员财产公开:政治民主必然结果
在社会转型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面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越来越多。部分掌握社会资源分配的公职人员拥有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是普通群众无法估量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会动荡发生的概率。消除这些矛盾要依托政治改革,制度透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权利。官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如实地进行财产申报和公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因此,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
三、官员财产公开对政府合法性的意义
政治合法性让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政权的产生是由民意授予的,是由公民的权利授予的。政治权力的运用,行使要以维护公民的最根本利益为唯一和最终目的,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高级官员贪污受贿腐败事件报道层出不穷。这一现象使公民对于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产生了极度不满和怀疑。如果长此以往,党和国家政权就处于极度的不稳定状态。研究政治合法性问题可以让掌权者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有权授予也有权收回。如果要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稳定。就必须意识到,只有该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认可,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福祉,才是合法的。
从政治学上说,政治腐败是官员通过公共权力实现私人利益获得。而财产公开是官员通过公开其财产状况、收入来源以及与岗位匹配程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一定程度能够威慑或遏制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而达到监督官员和预防腐败的目的,因而官员财产公开被视为反腐败的“重要武器”,是增强政府合法性法宝,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秘诀。
在实际情况中,因为行政权力的运用直接涉及到公共财产的使用与经济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各种商业活动的管理,直接与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因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权和裁量权,所以假若不能施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公共财产将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重灾区。另外,在内心认知上,部分官员对于公共财产的性质仍然存在着错误的理解,未能将其视为全体纳税人的财产,更未将妥善管理、精心用度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职责,而是视之为“公家的财产”,竞相从中“分一杯羹”,对于这样的投机行为,虽然大部分民众已经觉察到,但是纳税人意识和权力监督意识尚未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因此要想在源头上遏制官员腐败,增强政府合法性,就要进行财产公开。 四、官员财产公开与政府合法性构建的对策思考
公共财产公开不能仅靠某种单一制度,而是一个综合系统的长期工程,要让公共财政公开成为制度反腐的一项常态化举措。
(一) 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加大腐败惩处力度
我国的反腐法律也不少,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构建,也相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明确的法规政策,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约束行为、道德方面的准则较多,而实体性的法规还有待完善,这说明我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不够“专”、不够“精”,刚性不足、弹性空间大,其严谨细化性还有待加强。
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一个社会的腐败程度与其制定的反腐法律的周密、严厉程度成反比,随着惩治腐败的法律力度加大,该社会的腐败程度就会随之降低。我国现有的有关惩腐的法律条款中有些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对行贿罪的定罪标准过宽、过轻;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制得过于狭窄,这些都是我国现有的反腐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总之,必须出台专业、全面、精准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
在官员财产公示和申报制度上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这也能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比如,“电子政府”的出现使得原来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人与人接触”的模式变为“网络接触”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官员贿赂贪腐的犯罪机会。同时利用网络系统公布涉嫌贪腐的官员名字,也会使腐败者“名声大噪”、身败名裂,既给贪腐者以严厉惩戒,以平民愤;也会给有腐败思想倾向的公职人员敲响警钟。同时,要加大反腐责任连带追究力度,对负有连带责任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最后还要加大社会舆论谴责力度,使反腐大案要案的查处威力能够真正威慑、惩治贪腐分子,让某些有“思想问题”的官员即使有腐败的欲望和动机,也会因存在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和防范措施而难以将有害的动机上升为有害的行为。
(二) 加强顶层设计
公共财产公开需要顶层设计再逐级落实到位才能够真正实现,也才能使因官员灰色财产引发的官员腐败问题得到权威的治理。反腐败呼唤决策者将国家建设和顶层治理的魄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使“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为了改变府单方面公开预算的动力匮乏、监督不足的局面,应当将公共财产公开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顶层的法律设置,长效机制,进行内外监督,对公共财产公开施加更大的压力和激励,以保证该制度规范、长效地发挥反腐作用。在政府管理运作在各种关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只有确保在顶层设计上宏观把控,并将权力逐级监督与审查才能够更好的防微杜渐,将官员“经济人”欲望与官权牢牢关进笼子里。
(三) 推动公众参与
在完善自上而下的顶层治理之外,我们还要积极推动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当前的反腐败局面呈现出主体错位的现象,党内的廉政风暴来势汹汹,但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真正主体——人民却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通过广泛的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既能产生,倒逼、反腐的效果,又能增进公民对政府财政行为乃至行政能力的认同和信任,建立一个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相互交融的开放国度。对于腐败防治问题上的公民个体参与,为社会公众的声音提供便捷的表达通道,让每个人都能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在当下政府向外输出了财政信息,但缺少一个反方向的、向内收集公众意见的机制,公民在以个体为单位零零散散地各抒己见之后,这些体现民意、贴近民情、富含民智的建议并未得到信息公开机关有意识的收集和整理,长久以往,可能会挫伤民众的参与热情,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结语
我国官员财产公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政府形象的关注度逐渐提高,这对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越来越来高。一个更加公开、民主的社会,才能规范公共财产的使用、治愈腐败的顽疾,以公共财产公开为一把可以操作的利刃,由此先行切入,培养公民的监督意识和官员的自律自觉,产生强大又不失灵活的力量;并寻求适当妥协的方式和策略,将官员私人财产公示与之有机结合,共同形成反腐的权力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甄明荣.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研究[D].湖北大学,2013.
[2]郝涛.官员财产公开:难题与破解[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1):58-59+63.
[3]陈剩勇,孙仕祺.官员财产公开的困境与出路[J].浙江人大,2012(9):38-39.
作者简介
何爱芬(1991-),女,壮族,广西崇左,硕士研究生,广西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