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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为贿赂犯罪的居间中介行为,通常有介绍行贿和介绍受贿两种形式,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贿赂的实现为其既遂的标准,认定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介绍贿赂行为、经济中介行为、其他贿赂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学界对本罪虽有保留与取消之争,但就现实情形而言,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独立成罪仍有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