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把子”、“大宪章”抑或“天平”?——刑法价值的追问、批判与重塑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xhex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对刑法存在价值的追问。国家为什么制定刑法,对刑法寄予什么期望,通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期待刑法达到什么目的,是一个直接关系刑法存在的根基的刑法价值哲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制约国家刑事政策走向和刑法运作机制的重大实践问题。
其他文献
法官的裁量权,是确保刑事法制的锁头,同时也是违法擅断,破坏刑事法制的钥匙,这个锁头和钥匙是拿在裁判官手里的。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如何划定,则更有必要从理性的角度加以考察。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我们虽然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也中止了中国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活动,但是在向苏联“一边倒”的基本国策下,开始了全面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进程。对于这一进程,国内学术界虽然时时有所涉及,
一、物权定义的理论分歧。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最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最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最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
在国际法上承担法律责任者主要是国家,这是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传统国际法上的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因为做出国际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家责任。但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都是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它们首先是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次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