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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用汽车行业来说,2015年的确是不同寻常的一年:市场严重萎靡,两级分化严重。来自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国专用汽车产销量总体下滑12.9%,工程类专用汽车下滑幅度超35%,物流类专用汽车下滑幅度为12%。而由于物流行业的多个利好消息的出台,物流类专用汽车发展后劲十足,众多生产企业加速了产品调整的步伐。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专用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检测机构的管理,在规范市场、产品以及完善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制约,并列入日常规范的范畴内。
那么,2015年出台了哪些影响专用汽车行业的政策?他们对专用汽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本刊记者对2015年出台的专用汽车行业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和盘点,虽然出台的有影响力的政策不多,但是在行业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着手车辆公告管理:破除中介垄断,加强服务监管
201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若干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即大家俗称的有关车辆公告管理的文件。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实施了以下政策:《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在《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中,该文件明确了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总体要求。车辆公告管理属于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工信部正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目前正在全面梳理审批的流程和修订工作的细则,尤其是明确各环节的一些职责、主要内容、接口以及实现要求等。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该文件明确要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国家工信部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对有关检测机构的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告检测机构管理程序相关要求,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中介机构能够公开、公平、公正、高质量的开展产品检测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该文件提出了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建立车辆生产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制度,与其他部门实现协同、联动,各企业的信用记录将成为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的重要评判要素。
这几个文件应该是党中央、国务院就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落实,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国家相关部委将和整个行业一起,就上述文件的要求,抓紧制定一些更细化的政策措施来加以落实。
完善退出管理机制:优胜劣汰成“新常态”
此外,针对落后企业退出管理机制,继2013年工信部发布第一批特别公示企业要求整改之后,2015年12月份,第二批特别公示企业发布,一大批产能相对低下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名列其中。按照工信部规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指的是连续两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的生产企业。
据悉,今后工信部将继续推出特别公示企业名单,形成“有进有出”管理机制,“进”就是放开准入限制,“退”就是对那些做得差的或者出了重大问题的企业列入特别公示的名单,采取优胜劣汰的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并进一步规范车辆公告管理。
着手第三方检测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
实际上,早在两三年前,国家就加强了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质量审核把关方面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政策条款直指其中的管理漏洞。这也意味着国家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检测机构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各中介机构能够公开、公平、公正、高质量地开展公告产品检测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是总原则下的具体管理措施。
2015年5月1日之前发布的《关于加强试验场地使用记录登记管理的通知》以及2016年元旦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工信部装[2015]492号),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管理和梳理,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检测机构,都感受到了政府对管理方式变革,既加强了对产品审核监管力度,又简化了审核流程,缩短了审核时间和企业的申报周期,提高了检测机构的工作效率。有松有紧,这是行业的普遍看法。
举例来讲,《关于加强试验场地使用记录登记管理的通知》主要是要求试验场进行登记和录像,旨在从检测管理流程上加强监管,防范汽车产品检测过程中的作弊、简化行为,尽量保证试验过程的客观性。该《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对那些未进行试验场登记,或登记内容缺少必要信息的,试验过程将不再被认可。其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各检测机构、试验场应对各自试验场使用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许可。
而在2015年年末制定2016年元旦期间正式公布的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工信部装[2015]492号)(以下简称492号文),则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解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流程复杂、产品检测多、申报工作量大、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准入许可》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进行部分调整。492号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调整审批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调整技术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简化申报材料,建立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 这两个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对管理检测机构进行管控:一方面对管理及检测机构在产品质量把关上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对审批流程进行简化,通过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和简化申报、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等来提高生产企业和审批部门的效率,此办法还能够有效促进我国专用汽车新产品的研发速度,让生产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
也有企业对492号文做出了如下高度评价:简化了流程,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行政成本,是我国政府对车辆管理的一大进步。
着手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完善技术及管理缺陷
近年来,有关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度和各项标准正在不断完善和加严。其中,属于专用汽车范畴的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也正在积极地制定和完善当中。
尽管目前针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尚未出台,但是危险货物罐车调研工作组已经完成了一定省市区域的罐车生产企业、罐箱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调研工作,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将尽早推出该类车辆的管理制度。
按照工作组调研的结果,危险品运输罐车的管理存在着多个问题,比如常压罐体设计环节管理制度不完善、罐体制造关键环节缺乏管控、罐车公告对准运介质的规定限制了企业选购其承运介质的罐车、常压罐体检验保障制度不完善,再加上还存在其他需部际协调解决的问题,罐车从生产制造开始到之后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最大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将针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
尽管该制度尚末正式出台,但是从相关专家处我们了解可能从急需解决的五个问题进行入手:
(1)罐车报废年限规定导致资源浪费,不利于运输行业采购价值高、技术条件好的运输装备;
(2)车辆使用性质规定不—致影响营运。
(3)液体危险货物介质密度缺乏统一标准。
(4)罐式集装箱应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保障制度存在空白。
(5)“一车一罐一品”的许可制度导致车辆运力资源浪费。
根据日前国家政府部门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标准的审批速度预估,针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不日将公布实施。
