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理”视角下工程招投标职务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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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呈现高发的势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遏制是一项现实课题。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招投标制度本身的缺陷,提出的对策集中在如何完善招投标程序上,缺乏对主体要素的研究,忽略了“人”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的主导作用。从“人理”的角度解读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成因,可以认为根源在于信用机制失灵,即各参与主体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缺乏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予以制约。解决的策略关键在于重塑招投标领域的信用机制,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
  关键词:人理 招投标 职务犯罪 信用机制 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110-03
  一、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媒体曝光的一系列大案、要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应该说,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可能发生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其中,工程招投标环节的腐败现象更是广遭诟病。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率也是长期居高不下。例如,1998—2006年间,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党组书记赵詹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标和建设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560余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7.6万元,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1]……更为严重的是,此种现象不仅在国内蔓延,而且还“跨出国门”,严重贬损中国建设企业的形象。2009年1月14日,世界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告称,针对七家企业和一名个人在其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投标中存在串标等违规行为,分别做出永久、暂时禁止参与世行资助项目的制裁,其中涉及四家中国企业[2]。虽然中国相关方面对此提出质疑,关于此事件目前仍尚无定论,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使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大打折扣。
  除了案件高发之外,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涉案金额巨大。例如,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原副局长吴少雯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疯狂受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高达988.4万元,刷新了近两年来杭州市犯罪官员中个人受贿的数额纪录[3]。第二,窝案现象突出。江西省检察机关2007—2009年底所办的538起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窝案比例高达55.39%[4]。基于前两点,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巨大。一方面,窝案比例高意味着腐败官员相互之间易结成利益同盟,查处职务犯罪的难度势必随之加大,相应地其潜在的风险亦愈益增加。另一方面,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看,投入的成本愈高,其期望的收益也就越大。行贿者投入巨资行贿,为了收回成本,牟取更高的利润,势必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实践中时常曝出的“豆腐渣”工程或多或少地即与此有关。
  面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现状,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倍感压力。事实上,我们大可不必过于纠结,就全球范围来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以近邻日本为例,从2002—2004年的三年间,日本防卫设施厅为驻日美军共进行了1 068件工程招标,平均的中标价格比率为96%,其中有54项工程中标价格比率竟为100%。而一般認为,工程中标价格比率在95%以上的,就几乎可以认定其背后必有操纵工程投标的官商勾结行为[5]。
  不管问题如何棘手,我们都需要面对困境,着手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这一顽疾。不过,妥当应对的前提是要找到职务犯罪高发的“病因”,“对症下药”方能根除弊病。那么,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究竟为何?
  二、“人理”视角下职务犯罪高发的成因:信用机制失灵
  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成因,理论界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然而,长期以来,学者们习惯于将职务犯罪频发归因于立法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备,如果按照此种逻辑推断,随着法律体系日益严密,招投标制度渐趋完善,从理论上来说,招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应该逐步走低才符合逻辑。然而,相对于20世纪的法制建设来说,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建设也与时俱进,但是招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现象却并未减少,前引的一系列数据至少可以证明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此种结果证明现行的研究进路不足以有效地回应实践的需要,由此启示我们应该换一个思路研究这一问题。
  根据贝塔朗菲的系统论思想,我们可以将整个招投标流程视为一个完整独立的操作系统,而系统中的各项独立运行的机制则是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必须将其放在整体的平台上审视才能使系统整体的功能最大化。“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任何一种系统都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庞大系统。目前,人们对系统要素的分析至今仍未取得共识,但若做大体划分,可以分为人、物(设施)和制度等要素”[6]。如上所述,学者们目前大多将研究的立足点放在制度要素上,事实上,我们都深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无论多么完备的制度最终仍旧需要人去执行,如果“人理”失范,制度难免会继之失灵。所以,我们不妨换一个视角,从主体—人理—的角度追溯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成因。
  “人理”是WSR(即物理—事理—人理)系统方法论的构成要素之一。WSR系统方法论是著名学者顾基发与朱志昌在西方传统的系统分析方法基础上添加了“人理”要素所提出的一种全新方法论。所谓人理,“指做人的道理,通常要用人文与社会科学的知识去回答‘应当怎样做’和‘最好怎么做’的问题。人理的作用可以反映在世界观、文化、信仰、宗教和情感等方面,特别表现在人们处理一些事和物中的利益观和价值观上。”[7] 社会是人类的社会,而法律制度是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配设的装置,因此任何制度都必须围绕着人来设计,其预设价值在于如何让人类的生活在规范下更趋美好,工程招投标制度也不例外。由此决定了我们在评价以及反思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时应该以人为中心,秉持一种主体论的立场,从主体的内在素质、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展开讨论。立基于“人理”来分析问题彰显了对主体的尊重,体现了对制度终极价值的回归,恰好契合了此种主体论思想,这也是本文选择以“人理”为分析视角的原因所在。
  “人理”权衡的是人的世界观和利益观,其中依据的最基本的价值准则即是诚信。“诚信涉及每个个体生命的生活本身,是人类追求幸福生活而不息努力创造的一种美好道德。如果人生的意义在于幸福地生活,如果一个人可能的幸福生活就是在一定规则下公平地追求利益、自由和正义,从而健全人性”[8],那么,参与主体的诚信度关涉到该项制度的价值实现程度并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
  工程招投标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为投标方创造出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发包方提供效益最优的方案,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设定制度界限,然而这一切均依赖于各参与主体的诚实守信。因为“大量的社会实践证明,人们在交往中决非只是因为法律原因才遵守某些约定,善良的内心世界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也会有不同的道德准则”[9],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被视为市场竞争主体一致的选择。试想,即使制度设置无比粗糙,如果参与主体能够诚实守信,高度自律,彼此都讲诚信的主体会赢得相互间的信任和更多的交易机会,如此良性循环,市场竞争也会井然有序;反之,如果主体思考问题的出发点都是如何通过法外途径谋取竞争优势,在前次交易中因为其他竞争对手的不守信而利益受损的主体,在以后的交易中势必会“吃一堑长一智”,自然不会坚守诚信。当投机钻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流价值时,无论制度设计如何完美,在现实中都可能被主体所规避,何况完美无缺的制度从来只是一种理想。基于此,从“人理”的角度来追问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成因,各参与主体的失信无疑是其中尤为重要的缘由所在。
