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其继承地位和份额各不相同。赘婿等与户绝财产所有者同居的近亲也可继承部分遗产。户绝遗嘱继承仍未摆脱宗法关系的约束,但已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