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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要求专利审查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因此,审查员需要不断扩充自己的专业知识以缩小和本领域技术人员之间的差距,进而基于现有技术对发明的创造性做出客观的评价。本文结合电学领域的案例从质评角度浅析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评价。
关键词 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 质评
作者简介:易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12
一、前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给出了创造性的具体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该法条不仅给出了创造性的具体定义,还给出了创造性判断的方法,即发明具有创造性必须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两个方面的特征。
对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给出了其具体的含义: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斷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即要求审查员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评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指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述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具体含义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在专利审查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高度必须要和本领域技术人员保持同步,具备本领域一定的技术知识。因此,审查员需要以一定的技术知识水平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特别是在特征对比时,需要以本领域普通的认知水平,深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实质。
二、案例分析
本节结合两个案例从质评角度浅析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深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实质。
案例1:
案件信息:申请号为201410315039.2,发明名称为“一种针对特定人员的防止走失定位方法及装置”。
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老人及儿童走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家乡的硬件设备(如摄像头)相对匮乏,不能对全城信息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技术手段,对这些特定人员的位置信息进行远程定位,防止走失”。从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老人、儿童等这些特定人群进行防走失定位。
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针对特定人员的防走失定位方法,所述的防走失定位方法包括如 下步骤:获取基站地理位置信息;根据上述所获得的基站地理位置信息,建立基站地图;获取该特定人员的手机信令;确定该特定人员手机所在基站的位置信息;根据该基站的位置信息,确定该特定人员当前的大概位置。
技术手段:在后台运营商手机信令中获取特定人员的手机信令,并结合基站位置分析确定出特定人员当前位置。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创造性评述:采用对比文件1(CN1016682 45A)和对比文件2(CN101207906A)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评述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行至第10行):手机向当前周围基站发送请求信息,手机把获取的基站位置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发送到移动定位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该手机所在基站的位置信息);移动定位服务器通过分析基站位置信息,与Google全球定位系统交互后将定位信息返回到手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该基站的位置信息,确定其当前大概位置)。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获得基站地理位置信息,并根据所获得的基站地理位置信息,建立基站地图;(2)权利要求1中是获取该手机信令,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手机向当前周围基站发送请求信息;(3) 权利要求1中是针对特定人员进行防走失定位,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手机用户的普通定位。对于区别特征(1),结合对比文件2进行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和(3)均采用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分析:对比文件1定位方案是手机将获取的基站信息发送给定位服务器,定位服务器分析基站的位置信息并确定手机的位置;本申请是通过后台分析手机信令数据资源来确定手机所在基站的位置信息进而确定手机的位置。从表面上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很相似,都是通过基站的位置信息来确定手机的位置,但是通过分析可知二者的定位手段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定位时,手机将当前所在基站的信息发送给定位服务器以实现定位,在定位过程中需要手机参与,在一些智能手机中,可能需要用户进行一定的操作,例如开启定位模块或程序等,这对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老人、儿童这些特定人员是极不便利的,而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中,运营商手机信令中包含了该运营商所有服务手机对应的信令,通过后台对运营商手机信令进行分析可以获得特定人员的信令,进一步分析信令确定特定人员的位置,在整个定位过程中无需特定人员对手机进行操作,完全由后台对手机信令进行分析,对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老人、儿童这些特定人员是非常便捷的。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关于定位的思路很相似,都是通过基站位置对相关人员进行定位,但二者使用的定位手段存在很大区别,特别是对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特定人员,所起到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
案例1小结:从表面文字记载的内容上看,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定位思路很相似,然而结合说明书内容仔细分析发现二者的定位手段存在很大区别,特别是对本申请背景技术提及的特定人员所起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该案例的启示是在分析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时,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深入把握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本质。 案例2:
案件信息:申请号为201510272794.1,发明名称为“中央处理器和验证主机板数据的方法”。
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为了确保储存在主机板上的数据的安全,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算法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然而,数字签名验证的安全性最终依赖于信任根。如果信任根被恶意篡改,则其他层面的安全措施对此无能为力。可以在单独的可信任平台模块TPM芯片中存储信任根数据,这带来了额外的硬件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在主机板ROM中存储信任根数据,则由于主机板数据本身有可能被恶意篡改,这样建立的信任根不能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从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可知,计算机系统在开机启动过程中利用信任根来验证主机板上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对于保证信任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两种方法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信任根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中央处理器,包括:片内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信任根摘要信息,其中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不允许修改;以及核心,用于在开机过程中使用摘要算法计算存储在主机板中的信任根数据的摘要信息,将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进行比较,如果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一致,则利用该信任根数据执行签名验证算法以验证主机板数据的完整性。