总体来说,从2015年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专用汽车方面的政策来看,主要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质量把关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危险品运输车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些政策的实施无疑是对管理的规范化,以及产品质量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那么,2015年出台了哪些影响专用汽车行业的政策?他们对专用汽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本刊记者对2015年出台的专用汽车行业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和盘点,虽然出台的有影响力的政策不多,但是在行业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着手车辆公告管理:破除中介垄断,加强服务监管
201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若干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即大家俗称的有关车辆公告管理的文件。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实施了以下政策:《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在《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中,该文件明确了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总体要求。车辆公告管理属于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工信部正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目前正在全面梳理审批的流程和修订工作的细则,尤其是明确各环节的一些职责、主要内容、接口以及实现要求等。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该文件明确要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国家工信部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对有关检测机构的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告检测机构管理程序相关要求,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中介机构能够公开、公平、公正、高质量的开展产品检测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该文件提出了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建立车辆生产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制度,与其他部门实现协同、联动,各企业的信用记录将成为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的重要评判要素。
这几个文件应该是党中央、国务院就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落实,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国家相关部委将和整个行业一起,就上述文件的要求,抓紧制定一些更细化的政策措施来加以落实。
完善退出管理机制:优胜劣汰成“新常态”
此外,针对落后企业退出管理机制,继2013年工信部发布第一批特别公示企业要求整改之后,2015年12月份,第二批特别公示企业发布,一大批产能相对低下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名列其中。按照工信部规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指的是连续两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的生产企业。
据悉,今后工信部将继续推出特别公示企业名单,形成“有进有出”管理机制,“进”就是放开准入限制,“退”就是对那些做得差的或者出了重大问题的企业列入特别公示的名单,采取优胜劣汰的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并进一步规范车辆公告管理。
着手第三方检测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
实际上,早在两三年前,国家就加强了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质量审核把关方面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政策条款直指其中的管理漏洞。这也意味着国家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检测机构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各中介机构能够公开、公平、公正、高质量地开展公告产品检测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是总原则下的具体管理措施。
2015年5月1日之前发布的《关于加强试验场地使用记录登记管理的通知》以及2016年元旦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工信部装[2015]492号),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管理和梳理,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检测机构,都感受到了政府对管理方式变革,既加强了对产品审核监管力度,又简化了审核流程,缩短了审核时间和企业的申报周期,提高了检测机构的工作效率。有松有紧,这是行业的普遍看法。
举例来讲,《关于加强试验场地使用记录登记管理的通知》主要是要求试验场进行登记和录像,旨在从检测管理流程上加强监管,防范汽车产品检测过程中的作弊、简化行为,尽量保证试验过程的客观性。该《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对那些未进行试验场登记,或登记内容缺少必要信息的,试验过程将不再被认可。其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各检测机构、试验场应对各自试验场使用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许可。
而在2015年年末制定2016年元旦期间正式公布的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工信部装[2015]492号)(以下简称492号文),则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解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流程复杂、产品检测多、申报工作量大、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准入许可》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进行部分调整。492号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调整审批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调整技术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简化申报材料,建立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清单。 这两个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对管理检测机构进行管控:一方面对管理及检测机构在产品质量把关上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对审批流程进行简化,通过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和简化申报、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等来提高生产企业和审批部门的效率,此办法还能够有效促进我国专用汽车新产品的研发速度,让生产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
也有企业对492号文做出了如下高度评价:简化了流程,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行政成本,是我国政府对车辆管理的一大进步。
着手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完善技术及管理缺陷
近年来,有关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度和各项标准正在不断完善和加严。其中,属于专用汽车范畴的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也正在积极地制定和完善当中。
尽管目前针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尚未出台,但是危险货物罐车调研工作组已经完成了一定省市区域的罐车生产企业、罐箱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调研工作,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将尽早推出该类车辆的管理制度。
按照工作组调研的结果,危险品运输罐车的管理存在着多个问题,比如常压罐体设计环节管理制度不完善、罐体制造关键环节缺乏管控、罐车公告对准运介质的规定限制了企业选购其承运介质的罐车、常压罐体检验保障制度不完善,再加上还存在其他需部际协调解决的问题,罐车从生产制造开始到之后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最大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将针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
尽管该制度尚末正式出台,但是从相关专家处我们了解可能从急需解决的五个问题进行入手:
(1)罐车报废年限规定导致资源浪费,不利于运输行业采购价值高、技术条件好的运输装备;
(2)车辆使用性质规定不—致影响营运。
(3)液体危险货物介质密度缺乏统一标准。
(4)罐式集装箱应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保障制度存在空白。
(5)“一车一罐一品”的许可制度导致车辆运力资源浪费。
根据日前国家政府部门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标准的审批速度预估,针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管理制度不日将公布实施。
总体来说,从2015年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专用汽车方面的政策来看,主要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质量把关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危险品运输车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些政策的实施无疑是对管理的规范化,以及产品质量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