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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3日,中部某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印发《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该项目系国家对低收入人口的一项扶贫政策,意见明确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以家庭为单位,每户示范户获得的扶贫资金原则上在4000元左右,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可有人却在财政扶贫资金上动起了歪脑筋。
2014年7月28日,该省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村干部编造70户贫困户产业发展虚假资料,骗取扶贫资金24.25万元,其中15万元被个人据为己有的刑事案件。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犯贪污罪。
A村是坐落在该县某乡的一个行政村,由5个自然村组成,全村共有2300余人,在册耕地面积3327亩。自2011年开始,商某甲任A村村长一职。2012年3月,商某甲以土地流转方式在A村下辖的一自然村承包了369.37亩土地发展莲藕种植,约定以每年每亩小麦800斤的标准支付租金。商某甲坦言:“藕坑前后共投资了120多万元,自己出资80多万,在乡信用社贷款40万元,当年便赔了20多万元。”
20多万的亏损让商某甲很是着急,他四处想办法筹钱。恰巧,当时商某甲和村支书杜某某、会计商某某在乡政府参加了扶贫开发的相关会议,会上商某甲得知县里要求各村搞扶贫资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这项工作由村里统一组织,各村干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当场发了项目申报表。
“当时莲藕种植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我正发愁没钱往里投,就想利用这次机会套取扶贫资金支撑我的项目,所以在散会后我就将扶贫项目申报表拿走了。”商某甲说。
在A村,经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共有160多户,且扶贫办在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审核过程中,还需要对上报的农户审核、照相。为了不让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对这个假项目产生怀疑,当年9月,商某甲与村党支部委员商某乙从全村100多户里挑了70户能“控制住”的农户,并以每户出资12500元合作种植莲藕项目向县扶贫办申报。
商某乙在供述中说:“2012年,乡政府在发给村里的通知中提到,国家对贫困户有补贴,商某甲就让我帮他填一些材料,随后我们俩就根据项目要求伪造了70户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及每户出资表等材料,让乡扶贫专干马某某领着去了县扶贫办交材料。”
为了应付县扶贫办的实地核查,商某甲和商某乙事先要求70户村民好好配合。“2013年9月,商某甲让我好好跟这70户农户谈,让他们按照要求好好配合,等出资入股后,就能得到3500元的补贴款。”商某乙说,商某甲还向农户们允诺:“到时候这笔扶贫款批下来后,不会亏待你们!”验收时,商某甲带领扶贫办工作人员以其个人莲藕种植项目冒充村里申报的扶贫项目。
证人马某某当时任乡扶贫专干,据他回忆:“2012年秋天,商某甲和商某乙上报了申报材料(包括70户村民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我和副乡长盛某某还到A村入户调查了几户,主要是核对这些农户是不是入股了,有无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时商某甲和商某乙都在场。《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是他们二人提供的,提供时就有这些农户的名字。”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姚某某说:“ 2013年下半年, A村70户贫困户集体申报发展莲藕种植项目,我们实地去看了,确实有藕坑,问了几户参与的农户,都说自己家也出钱做这个项目了。县扶贫办根据国家政策,给这70户贫困户各补贴了3500元。”
但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刘某甲、孙某某(李某甲妻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甲、杨某某证实,2012年自家没有种植莲藕,没有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商某甲所经营的莲藕种植,也没有以此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签的,之前一直不知道此事。
2013年6月,县扶贫办将款项分别打入70户村民在乡信用社的存折上,总额为24.25万元(有一户批下来的是1000元)。公诉机关出示的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证实:A村莲藕种植70户,省财政扶贫资金拨付24.25万元,有69户财政扶贫获得补贴3500元,1户获得财政扶贫补贴1000元。
等所有款项到账后,商某甲、商某乙二人组织70户村民分3批从乡信用社将这笔钱取了出来。商某甲回忆道:“我组织70户村民分三批从乡信用社将各户的3500元钱取出来,我在信用社门口等。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28日,13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二次是2013年9月12日和9月13日,24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三次是2013年10月20日至24日,30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我们两人和我的重堂兄、两个堂叔、母亲、堂侄7人各分了3500元,给其余的61户每户留了1000元(村民曹某某就批下来1000元,就没克扣)。其余扣下来的15万元都存到了乡信用社我个人的存折上。”
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等8人都证明商某甲和商某乙二人组织他们到信用社取了3500元,商某甲要走了2500元。后来上面检查时,两人又安排他们在调查表上填写“入股并领到了3500元”。
乡信用社代收代发成功清单证实:2013年6月19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扶贫资金24.25万元到A村70名村民账户上(除曹某某是1000元以外,其余各户补助皆为3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二人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和上报虚假材料,在验收时指使贫困户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特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商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案中,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告人商某甲身为村委会主任,商某乙身为村党支部委员,均系基层组织人员,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编造本村70户贫困户项目建设协议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贫困户公示表及验收申请,而后将申请扶贫资金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这一系列行为实质上是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核心工作,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商某乙明知70户贫困户没有投资入股商某甲经营的莲藕种植项目,仍帮助其以70户贫困户名义申请扶贫资金,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商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退赃款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商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7月28日,该省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村干部编造70户贫困户产业发展虚假资料,骗取扶贫资金24.25万元,其中15万元被个人据为己有的刑事案件。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犯贪污罪。
