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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刑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必须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本文阐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相关理论并对我国刑罚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以期在重构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发展与完善,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一次将这一概念上升到了党的方针的高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内在地一致性,既体现了对刑法权威和效力的尊重,又表现出了对于人权关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制度规范化科学化的根本出路所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笔者认为,“宽”主要包括宽大、宽缓和宽容三方面的含义。“宽大”,是指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作非犯罪化处理,尽量缩小刑法的打击面。“宽缓”,是指刑罚轻缓化,是指对较轻犯罪和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适用较轻的刑罚,以教育、改造和挽救大多数。“宽容”,是指非监禁化,对更多的罪犯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或者适用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促使其更好地改造并回归社会。[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应当包括严密、严厉、严格三种含义,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刑罚严厉化和严格执法。犯罪化是指将一些原来不认为是犯罪但目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刑罚严厉化是指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从重处置,以发挥刑罚特殊预防的效用。严格执法是对执法的严格要求,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具体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有差异,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通过对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有效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寬严并用,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从宽与从严两种立法手段要并用,不能有所偏废。一方面,宽严并用,并不是一味地“宽”,也不是一味地“严”;当“宽”与“严”并存时,既不是以“严”为本位,也不是以“宽”为本位,而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另一方面,要反对人为地割裂宽与严的关系,一味地从严,就会走向重刑主义;一味地从宽,则可能会放纵犯罪。
(二)宽严互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与严之间相互弥补、有机统一。宽与严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宽就不能有严,有严就不能有宽,特别是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往往只强调罪行严重者配置重刑的一面,而不考虑在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时亦可对其配置轻刑的一面,这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报告(法[2007]51号)[R].2007.]
四、我国现行刑罚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
刑法在刑罚制度上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一些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但整体上说,刑罚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刑罚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和弊端,具体表现在:
(一)刑罚的种类不足。我国现行刑法仅规定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劳动教养、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均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且在刑罚方法的安排上除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其他均设有自由刑条款,这种设计必然给社会造成除死刑外,自由刑才是真正的刑罚方法的强烈印象。
(二)刑罚结构的协调性不足。科学的刑罚结构要求刑罚种类和刑罚强度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存在差异,从而形成轻重不等、彼此衔接的严密的刑罚体系。但是,我国刑罚制度在法定刑衔接上,法定刑特别是死刑的设置上都明显存在结构性缺陷,有些缺陷还相当严重。部分罪种的法定刑设置不合理。首先,有些罪种的法定刑设置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失重失轻的现象。其次,有些罪名的法定刑设置没有充分考虑犯罪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起点刑设置过高,难以实现罪刑均衡。最后,我国的死刑制度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死刑适用范围过广,死刑使用条件不够严格、死刑与其他刑种衔接不够紧凑等等。[ 刘炎:《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现实思考》[J].,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制(上卷)]
(三)刑罚的规定方式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量刑档次的幅度过大。刑法许多条文分解后的量刑档次为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3年至lO年徒刑、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些量刑档次幅度过大,以至于对属于同一量刑情节的同种犯罪行为,既可以适用拘役,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畸轻难以避免。第二,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表述过于概括、简单。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仅规定以犯罪数额作为适用法定刑的依据,且加重情节也仅规定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由于这些规定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执行中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第三,刑罚变更措施的程序不透明。我国执行刑罚的变更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且在呈报、审批等程序方面不公开、不透明,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不能参与到上述程序中去,缺乏应有的监督。
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制度的要求
