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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1船舶共有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一方面确立了船舶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边界,另一方面确立了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规则。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本文以前述条文为对象进行规范性阐释,以求还原该制度的实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