  客观地说,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现行法律制度也配套了相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如《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他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串通投标、禁止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反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刑法第223条更是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使失信者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此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建立了一系列失信惩戒制度,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显示出了一定的威慑力。令人遗憾的是,现行的信用约束机制并未能发挥实效,职务犯罪高发的现实以及逐步蔓延的态势足以证明现行信用机制濒于失灵。
  三、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面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无法有效遏制的困局,我们不能总寄望于严刑峻罚以摆脱窘境。事后的惩治固然重要,但是损失已然不可避免,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来衡量,其收益未必高过成本。如果我们能够做好事先的预防工作,则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防患于未然”相较于事后惩戒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
  如前所述,人是招投标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以“人理”的视角来看,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主体去贯彻执行,无论多么理想的制度都可能成为摆设。基于此,预防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做好“人”的工作,营造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如果各参与主体都能够谨守诚信,职务犯罪率的降低便水到渠成。当然,单纯依赖主体的自律显然不够,因为“诚信不是从天上落下的。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就不可能天然营造出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以,要树立诚信原则、道德权威到法律和制度上的权威,让有关诚实信用的法律和制度在各种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中具体化。”[10]当务之急是应该重建信用机制,通过制度规范主体的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一)构建统一的征信查询系统
  尽管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征信与信用查询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尚存在明显的不足,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尽快加以改进。
  首先,现有的信用查询系统比较分散,亟须整合搭建跨部门、跨地域的公共信息平台。目前关于招投标法律关系主体的信用查询系统分散于多个部门,比较权威的是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及各地建设部门设立的信用记录系统。客观地说,这些数据库对于预防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缺陷也十分明显,即各自为政导致资源分散,即使建设系统内部也未实现联网,因此极大地制约了其效用的发挥。不同部门收录的数据库可能有重合,更可能有差异,例如检察机关的查询系统只收录了已经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主体信息,对于那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尤其是行贿者则被排除在外,而建设主管部门的数据库恰好可以弥补其不足。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对分散的资源加以整合优化并实现共享,可以使资源的效用达致最优。具体而言,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联合工作组,将各自建立的子系统进行联网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同时办理对外查询业务,以发挥征信查询系统的预防作用。
  其次,征信系统涵盖的主体范围较为狭窄,应当将招投标法律关系涉及的各参与主体均纳入其中。目前征信系统主要收录的是投标人的信用数据,对于参与招投标过程的其他主体则鲜有涉及。事实上,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他们在此过程中都可能失信,具体而言,投标方失信表现的最为突出,而招投标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失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单纯地约束某一类主体并不能充分起到预防作用,为此,我们建议将投标方、中介组织以及评标专家的不良信用记录均纳入统一的征信系统之中。
  此外,信用查询应该被规定为工程招投标的必经步骤。现阶段对于是否查询未作强制要求,使得征信系统的威慑力大打折扣,我们认为,应该明确规定信用查询为工程招投标的必经程序,可以根据招投标活动所处的阶段分别设定不同的查询对象,例如,在评标阶段,招标方负有查询评标专家信用状况的义务,如果发现有不良信用记录,应当将其排除出评标程序。
  (二)重塑信用激励机制
  首先,对于失信行为,需要进行严厉的惩罚。“诚信的价格是欺骗的成本。这种替代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普适性,在诚信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市场博弈的最优选择是即使对诚信的人也会选择欺骗,因为诚信的价格不高,即欺骗的成本很低,于是欺骗必然成风。”[11]具体而言,对于投标方以及招投标中介机构,自被记入系统后一定期限如二年内剥夺其参与招投标的资格,如果有两次以上失信记录,则永久性取消参与工程招投标资格。如果前述主体是以组织的形式出现的,在录入系统时应该记录的是直接行为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信息,以免其改头换面后重新介入这一领域;对于评标专家,如果查询到被记入“黑名单”,即直接剔除出专家库,五年内不得再参与工程评标活动,以此规避职务犯罪的风险。
  其次,确立守信奖励制度,激励各参与主体正当地从事市场竞争。“守信奖励制度是指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并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对守信者的激励,对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审查、信贷、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给予一定形式的嘉奖,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12]除此之外,为了鼓励有不良记录的主体能够自觉地改正错误,也应该建立动态的退出机制,定期更新数据库的记录,例如在一定期限如十年内,假如没有再次发生失信现象,可以将以前的不良记录删除。
  (三)加强对人的诚信教育
  恰如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13]通过教育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守信意识,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无疑大有裨益。
  教育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例如,可以将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制作成图片或视听资料,作为反面教材,定期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公职人员参观、观看。各部门还可以联合开展活动,从正面宣传守信典型,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譬如由建设部门规定工程从业人员必须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邀请检察人员为他们开设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或者组织模范人物开展巡回演讲。另外,为了构建职务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可以在建设工程职业资格考试增加诚信方面的内容,在授予职业资格前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工程师资格,使得未來的从业人员在入行之初即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培养他们抵制腐败的自觉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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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08.
  [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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