(一)刑罚制度要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用刑罚惩罚犯罪,让罪犯遭受刑罚的痛苦,这是刑罚正义观念应有的内涵,对于那些不构成犯罪的人,坚决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究,罚当其度,宽严相济。但是我们还要认识到,正义是相对的,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也就是说,正义的观念是由所处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刑罚制度注入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正义观念,其结果必然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调整是必然的,但调整的范围和幅度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民众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关键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刑罚制度要充分体现罪刑均衡的原则。罪刑均衡是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罪刑均衡在刑罚结构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刑罚排列顺序要轻重有序,主次分明;另一方面是单个刑罚还应具有可分性。刑罚结构要在上述两方面达到布局合理、协调统一,必须做到:其一,刑罚的方法应具有多样性。这是刑罚结构合理性的前提和条件。其二,不同的刑种存在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其三,相邻的刑种应该上下衔接紧密,不留空白。其四,各刑种在地位上应有主次之分,处于主导地位的刑种本身也应具有轻重之别,具有较大的可适用性。其五,要保障刑度的合理性和立法规定方式的科学性。
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制度重构的启示。
(一)确保刑罚种类的多样性。这是改革和完善刑罚结构的前提。针对我国现行轻刑刑罚方法不足的缺陷,我们建议,将劳动教养、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纳入刑罚方法,具体为:劳动教养作为不完全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违法犯罪情节轻的未成年人和初犯、偶犯,允许被教养人员与外界通信、会见,允许被教养人员在节假日与家人团聚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既可以增强犯罪人的社会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又可以使被害人从犯罪人的公益劳动中得到安抚,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同时,通过增设职业禁止来完善资格刑。禁止职业或业务人重新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相关的职业和业务以剥夺其再犯能力,可以起到强化刑罚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并且通过划分永久禁止和一定期限禁止的方法,合理地调整刑罚量达到矫正和惩罚并重的目标。
(二)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调整法定刑,使单罪和罪与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形成轻重有序、合理协调的严密体系。首先,以现行刑罚制度为基础,划分轻罪和重罪两个序列,为建立轻重有序、合理协调的刑罚体系奠定基础。其次,根據各罪种的典型特征来确定法定刑的上限和下限。以最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一般性的案例作为判断犯罪社会危害性、决定惩罚犯罪法定刑上下限的依据,以此实现对绝大多数案件的公正处理。最后,处理好各种法定刑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得各种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真正成为一个结构合理、衔接紧凑的体系。
(三)要增强刑罚规定方式的科学性。必须调整量刑档次的幅度,量刑构成要件要尽量细化,还要改变执行刑罚变更措施程序不透明的状况。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综合平衡量刑差异,遵循量刑幅度随着罪行的严重程度而逐渐增大的原则,且每档的上下限不应超过3年。在细化量刑构成要件方面,应以细化加重构成要件为重点,因为加重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上限紧密相连,调整得好可以达到使刑罚结构整体趋轻的效果。对刑罚执行的变更程序也应当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必须被纳入法院公开审理程序,且必须有监狱代表、罪犯、被害人等参加,甚至可以考虑赋予罪犯、被害人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权。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报告》(法[2007]51号)[R].2007.
[3]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5]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载中国司法2003 年第5 期
[6]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 年第1 期
[7]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载法学杂志2007
[8]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 期年第1 期
[9]王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8月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发展与完善,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一次将这一概念上升到了党的方针的高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内在地一致性,既体现了对刑法权威和效力的尊重,又表现出了对于人权关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制度规范化科学化的根本出路所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笔者认为,“宽”主要包括宽大、宽缓和宽容三方面的含义。“宽大”,是指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作非犯罪化处理,尽量缩小刑法的打击面。“宽缓”,是指刑罚轻缓化,是指对较轻犯罪和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适用较轻的刑罚,以教育、改造和挽救大多数。“宽容”,是指非监禁化,对更多的罪犯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或者适用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促使其更好地改造并回归社会。[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应当包括严密、严厉、严格三种含义,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刑罚严厉化和严格执法。犯罪化是指将一些原来不认为是犯罪但目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刑罚严厉化是指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从重处置,以发挥刑罚特殊预防的效用。严格执法是对执法的严格要求,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具体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有差异,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通过对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有效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寬严并用,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从宽与从严两种立法手段要并用,不能有所偏废。一方面,宽严并用,并不是一味地“宽”,也不是一味地“严”;当“宽”与“严”并存时,既不是以“严”为本位,也不是以“宽”为本位,而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另一方面,要反对人为地割裂宽与严的关系,一味地从严,就会走向重刑主义;一味地从宽,则可能会放纵犯罪。
(二)宽严互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与严之间相互弥补、有机统一。宽与严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宽就不能有严,有严就不能有宽,特别是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往往只强调罪行严重者配置重刑的一面,而不考虑在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时亦可对其配置轻刑的一面,这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报告(法[2007]51号)[R].2007.]
