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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犯罪的立法模式不外乎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三种.我国现行金融犯罪的立法模式也是如此.但是,我国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金融刑事条款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这是与国外的不同所在.这决定了我国的附属金融刑事条款有适用上的缺陷,因而需要改革其立法内容.借鉴国外,办法有二:一是直接指明定罪量依据的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条文,二是直接创设新罪名并规定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