A村是坐落在该县某乡的一个行政村,由5个自然村组成,全村共有2300余人,在册耕地面积3327亩。自2011年开始,商某甲任A村村长一职。2012年3月,商某甲以土地流转方式在A村下辖的一自然村承包了369.37亩土地发展莲藕种植,约定以每年每亩小麦800斤的标准支付租金。商某甲坦言:“藕坑前后共投资了120多万元,自己出资80多万,在乡信用社贷款40万元,当年便赔了20多万元。”
20多万的亏损让商某甲很是着急,他四处想办法筹钱。恰巧,当时商某甲和村支书杜某某、会计商某某在乡政府参加了扶贫开发的相关会议,会上商某甲得知县里要求各村搞扶贫资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这项工作由村里统一组织,各村干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当场发了项目申报表。
“当时莲藕种植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我正发愁没钱往里投,就想利用这次机会套取扶贫资金支撑我的项目,所以在散会后我就将扶贫项目申报表拿走了。”商某甲说。
在A村,经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共有160多户,且扶贫办在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审核过程中,还需要对上报的农户审核、照相。为了不让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对这个假项目产生怀疑,当年9月,商某甲与村党支部委员商某乙从全村100多户里挑了70户能“控制住”的农户,并以每户出资12500元合作种植莲藕项目向县扶贫办申报。
商某乙在供述中说:“2012年,乡政府在发给村里的通知中提到,国家对贫困户有补贴,商某甲就让我帮他填一些材料,随后我们俩就根据项目要求伪造了70户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及每户出资表等材料,让乡扶贫专干马某某领着去了县扶贫办交材料。”
为了应付县扶贫办的实地核查,商某甲和商某乙事先要求70户村民好好配合。“2013年9月,商某甲让我好好跟这70户农户谈,让他们按照要求好好配合,等出资入股后,就能得到3500元的补贴款。”商某乙说,商某甲还向农户们允诺:“到时候这笔扶贫款批下来后,不会亏待你们!”验收时,商某甲带领扶贫办工作人员以其个人莲藕种植项目冒充村里申报的扶贫项目。
证人马某某当时任乡扶贫专干,据他回忆:“2012年秋天,商某甲和商某乙上报了申报材料(包括70户村民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我和副乡长盛某某还到A村入户调查了几户,主要是核对这些农户是不是入股了,有无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时商某甲和商某乙都在场。《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是他们二人提供的,提供时就有这些农户的名字。”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姚某某说:“ 2013年下半年, A村70户贫困户集体申报发展莲藕种植项目,我们实地去看了,确实有藕坑,问了几户参与的农户,都说自己家也出钱做这个项目了。县扶贫办根据国家政策,给这70户贫困户各补贴了3500元。”
但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刘某甲、孙某某(李某甲妻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甲、杨某某证实,2012年自家没有种植莲藕,没有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商某甲所经营的莲藕种植,也没有以此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签的,之前一直不知道此事。
2013年6月,县扶贫办将款项分别打入70户村民在乡信用社的存折上,总额为24.25万元(有一户批下来的是1000元)。公诉机关出示的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证实:A村莲藕种植70户,省财政扶贫资金拨付24.25万元,有69户财政扶贫获得补贴3500元,1户获得财政扶贫补贴1000元。
等所有款项到账后,商某甲、商某乙二人组织70户村民分3批从乡信用社将这笔钱取了出来。商某甲回忆道:“我组织70户村民分三批从乡信用社将各户的3500元钱取出来,我在信用社门口等。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28日,13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二次是2013年9月12日和9月13日,24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三次是2013年10月20日至24日,30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我们两人和我的重堂兄、两个堂叔、母亲、堂侄7人各分了3500元,给其余的61户每户留了1000元(村民曹某某就批下来1000元,就没克扣)。其余扣下来的15万元都存到了乡信用社我个人的存折上。”
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等8人都证明商某甲和商某乙二人组织他们到信用社取了3500元,商某甲要走了2500元。后来上面检查时,两人又安排他们在调查表上填写“入股并领到了3500元”。
乡信用社代收代发成功清单证实:2013年6月19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扶贫资金24.25万元到A村70名村民账户上(除曹某某是1000元以外,其余各户补助皆为3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二人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和上报虚假材料,在验收时指使贫困户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特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商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案中,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告人商某甲身为村委会主任,商某乙身为村党支部委员,均系基层组织人员,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编造本村70户贫困户项目建设协议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贫困户公示表及验收申请,而后将申请扶贫资金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这一系列行为实质上是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核心工作,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商某乙明知70户贫困户没有投资入股商某甲经营的莲藕种植项目,仍帮助其以70户贫困户名义申请扶贫资金,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商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退赃款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商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