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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是指人类在政治领域内的创造成果。至于“政治领域”之涵义,古今中外,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的观点是,政治领域即为“公共权力的领域”,简称 “公权领域”。人类需要解决公权的归属、产生、配置、运作、监控与功效等问题,从而在公权领域内创造了各种成果。历经几千年之积累,人类政治文明蔚为大观。其主要结构与内容,已有不少学者作了阐述。笔者则主张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加以分析。?
一、政治文明之横向结构
有学者认为,人类政治文明在横向上是“三层次(要素)”结构,即:意识、制度、行为。 而另一些学者则持“四层次(要素)”说,其中三个层次(要素)基本上与前述一致,只是另增第四层次(要素),有的增“组织”(机构),有的增“法治 ”。[7]笔者也持“四层次(要素)”观点,但,认为政治文明的横向结构由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主体与政治行为构成。政治意识,包括各种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学说、政治哲学、政治原则等。顺便指出,政治意识也属于精神文明的内容。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合部、重叠处。现实社会三大领域的界限本来就有模糊性,三种文明的区分也只能是相对的。政治制度,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法内制度”与惯例、传统等的“法外制度”——简而言之,是指规范政治行为的各种准则。包括根本制度、具体制度乃至可操作性很强的各类机制、规则、程序等。政治主体,是指政治领域中产生政治行为的国家、政党等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政治行为,包括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的各类政治活动。?
二、政治文明之纵向结构
马克思主义者通常认为整个人类的政治文明包含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四大部分。这完全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也可以更加宏观地将人类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归纳为先后两大板块,即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与现代政治文明。一般来说,前者包括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后者包括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这两大板块分别以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为背景,其不同特征是鲜明的。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虽然也含有雅典民主政治、罗马贵族政治一类的个案。但,就其总体言,是以专制政治为基本特征的。借助马克思对法国小农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很容易认清这里的历史必然性。民主政治之所以在现代得以萌发与成长,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业文明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沃土。工业的发展如法术般地增强着近代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从而使之有欲望、有勇气向政治(政权)提出民主诉求;作为“天生平等派”的商品经济与工业相伴而行,为近代资产阶级争取民主准备了必要的观念与理论武器;工业不断走向社会化,商品不断扩大其自由交换、自由竞争的天地,使近代资产阶级能够克服小农“马铃薯”般的弱点,而不可容忍高居其上、“不受限制”的 “主宰”。……现代民主的出现是与资产阶级的状况紧密相关的。但是,时至当今,民主早已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畴,已成为整个人类普遍的政治价值取向,已成了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
三、重视法治与民主、政党三者的统一性
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视角下考察“法治”,必须重视其与民主、政党的紧密相关性,重视三者之间的统一性。这里我们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一下法治与民主以及法治与政党的关系。
民主不可离开法治。人民群众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管道,有序有效地参与政治,向政治系统表达各种利益要求;人民选举并实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人民群众中共同的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律规范;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监督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的公共管理与司法活动,从而实现、发展与维护人民的利益。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在实践中,公民的利益表达、政治参与尚缺乏一些法定的具体管道。例如,有的选民难以找到忙于本职工作的兼职制人大代表,不少进城的农民工无处反映自己的困苦遭遇,意欲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身权益的某些公民因程序过长过烦而却步……。可见,现有的法律制度还需朝着更有利于公民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方向逐步完善。法治不可离开民主。这是因为,离开民主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很容易会滑到“法胜民”那种所谓的“以法治国”境地的。事实上,某些部门、某些官员时常会“忘”了“民主”而高喊“法治”。一位基层干部就曾向笔者反映过这样一件事:某乡官听到有农民给自己提批评意见,便大叫“现在是依法治乡了,你还嚷嚷什么!”在这名乡官眼中,“法治”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有力工具。至于有些法律(含法规、规章)在制定时就已经潜伏着“忽视民权、扩大官权”的危险,一旦付之实施,便很容易成为某些“执法”者乱收费、乱摊派,甚至乱拘人的“法律依据”。应当说,这是一种很值得引起注意的倾向!它提醒我们必须全面完整地宣传法治,必须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视角认识法治,必须在坚持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加强法治,必须切实保障任何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应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笔者郑重提议,在强调“民主法制化”之同时,亦有必要强调“法治民主化”,这可以避免我们的法治偏离现代政治文明的轨道。
值得重视的是,中共十六大多处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并且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笔者理解,这是有针对性的。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们的一些同志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涵义,从而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多次提出“党政职能分开”的思路,情况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地方、一些事情上,有的党组织实际上至今还在不适当地干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依旧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存在。严格地说,这违反宪法与法律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规定,也违反党章的相关规定。其后果是,影响我们党带头守法的形象,影响我们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有悖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
为此,我们应当结合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党内开展“依法执政”的宣传教育。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认真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使我们党的各级组织与全体党员、干部能认识到,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政党活动也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从而能自觉地成为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一、政治文明之横向结构
有学者认为,人类政治文明在横向上是“三层次(要素)”结构,即:意识、制度、行为。 而另一些学者则持“四层次(要素)”说,其中三个层次(要素)基本上与前述一致,只是另增第四层次(要素),有的增“组织”(机构),有的增“法治 ”。[7]笔者也持“四层次(要素)”观点,但,认为政治文明的横向结构由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主体与政治行为构成。政治意识,包括各种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学说、政治哲学、政治原则等。顺便指出,政治意识也属于精神文明的内容。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合部、重叠处。现实社会三大领域的界限本来就有模糊性,三种文明的区分也只能是相对的。政治制度,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法内制度”与惯例、传统等的“法外制度”——简而言之,是指规范政治行为的各种准则。包括根本制度、具体制度乃至可操作性很强的各类机制、规则、程序等。政治主体,是指政治领域中产生政治行为的国家、政党等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政治行为,包括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的各类政治活动。?