技术手段:通过比较片内只读存储器中存储的信任根摘要信息与利用摘要算法和存储在主机板中的信任根数据计算的信任根摘要信息来验证信任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创造性评述:采用对比文件1(CN1019655 70A)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评述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46段,附图1a-1f):第二组数据(121)包括用以验证该第二组数据(121)的完整性的签名;利用该签名及包含在该第一组数据中的解密密钥(第一组数据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并且利用第一组数据来验证完整性,且解密密钥在第一组数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非易失性存储器(103)即相当于片内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信任根信息,其中该信任根信息不允许修改)来验证该第二组数据(121)的该完整性(在中央处理单元的系统存储器进行完整性的验证,即相当于核心,用于在开机过程中与信任根信息进行比较,如果一致,则利用该信任根数据执行签名验证算法以验证主机板数据的完整性)。区别特征在于:片内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信任根摘要信息,其中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不允许修改,用于在开机过程中使用摘要算法计算存储在主机板中的信任根数据的摘要信息,将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进行比较,如果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一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采用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第二数据的相关部分(例如标头区块)获取的签名(经过加密的散列值)和第一数据的公开密钥来计算获得原始散列值,同时根据第二数据的数据区块计算获得散列值,比较原始散列值与上述计算获得的散列值来验证第二数据的完整性,在验证通过的情况下,采用第二数据更新指令高速缓存存储器,并启动BIOS。从字面上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很相似,都是通过比较原始数据(对比文件1中为原始散列值,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片内只读存储器中存储的信任根摘要)与计算获得的数据(对比文件1中为通过散列算法获得的散列值,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利用摘要算法计算获得的信任根摘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散列算法是一种常见的摘要算法)来验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然而,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对比文件1中第一数据的公开密钥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信任根数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可以在单独的可信任平台模块TPM芯片中存储信任根数据,例如,2048位RSA公共密钥)、第二数据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主机板数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计算机系统150 可包含如闪存等之非易失性存储器120,其可包含亦称为BIOS信息的信息,其至少一部分可为签名部分;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了BIOS就是一种常见的主机板上系统初始化指令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利用信任根数据验证主机板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即其实质属于本申請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完全不涉及对信任根数据的验证。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评述方式实质是采用本申请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案例2小结:简单从表面的文字进行特征对比,对比文件1看似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要发明构思,然而,仔细分析发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属于权利要求1的背景技术。该案例的启示是在分析对比文件时,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抛开文字表象从本质上分析对比文件。
三、结语
在创造评价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是审查员通过各种手段期望达到的水平。从本文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要始终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深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实质,避免被表面文字所迷惑,基于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实质的理解客观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关键词 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 质评
作者简介:易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12
一、前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给出了创造性的具体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该法条不仅给出了创造性的具体定义,还给出了创造性判断的方法,即发明具有创造性必须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两个方面的特征。
对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给出了其具体的含义: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斷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即要求审查员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评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指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述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力。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具体含义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在专利审查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高度必须要和本领域技术人员保持同步,具备本领域一定的技术知识。因此,审查员需要以一定的技术知识水平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特别是在特征对比时,需要以本领域普通的认知水平,深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实质。
二、案例分析
本节结合两个案例从质评角度浅析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深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实质。
案例1:
案件信息:申请号为201410315039.2,发明名称为“一种针对特定人员的防止走失定位方法及装置”。
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老人及儿童走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家乡的硬件设备(如摄像头)相对匮乏,不能对全城信息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技术手段,对这些特定人员的位置信息进行远程定位,防止走失”。从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老人、儿童等这些特定人群进行防走失定位。
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针对特定人员的防走失定位方法,所述的防走失定位方法包括如 下步骤:获取基站地理位置信息;根据上述所获得的基站地理位置信息,建立基站地图;获取该特定人员的手机信令;确定该特定人员手机所在基站的位置信息;根据该基站的位置信息,确定该特定人员当前的大概位置。