四、我国现行刑罚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
刑法在刑罚制度上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一些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但整体上说,刑罚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刑罚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和弊端,具体表现在:
(一)刑罚的种类不足。我国现行刑法仅规定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劳动教养、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均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且在刑罚方法的安排上除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其他均设有自由刑条款,这种设计必然给社会造成除死刑外,自由刑才是真正的刑罚方法的强烈印象。
(二)刑罚结构的协调性不足。科学的刑罚结构要求刑罚种类和刑罚强度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存在差异,从而形成轻重不等、彼此衔接的严密的刑罚体系。但是,我国刑罚制度在法定刑衔接上,法定刑特别是死刑的设置上都明显存在结构性缺陷,有些缺陷还相当严重。部分罪种的法定刑设置不合理。首先,有些罪种的法定刑设置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失重失轻的现象。其次,有些罪名的法定刑设置没有充分考虑犯罪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起点刑设置过高,难以实现罪刑均衡。最后,我国的死刑制度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死刑适用范围过广,死刑使用条件不够严格、死刑与其他刑种衔接不够紧凑等等。[ 刘炎:《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现实思考》[J].,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制(上卷)]
(三)刑罚的规定方式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量刑档次的幅度过大。刑法许多条文分解后的量刑档次为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3年至lO年徒刑、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些量刑档次幅度过大,以至于对属于同一量刑情节的同种犯罪行为,既可以适用拘役,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畸轻难以避免。第二,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表述过于概括、简单。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仅规定以犯罪数额作为适用法定刑的依据,且加重情节也仅规定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由于这些规定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执行中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第三,刑罚变更措施的程序不透明。我国执行刑罚的变更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且在呈报、审批等程序方面不公开、不透明,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不能参与到上述程序中去,缺乏应有的监督。
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制度的要求
(一)刑罚制度要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用刑罚惩罚犯罪,让罪犯遭受刑罚的痛苦,这是刑罚正义观念应有的内涵,对于那些不构成犯罪的人,坚决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究,罚当其度,宽严相济。但是我们还要认识到,正义是相对的,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也就是说,正义的观念是由所处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刑罚制度注入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正义观念,其结果必然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调整是必然的,但调整的范围和幅度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民众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关键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刑罚制度要充分体现罪刑均衡的原则。罪刑均衡是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罪刑均衡在刑罚结构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刑罚排列顺序要轻重有序,主次分明;另一方面是单个刑罚还应具有可分性。刑罚结构要在上述两方面达到布局合理、协调统一,必须做到:其一,刑罚的方法应具有多样性。这是刑罚结构合理性的前提和条件。其二,不同的刑种存在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其三,相邻的刑种应该上下衔接紧密,不留空白。其四,各刑种在地位上应有主次之分,处于主导地位的刑种本身也应具有轻重之别,具有较大的可适用性。其五,要保障刑度的合理性和立法规定方式的科学性。
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制度重构的启示。
(一)确保刑罚种类的多样性。这是改革和完善刑罚结构的前提。针对我国现行轻刑刑罚方法不足的缺陷,我们建议,将劳动教养、社区服务、职业禁止等纳入刑罚方法,具体为:劳动教养作为不完全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违法犯罪情节轻的未成年人和初犯、偶犯,允许被教养人员与外界通信、会见,允许被教养人员在节假日与家人团聚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既可以增强犯罪人的社会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又可以使被害人从犯罪人的公益劳动中得到安抚,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同时,通过增设职业禁止来完善资格刑。禁止职业或业务人重新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相关的职业和业务以剥夺其再犯能力,可以起到强化刑罚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并且通过划分永久禁止和一定期限禁止的方法,合理地调整刑罚量达到矫正和惩罚并重的目标。
(二)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调整法定刑,使单罪和罪与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形成轻重有序、合理协调的严密体系。首先,以现行刑罚制度为基础,划分轻罪和重罪两个序列,为建立轻重有序、合理协调的刑罚体系奠定基础。其次,根據各罪种的典型特征来确定法定刑的上限和下限。以最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一般性的案例作为判断犯罪社会危害性、决定惩罚犯罪法定刑上下限的依据,以此实现对绝大多数案件的公正处理。最后,处理好各种法定刑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得各种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真正成为一个结构合理、衔接紧凑的体系。
(三)要增强刑罚规定方式的科学性。必须调整量刑档次的幅度,量刑构成要件要尽量细化,还要改变执行刑罚变更措施程序不透明的状况。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综合平衡量刑差异,遵循量刑幅度随着罪行的严重程度而逐渐增大的原则,且每档的上下限不应超过3年。在细化量刑构成要件方面,应以细化加重构成要件为重点,因为加重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上限紧密相连,调整得好可以达到使刑罚结构整体趋轻的效果。对刑罚执行的变更程序也应当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必须被纳入法院公开审理程序,且必须有监狱代表、罪犯、被害人等参加,甚至可以考虑赋予罪犯、被害人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权。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报告》(法[2007]51号)[R].2007.
[3]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5]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载中国司法2003 年第5 期
[6]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 年第1 期
[7]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载法学杂志2007
[8]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 期年第1 期
[9]王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8月