二、政治文明之纵向结构
马克思主义者通常认为整个人类的政治文明包含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四大部分。这完全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也可以更加宏观地将人类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归纳为先后两大板块,即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与现代政治文明。一般来说,前者包括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后者包括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这两大板块分别以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为背景,其不同特征是鲜明的。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虽然也含有雅典民主政治、罗马贵族政治一类的个案。但,就其总体言,是以专制政治为基本特征的。借助马克思对法国小农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很容易认清这里的历史必然性。民主政治之所以在现代得以萌发与成长,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业文明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沃土。工业的发展如法术般地增强着近代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从而使之有欲望、有勇气向政治(政权)提出民主诉求;作为“天生平等派”的商品经济与工业相伴而行,为近代资产阶级争取民主准备了必要的观念与理论武器;工业不断走向社会化,商品不断扩大其自由交换、自由竞争的天地,使近代资产阶级能够克服小农“马铃薯”般的弱点,而不可容忍高居其上、“不受限制”的 “主宰”。……现代民主的出现是与资产阶级的状况紧密相关的。但是,时至当今,民主早已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畴,已成为整个人类普遍的政治价值取向,已成了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
三、重视法治与民主、政党三者的统一性
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视角下考察“法治”,必须重视其与民主、政党的紧密相关性,重视三者之间的统一性。这里我们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一下法治与民主以及法治与政党的关系。
民主不可离开法治。人民群众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管道,有序有效地参与政治,向政治系统表达各种利益要求;人民选举并实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人民群众中共同的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律规范;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监督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的公共管理与司法活动,从而实现、发展与维护人民的利益。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在实践中,公民的利益表达、政治参与尚缺乏一些法定的具体管道。例如,有的选民难以找到忙于本职工作的兼职制人大代表,不少进城的农民工无处反映自己的困苦遭遇,意欲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身权益的某些公民因程序过长过烦而却步……。可见,现有的法律制度还需朝着更有利于公民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方向逐步完善。法治不可离开民主。这是因为,离开民主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很容易会滑到“法胜民”那种所谓的“以法治国”境地的。事实上,某些部门、某些官员时常会“忘”了“民主”而高喊“法治”。一位基层干部就曾向笔者反映过这样一件事:某乡官听到有农民给自己提批评意见,便大叫“现在是依法治乡了,你还嚷嚷什么!”在这名乡官眼中,“法治”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有力工具。至于有些法律(含法规、规章)在制定时就已经潜伏着“忽视民权、扩大官权”的危险,一旦付之实施,便很容易成为某些“执法”者乱收费、乱摊派,甚至乱拘人的“法律依据”。应当说,这是一种很值得引起注意的倾向!它提醒我们必须全面完整地宣传法治,必须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视角认识法治,必须在坚持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加强法治,必须切实保障任何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应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笔者郑重提议,在强调“民主法制化”之同时,亦有必要强调“法治民主化”,这可以避免我们的法治偏离现代政治文明的轨道。
值得重视的是,中共十六大多处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并且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笔者理解,这是有针对性的。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们的一些同志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涵义,从而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多次提出“党政职能分开”的思路,情况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地方、一些事情上,有的党组织实际上至今还在不适当地干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依旧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存在。严格地说,这违反宪法与法律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规定,也违反党章的相关规定。其后果是,影响我们党带头守法的形象,影响我们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有悖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
为此,我们应当结合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党内开展“依法执政”的宣传教育。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认真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使我们党的各级组织与全体党员、干部能认识到,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政党活动也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从而能自觉地成为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