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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完善法学教育提出了看法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不足;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领域都在飞速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马克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学作为上层建筑,也就自然而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十年文化大革命,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法学人才和法制机构也遭到迫害。1978年,我国高等教育学校重新招收法学学生,法学教育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统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自由程度不高,导致人们对法律认识不足,国家的法学教育也是根据国家的具体需要来开展。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逐步增多,社会自由程度也逐渐提高,契约意识和法治意识成为社会共识,法学和法律逐渐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法学教育在中华大地上遍地开花,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在我看来,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社会原因。从经济学来说,总需求决定总供给,总需求的增加决定总供给的增加。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总需求增加,导致法学教育的增加。而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导致法学教育的遍地开花,甚至盲目。
2、自身原因。法学教育成本是法学教育迅猛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大学法学专业的学费几乎是最低的,因为,法学教育不需要专门的设备、教师,甚至不需要专门的法学老师,有些专科学校法学专业的老师就是律所的执业律师。所以,法学教育成本低下,导致几乎所有大学都在开展法学教育。
3、国家原因。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学教育审批阶段没有很好的坚持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为标准,在法学教育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改正问题。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遍地开花,法学学生很多,但是法律人才却很短缺。在我看来,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人才不在多,而在精。既然开设法学课程,就不能为了开设而开设,要以培养法律人才或法学人才为目标,以学生的实际情况为标准开设课程,学校应该有较大的自主权,根据一线法学老师的建议开展教学活动,让懂法学的人来管理法学院。但是现实情况却是:上级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学校自主权过小,学校不能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开展教学活动,只能按照统一安排开设课程。再加上让不懂法学的人管理法学院,导致现在的法学教育和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甚至受过4年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在司法实务中一窍不通,不能不说是法学的悲哀,教育的悲哀。
首先,法学教育不能以司法实践为目标,这是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脱节的最主要的原因。法学教育具有滞后性。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令人目不暇接,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思想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法学教育是教育部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所以,教育制度和教学课程的设置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他们的改变必须经历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学教育总是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变化。
再者,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侧重的是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技能的培养较不重视甚至忽视。在教学方式上,绝大多数院校采取的是“我说你听”的讲授方式,师生之间缺乏开放式的沟通和交流,并以此作为培养的基本模式和方法。另外,法学教育对学生的评测体系较为单一和僵化,大多数是以教材为依据,这种教育的模式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另外,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很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缓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压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却与法律职业的“同质化”要求相矛盾。加之现在的各个法学院系虽然都在进行名义上相同的法学教育,但是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学习年限,培养规格,生源等方面差异巨大,反映我国法学教育大发展背后掩盖的盲目与混乱,后果是影响到法学毕业生的质量。长此以往,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畸形发展,浪费了社会教育资源,也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前途。
基于这些法学教育的不足,国家司法部曾经提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缓解社会上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化,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和培养质量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在我看来,完善法学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目的。法学教育的目的也就是法学教育的宗旨,即法学教育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这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并决定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方向与任务,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和基本模式。由于法学教育必须既要为社会培养法律职业的应用人才,同时也要为法学教育本身培养研究人才,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必须协调好这两种要求,而由不同的法学教育层次满足不同的要求。
2、教育方法。在教育方法上,应逐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占主导地位的教育模式,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特点,侧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协调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内在联系。在教学内容上,着力培育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制意识和理念,真正将他们训练成思想先进、素质过硬、道德过关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3、扩大学习自主权。当前政府主导的教育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学校如今是行政的附属物,教什么以及如何教,学校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只有彻底的实行教育体制改革,让法学院系享有真正的教育自主权,才能使法学教育有针对客观形势的变化做出必要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进而形成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法学教育格局。教授治校,教授治学不能只停留在理论上和口头上,要真真切切的付诸实践。让具有最前沿的理论知识或司法实践的教授或者老师来根据社会和学生的需要调整教学活动,使法学教育成为能够培养出满足不同社会需求的教学活动。
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从学徒制法学教育模式,发展到如今的三阶段法学教育模式,也就是将法学教育分为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和实习阶段,实践性特征得到一步步的强化,为英国培养了大量理论和实践俱佳的法律人才。目前,随着国内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英国法学教育将更加重视实践教育,理论阶段也就是法学院内的法学教育实践性特征也将进一步发展。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成熟经验,重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征,进行符合国情的法学教育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来,反腐浪潮一段高过一段,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由此可以預见,法治、法律和法学这三个词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感更加重要的地位,法学教育由此迎来一个新的春天。