技术手段:在后台运营商手机信令中获取特定人员的手机信令,并结合基站位置分析确定出特定人员当前位置。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创造性评述:采用对比文件1(CN1016682 45A)和对比文件2(CN101207906A)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评述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行至第10行):手机向当前周围基站发送请求信息,手机把获取的基站位置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发送到移动定位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该手机所在基站的位置信息);移动定位服务器通过分析基站位置信息,与Google全球定位系统交互后将定位信息返回到手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该基站的位置信息,确定其当前大概位置)。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获得基站地理位置信息,并根据所获得的基站地理位置信息,建立基站地图;(2)权利要求1中是获取该手机信令,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手机向当前周围基站发送请求信息;(3) 权利要求1中是针对特定人员进行防走失定位,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手机用户的普通定位。对于区别特征(1),结合对比文件2进行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和(3)均采用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分析:对比文件1定位方案是手机将获取的基站信息发送给定位服务器,定位服务器分析基站的位置信息并确定手机的位置;本申请是通过后台分析手机信令数据资源来确定手机所在基站的位置信息进而确定手机的位置。从表面上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很相似,都是通过基站的位置信息来确定手机的位置,但是通过分析可知二者的定位手段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定位时,手机将当前所在基站的信息发送给定位服务器以实现定位,在定位过程中需要手机参与,在一些智能手机中,可能需要用户进行一定的操作,例如开启定位模块或程序等,这对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老人、儿童这些特定人员是极不便利的,而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中,运营商手机信令中包含了该运营商所有服务手机对应的信令,通过后台对运营商手机信令进行分析可以获得特定人员的信令,进一步分析信令确定特定人员的位置,在整个定位过程中无需特定人员对手机进行操作,完全由后台对手机信令进行分析,对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老人、儿童这些特定人员是非常便捷的。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关于定位的思路很相似,都是通过基站位置对相关人员进行定位,但二者使用的定位手段存在很大区别,特别是对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特定人员,所起到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
案例1小结:从表面文字记载的内容上看,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定位思路很相似,然而结合说明书内容仔细分析发现二者的定位手段存在很大区别,特别是对本申请背景技术提及的特定人员所起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该案例的启示是在分析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时,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深入把握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本质。 案例2:
案件信息:申请号为201510272794.1,发明名称为“中央处理器和验证主机板数据的方法”。
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为了确保储存在主机板上的数据的安全,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算法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然而,数字签名验证的安全性最终依赖于信任根。如果信任根被恶意篡改,则其他层面的安全措施对此无能为力。可以在单独的可信任平台模块TPM芯片中存储信任根数据,这带来了额外的硬件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在主机板ROM中存储信任根数据,则由于主机板数据本身有可能被恶意篡改,这样建立的信任根不能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从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可知,计算机系统在开机启动过程中利用信任根来验证主机板上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对于保证信任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两种方法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信任根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中央处理器,包括:片内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信任根摘要信息,其中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不允许修改;以及核心,用于在开机过程中使用摘要算法计算存储在主机板中的信任根数据的摘要信息,将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进行比较,如果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一致,则利用该信任根数据执行签名验证算法以验证主机板数据的完整性。
技术手段:通过比较片内只读存储器中存储的信任根摘要信息与利用摘要算法和存储在主机板中的信任根数据计算的信任根摘要信息来验证信任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创造性评述:采用对比文件1(CN1019655 70A)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评述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46段,附图1a-1f):第二组数据(121)包括用以验证该第二组数据(121)的完整性的签名;利用该签名及包含在该第一组数据中的解密密钥(第一组数据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并且利用第一组数据来验证完整性,且解密密钥在第一组数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非易失性存储器(103)即相当于片内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信任根信息,其中该信任根信息不允许修改)来验证该第二组数据(121)的该完整性(在中央处理单元的系统存储器进行完整性的验证,即相当于核心,用于在开机过程中与信任根信息进行比较,如果一致,则利用该信任根数据执行签名验证算法以验证主机板数据的完整性)。区别特征在于:片内只读存储器,用于存储信任根摘要信息,其中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不允许修改,用于在开机过程中使用摘要算法计算存储在主机板中的信任根数据的摘要信息,将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进行比较,如果该摘要信息与该信任根摘要信息一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采用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第二数据的相关部分(例如标头区块)获取的签名(经过加密的散列值)和第一数据的公开密钥来计算获得原始散列值,同时根据第二数据的数据区块计算获得散列值,比较原始散列值与上述计算获得的散列值来验证第二数据的完整性,在验证通过的情况下,采用第二数据更新指令高速缓存存储器,并启动BIOS。从字面上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很相似,都是通过比较原始数据(对比文件1中为原始散列值,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片内只读存储器中存储的信任根摘要)与计算获得的数据(对比文件1中为通过散列算法获得的散列值,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利用摘要算法计算获得的信任根摘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散列算法是一种常见的摘要算法)来验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然而,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对比文件1中第一数据的公开密钥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信任根数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可以在单独的可信任平台模块TPM芯片中存储信任根数据,例如,2048位RSA公共密钥)、第二数据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主机板数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段:计算机系统150 可包含如闪存等之非易失性存储器120,其可包含亦称为BIOS信息的信息,其至少一部分可为签名部分;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了BIOS就是一种常见的主机板上系统初始化指令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利用信任根数据验证主机板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即其实质属于本申請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完全不涉及对信任根数据的验证。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评述方式实质是采用本申请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案例2小结:简单从表面的文字进行特征对比,对比文件1看似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要发明构思,然而,仔细分析发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属于权利要求1的背景技术。该案例的启示是在分析对比文件时,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抛开文字表象从本质上分析对比文件。
三、结语
在创造评价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是审查员通过各种手段期望达到的水平。从本文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要始终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深入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实质,避免被表面文字所迷惑,基于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实质的理解客观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