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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外贸救济法和WTO法律均设有外贸听证制度,欧盟依救济措施的不同分别设置规则,美国基本上循依行政主体而提出相应的听证规则。WTO法律对于外贸听证没有划一而细微的要求,但它要求为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事实进行辩解的机会(包括听证会和其它形式)。中国虽在外贸救济立法中设有听证条文,但程序缺漏,内容尚不全面,亟需参考发达国家做法和WTO的规则给予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