所以,国家应及时调整法学教育,从教育体制、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使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使用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浪潮,为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理论性人才,为司法实践培养大量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实践性人才,从而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建立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法学教育;不足;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领域都在飞速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马克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学作为上层建筑,也就自然而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十年文化大革命,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法学人才和法制机构也遭到迫害。1978年,我国高等教育学校重新招收法学学生,法学教育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统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自由程度不高,导致人们对法律认识不足,国家的法学教育也是根据国家的具体需要来开展。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逐步增多,社会自由程度也逐渐提高,契约意识和法治意识成为社会共识,法学和法律逐渐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法学教育在中华大地上遍地开花,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在我看来,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社会原因。从经济学来说,总需求决定总供给,总需求的增加决定总供给的增加。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总需求增加,导致法学教育的增加。而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导致法学教育的遍地开花,甚至盲目。
2、自身原因。法学教育成本是法学教育迅猛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大学法学专业的学费几乎是最低的,因为,法学教育不需要专门的设备、教师,甚至不需要专门的法学老师,有些专科学校法学专业的老师就是律所的执业律师。所以,法学教育成本低下,导致几乎所有大学都在开展法学教育。
3、国家原因。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学教育审批阶段没有很好的坚持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为标准,在法学教育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改正问题。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遍地开花,法学学生很多,但是法律人才却很短缺。在我看来,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人才不在多,而在精。既然开设法学课程,就不能为了开设而开设,要以培养法律人才或法学人才为目标,以学生的实际情况为标准开设课程,学校应该有较大的自主权,根据一线法学老师的建议开展教学活动,让懂法学的人来管理法学院。但是现实情况却是:上级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学校自主权过小,学校不能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开展教学活动,只能按照统一安排开设课程。再加上让不懂法学的人管理法学院,导致现在的法学教育和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甚至受过4年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在司法实务中一窍不通,不能不说是法学的悲哀,教育的悲哀。
首先,法学教育不能以司法实践为目标,这是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脱节的最主要的原因。法学教育具有滞后性。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令人目不暇接,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思想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法学教育是教育部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所以,教育制度和教学课程的设置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他们的改变必须经历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学教育总是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变化。
再者,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侧重的是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和技能的培养较不重视甚至忽视。在教学方式上,绝大多数院校采取的是“我说你听”的讲授方式,师生之间缺乏开放式的沟通和交流,并以此作为培养的基本模式和方法。另外,法学教育对学生的评测体系较为单一和僵化,大多数是以教材为依据,这种教育的模式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另外,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很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缓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压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却与法律职业的“同质化”要求相矛盾。加之现在的各个法学院系虽然都在进行名义上相同的法学教育,但是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学习年限,培养规格,生源等方面差异巨大,反映我国法学教育大发展背后掩盖的盲目与混乱,后果是影响到法学毕业生的质量。长此以往,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畸形发展,浪费了社会教育资源,也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前途。
基于这些法学教育的不足,国家司法部曾经提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缓解社会上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化,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和培养质量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在我看来,完善法学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目的。法学教育的目的也就是法学教育的宗旨,即法学教育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这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并决定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方向与任务,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和基本模式。由于法学教育必须既要为社会培养法律职业的应用人才,同时也要为法学教育本身培养研究人才,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必须协调好这两种要求,而由不同的法学教育层次满足不同的要求。
2、教育方法。在教育方法上,应逐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占主导地位的教育模式,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特点,侧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协调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内在联系。在教学内容上,着力培育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制意识和理念,真正将他们训练成思想先进、素质过硬、道德过关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3、扩大学习自主权。当前政府主导的教育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学校如今是行政的附属物,教什么以及如何教,学校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只有彻底的实行教育体制改革,让法学院系享有真正的教育自主权,才能使法学教育有针对客观形势的变化做出必要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进而形成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法学教育格局。教授治校,教授治学不能只停留在理论上和口头上,要真真切切的付诸实践。让具有最前沿的理论知识或司法实践的教授或者老师来根据社会和学生的需要调整教学活动,使法学教育成为能够培养出满足不同社会需求的教学活动。
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从学徒制法学教育模式,发展到如今的三阶段法学教育模式,也就是将法学教育分为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和实习阶段,实践性特征得到一步步的强化,为英国培养了大量理论和实践俱佳的法律人才。目前,随着国内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英国法学教育将更加重视实践教育,理论阶段也就是法学院内的法学教育实践性特征也将进一步发展。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成熟经验,重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征,进行符合国情的法学教育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来,反腐浪潮一段高过一段,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由此可以預见,法治、法律和法学这三个词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感更加重要的地位,法学教育由此迎来一个新的春天。所以,国家应及时调整法学教育,从教育体制、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使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使用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浪潮,为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理论性人才,为司法实践培养大量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实践性人才,从而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建立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